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案例:“东锅”探微——我们的分析与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55: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前言

  尽管1998年“偷太白”、“红光实业”、“琼民源”等一系列上币公司会计信息严重虚假现象的出现,给尚未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但是,随着中国证券监督机构对涉案公司依法处罚力度的加大,屡受打击的投资者对1999年的证券市场重新又恢复了信心。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东方锅炉”事件如巨石投水,使中国证券市场又掀起轩然大波。这对投资者们而言,无疑又是当头一棒。人们不禁要问: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怎么了?作为编制、验证这些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中介机构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还有,作为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层的管理当局,法律对他们的约束力又有多大呢?笔者从回顾“东方锅炉”的上市经过入手,对“东锅”事件进行剖析,希望能引起读者对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的思考和警戒。

  二、“东方锅炉”历史回顾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1988年经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东方锅炉厂以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净资产折为国家股,独立发起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批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8年8月18日和1989年3月2日分别向社会公众发行3000万元和2400万元社会个人股,两次共募集资金计5400万元。在经过一系列的规范化改制运作后,于1993年10月4日,经国家体改委批准,成为继续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该年,公司以评估净资产增值2750.72万元和公司成立至1991年12月31日止所形成的累计1442.75万元利润,以国家股名义投入该企业,由此形成总股本21127.12万元的大型企业。
  1996年12月27日,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股份制企业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东方锅炉”,交易代码600786,发行量为5400万股。

  三、“东方锅炉”事件揭露

  1999年1月16日,“东方锅炉”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公告称,公司上市过程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几日之后,有关媒体就刊载了如下消息:“审计署的一份调查显示,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所属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包装上市’的办法,连续多年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将应列作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销售利润3800万元,转列到1997年度,而将应列作1997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列到1998年,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
  当投资者们正等待证券监管部门对此事做出处罚之时,3月份,“东方锅炉”又先后两次在《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告,称“本公司前任董事长江仲生,现任董事长何允民,董事马一中、程兆峰,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投资者们不禁纳闷:“东方锅炉”到底出了什么事?4月14日,“东锅”事件终于真相大白,法院开庭审理了江仲生、何克民、马一中、程兆峰等4人在“东方锅炉”股票上市前,私自领取社会公众股进行场外交易以非法牟取暴利、将某证券公司返还广告费款200万元私分等违法事实。至于法定审理的结果,尚未公布。
  可见,“东锅”事件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行为,其一是公司采取非法手段包装上市;其二是一部分董事私自将公司股票进行场外交易牟取暴利以及私吞公司财产。以下,笔者就这两方面逐一进行分析。

  四、对“利润截期”问题的分析

  在公司上市前和上市后对公司利润进行包装,是“东方锅炉”违法行为的第一个方面。
  “东方锅炉”在上市之前,就通过调整财务报表而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在“利润截期”问题上大做手脚,将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和销售利润3800万元,调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该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和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移到1998年,从而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严重的利润包装行为。可是,我们不禁要问,作为“东方锅炉”管理部门何以敢如此妄为呢?而作为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为何对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呢?
  首先,从会计责任来看,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利润的核算是有一定原则的。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向——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权;(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此同时,财政部还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有关确认销售收入的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对销售收入的确认,不能简单地满足形式上要求,而应注重交易的实质。只有同时满足上述的所有条件,销售才能据以确认。因此,会计准则的颁布,使企业要进行销售收入的人为调节,就有一定难度。但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东方锅炉仍然操纵销售收入的调节,其动机就值得研究。
  我们推测,东方锅炉的管理当局之所以敢如此调节利润,其根源就在于轻视应有的会计责任。按照他们的想法:只要销售收入是确实存在的,尽管在时间上有所出入,也不能算违法行为。因此,他们不仅调节了1996、1997年的销售收入与利润,还调节了1998年的销售收入与利润,而且所调节的金额之大,令人咋舌。
  事实上,“东方锅炉” 直到事发之后,管理当局对这种调节行为的会计责任仍未有所认识。而国际上在确认会计责任时,将销售收入与利润的调节视作为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惩不贷。例如:以生产“芭比娃娃”著称的美国马蒂尔玩具制造公司于1971年调节了销售收入与利润,将本应在1972年实现的1500万美元的销售收入及800万美元的利润,调入1971年的会计年度,欺骗了该公司的投资者。事发后,该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罗丝被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个人罚款57000美元,并必须无偿提供2500个小时的公益服务。最后,该董事长罗丝被董事会逐出玩具公司。如果我国的会计监管部门也将销售收入与利润的调节机作为一项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的话,东方锅炉公司的管理当局就可能不会如此的肆无忌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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