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备考典型例题解析(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4 11:41: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1.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答案)D
[考点]基本法律
[解析]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的职权之一。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 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2.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答案)C
[考点]制宪权
[解析]宪法制定是指制宪主体依据制宪程序制定宪法、实现制宪权的过程。制宪权是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把宪法加以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因此,A、B表述正确。制宪权、修宪权与立法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由制宪权中派生的修宪权低于制宪权而高于立法权。修宪权与立法权尽管都是依据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行使,但修宪权对象作为国家根本制度的内容,不同于制定普通法律的立法权。故C表述错误。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主要区别在于: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故D表述正确。
13.甲村与乙村毗邻,乙村的用水源自流经甲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甲村认为这条小河在历史上就属于该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水管站统一调配,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集体所有,政府统一调配用水应事先征得甲村同意
B.甲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甲村所有,这条小河的水流当然了属于集体所有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甲村所有,但乙村人也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了解决乙村的用水问题,县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答案)C
[考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该水流属于国家所有,C为正确答案。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A.有权改变或撤销
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答案]B
[考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故选B。
15.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答案)A
[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条约批准权
[解析]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98年 10月5日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尚未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程序。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国际儿童权利公约》。1:980年9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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