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4:47: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5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五)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4年以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六)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七)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资格培训与资格考试

  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可免予资格考试的人员外,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

  第九条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

  第十条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培训规划及考试办法符合证监会制定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要求;
  (二)使用证监会认可的教材;
  (三)授课人员的数量、结构和专业水平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审核确认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的要求;
  (四)教学设施和组织规划经证监会审查符合要求;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及考试-大纲、授课人员审核确认标准和前款各项规定的其它未尽事宜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拟申请成为指定培训机构者,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证监会依据第十一条所列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对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责任、培训质量低劣、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假者,证监会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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