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案例分析四:刘某诉B证券营业部贷款给其买卖股票不能还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55: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四:刘某诉B证券营业部贷款给其买卖股票不能还款又签订股票转让合同抵欠卖出转让的股票后返还差额案

  一、案情简介
刘某于1993年10月11日在B证券营业部开立帐户,从事股票买卖活动。1994年8月5日至9月12日,刘某与B证券营业部先后签订五份《借款协议》,约定:B证券营业部借款给刘某作买卖股票之用,借款期均为一个月,借款利息以月息16‰计。协议签订后,刘某共向B证券营业部借款人民币133万元。刘某借款后用作买卖股票,后未能按约定向B证券营业部还款付息,双方遂于1995年4月28日签订《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约定:B证券营业部以每股人民币2.97元一次性接收刘某“仪征化纤”股票437800股,折合人民币1300266元,扣除股票卖出应缴手续费9101.86元(总额7‰),股票净值1291164.14元,以抵还刘某向B证券营业部借款的部分本金;刘某共向B证券营业部借款133万元,应付利息198653.99元,抵扣后刘某尚欠B证券营业部237489.85元,于1995年7月15日前向B证券营业部一次性还清;协议签订后,刘某帐户上“仪征化纤”股票归B证券营业部所有,由此所发生的一切盈亏由B证券营业部负责,刘某无权动用此帐户的现金余额及股票。
1995年5月22日,B证券营业部将刘某的437800股“仪征化纤”股票抛售,成交价平均为每股4.31元,支付交易和委托手续费后,B证券营业部实得1873277.72元,减去借给刘某本金133万元,B证券营业部实际赚取543266.72元。
刘某因要求B证券营业部返还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主张,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规定,证券商向股民贷款属非法借贷,私下转让股票亦属非法,双方所有借款协议及转让协议无效,应返还各自的财产。
B证券营业辩称: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解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B证券营业部所为的借贷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贷款利息是否应予保护;及抛售股票所得的定性。
三、判决结果
一.刘某与B证券营业部于1994年8月5日至9月2日先后签订的五份《借款协议》无效。
二、刘某与B证券营业部于1995年4月28日签订的《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无效。
三、B证券营业部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返还410509.54元及该款孳息给刘某,逾期加倍计付欠款利息。
同日,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认为:B证券营业部作为金融机构向股民提供融资,违反了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的规定,其约定收取并已实际取得的利息23080元属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并处罚款。
四、专家点评
这是一宗比较特殊的股票转让纠纷案件。其特殊性在于,纠纷双方是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客户,而客户买卖股票的资金是从证券经营机构借得,因此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本案的关键问题是B证券营业部抛售股票所得的定性。
  1. 《借款协议》因违反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的五份《借款协议》应属无效。B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明知违法仍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是严重的违规行为,除应确认借款协议无效,还要依据上述条例给予民事制裁。
  2.双方签订的《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也属无效民事行为。
B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从事证券自营和委托买卖业务,但自营业务必须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不能在自己的营业所或柜台交易,不得与代理客户直接买卖股票。
本案中,B证券营业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且,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基于借款协议而产生的转让股票协议亦无效。
  3.股票及抛售后所得价款应属刘某所有。
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效,且转让股票协议订立后,也没有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股票所有权并未转移。B证券营业部售出股票是以委托买卖方式进行,出售股票所得款项进入刘某帐户,因此股票价款仍属刘某所有,B证券营业部不能擅自处分。
  4.民事责任
因确认借款协议和转让股票协议无效,按《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又因B证券营业部严重违反国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故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作罚款处理。
需要提出的是,刘某作为个人,不属本案法定处罚主体,法院没有作出处罚,但并不表明他毫无过错。进行股票交易要承担风险,法律也允许一定程度的投机行为,刘某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得到一定利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他从金融机构贷款交易股票,主观上具有转嫁风险的意图,而且投机性较强,在知道金融机构贷款违法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这说明他主观上是有一定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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