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2:14: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财会[2006]3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相关文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