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47: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从业资格者,需向证监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学历证书;
  (四)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
  (五)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六)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未在证券机构中任职者的申请材料可由指定培训机构统一转报。

  第十七条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前款所称资格证书,由证监会根据从业人员的情况分为下列类别:
  (一)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
  (二)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三)投资顾问从业资格;
  (四)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
  (五)证监会认为需要设定的其他类别。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列人员至少应获得第十七条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
  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列人员应获得第十七条所列资格证书种类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第6项和第9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
  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三种 证书中的一种;
  第五条第一款第10项所列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证监会发放资格证书时,可按国家有关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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