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6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47: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已成为第五条第一款所列人员者,如欲继续从事证券业务,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两年内取得资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在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以上的岗位上专职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工作达5年以上者,可豁免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

  第四十七条第五条第一款第7项所列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由证监会委托证券交易所负责实施,有关办法由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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