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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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 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 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 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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