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2 13:57: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所谓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由上述法律条我们可以看出,债务承担的要件包括:

  第一,债务承担是通过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到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

  第二,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第三,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第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可以分为两类:债务人可以将债务的全部,也可以将债务的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前者我们称之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我们称之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在于: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指定教材《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分册》的讲解,这两种债务承担都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方可。所以理解上,我们还是按照指定教材的解释来。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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