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用帐号”的中介作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发了货收不到货款,付了款提不到货,已成为困扰商品流通的最大难题之一。为了避免此类经营风险,明智的商人开始寻找出路:以第三者为中介,要求交易对方提供中介保证,或以一定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这是保证交易安全,保证债务履行的最普通、最常见的方法。但是,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在无代价或代价不大的情况下,寻求第三者对没有任何关系的债务人提供担保几乎是不可能的。容易找到的担保人,又未必能真正起到担保作用,保证债务的履行。用固定资产作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也未必能实现债权。因为固定资产的变现比较难,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在不同的地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法制环境下,为有效地防止刑事诈骗与商业欺诈的发生,避免经济风险,“律师信用帐号”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业务就应远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现对“律师信用帐号”的涵义、作用作粗浅的介绍。

一、律师信用帐号的涵义

  “律师信用帐号”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向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公布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银行帐号,由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主要指收货人)将款项汇到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信用帐号上,由律师事务所向负有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一方出具收款见证书,发货方余凭收货方的收货证明从律师事务所的信用帐号上提取货款。在这一业务中,律师起监督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的作用,有效地防止经济纠纷,避免当事人上当受骗,减少诉讼。

二、律师信用帐号的作用

  “律师信用帐号”在经贸实践中主要有预防、救济作用。预防性作用是指律师信用帐号可使交易双方有效地防止欺诈行为,防止拖欠货款情况的发生。以购销合同为例,需方先将货款交存于律师事务所,而不是交到供货方,一旦供方不供货,需方的预付货款由律师事务所如数返还给需方;对供方而言,需方向律师事务所交存货款,足以证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支付能力,供方一经发货,就可凭发货凭证向律师事务所支取货款,这使供方解除了发货收不到货款的后顾之忧。另外,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律师信用帐号”业务时,负责审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对合同的遗漏、欠缺、含糊不清、不准确之处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完善合同,保证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以防止今后因合同条款不清引起的纠纷。

  救济性是指即使交易中一方被他方欺诈,也会因办理了此项业务而免受直接经济损失。也如购销合同为例,如果需方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内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意见,律师事务所在异议期限内不能放款给供方,等待争议解决后,再按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放款。

  在赊销、代销交易中,如供货方在外地,往往对需方的资信不甚了解,一旦需方或代销赖帐、拖欠、供方或委托追付货款就非常艰难,有时追讨货款所花的费用比货款还多都尚款讨回货款。如果办理律师信用帐号业务,由于律师容易督促购货方支付货款,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费用。

三、律师信用的优点

  律师是法律的卫士,忠于事实与法律,受严格的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制约。信誉好,为当事人所信赖。经贸交往的当事人通过律师机构中介作用,是最为安全的交易。律师不同其他中间人或居间公司。有的居间公司唯利是图,往往是取得中介费后就不管双方的交易是否正常进行,是否依约履行合同,甚至有的还与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另外,“律师信用帐号”业务收费低,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国家准许居间公司的中介收费是按合同标的2-3%,目前“律师信用帐号”业务的收费是按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的非诉讼收费,根据律师工作量的多少及合同标的的大小,收取1-0.1%的劳动报酬,这种低收费、高效益的业务,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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