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知识保护-信息的公开与交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31: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信息的公开与交流是世贸组织的主要目标之一,它要求各成员方对外公开贸易上的政策措施和规则,以保证竞争的公平。在协议里对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也不例外。协议中技术法规和标准部份第九条指出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或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与有关的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不同,并且该技术法规可能对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活动具有重大影响时,①各成员方应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②通过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就有关技术法规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方并一并告知其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简要内容和基本理由,应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发出此类通知,以便有时间进行修改和考虑有关意见;③在接到请求时,向其他成员方提供拟议中的技术法规的细节或副本,并且如可能,应阐明其中有关与国际标准本质上不尽一致的地方。④一视同仁地给予其他缔约方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于他们有时间提交书面意见。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的结果。只有在一成员方发生危及其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遇到此类威胁时,它可在认为必要时,省略上述的有关步骤,但是在采用某技术法规时也应该做到:及时通过秘书处将特定的技术法规,它所涉及的产品通知其他成员方,同时简要说明该技术法规的目的和基本理由,包括紧急情况的性质;一经请求,向其他成员方提供该技术法规及副本等。
     
   在标准的制订、采纳与实施方面,在附录三:《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守则》中一般规定,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一次出版一个工作大纲,它包括其名称,地址。如有可能,应在有关标准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性出版物上公布已有该工作大纲的通告,在采纳一标准前,该标准化机构至少应提供60天的期限,以便于各成员方的有关当事方对该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只有在前述紧急情况下,这一期限才可予以缩短,对于合格评定程序来讲,协议对信息公开和交流也在第五条,第7条和第8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中,协议第十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确保设立一个查询处,能回答其他成员方和它们的有关当事方所提出的一切合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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