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八节、股票上市公告书编制与披露要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26: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编制上市公告书。(判断)

  2.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判断)

  3.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判断)

  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判断)

  5.自招股说明书核准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且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尚未失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招股说明书已经失效,或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已失效的,应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厂个月。(重点内容,判断)

  6.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五日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住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单选)

  7.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判断)

  8.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判断)

  9.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十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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