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之间的“别居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阿芸离婚后,嫁给一个比自己大10岁的男人,这个男人好吃懒做,整天在外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可一到晚上,每天都要把从纺织车间下夜班的阿芸折磨一番,学着黄色光碟上的动作,把阿芸剥光,捆在柱子上,肆意摆弄,还经常用皮带殴打,用烟头烫。苦命的阿芸生性胆小,无处诉苦。直到有一天趁男人折腾够睡着了,阿芸用锤子敲破了他的脑袋,阿芸也因此走进了监狱。

  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是否有权与丈夫分开居住,法律上称“别居权”。“别居权”是指“夫妻一方有不能同居生活的法定理由时,可以不履行同居的义务,与另一方分开居住,有利于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该项权利作出明确的指引,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中,把“别居”的时间长短作为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而对于无法“别居”的情况如何处理并无任何法律的规定。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别居权”有规定的国家并不少见。如瑞士的民法典第170条规定:“配偶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者经济状况,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在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别居”制度发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令法,它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在两欧盛行几百年,至今仍在沿袭。

  “别居”是分别居住的意思,它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只是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时,夫妻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的危害是特定的,特指加害方为夫妻双方中的另一方。当危及发生时夫妻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免除自己的同居义务,依据法院的判决而分开居住,分开生活。一般国家的法律大都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一方享有别居权。1、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虐待、侮辱、精神折磨。2、夫妻一方患性病、传染病或其它不宜共同生活的疾病。3、夫妻一方有性变态或者精神病等。别居必须在法定情况下才能适用。

  别居时间的长短各国均有不同的规定,美国的法律有永久别居的制度和定期别居制度。永久别居并不离婚将导致有夫之寡妇,有妻之鳏夫人数的增加,容易引发婚外性行为,对家庭社会影响较大。定期别居,大都选择2年、3年,别居期限满,可选择离婚或者重新同居生活。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规定在别居期间,男方违背妇女意识强行以夫妻名义发生性行为的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有“别居权”、“别居制度”。只是把别居的时间长短作为判断是否准许离婚的依据,最高院在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中明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新修改的《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这些规定在一定的程度上承认了“别居”的存在。因此我国立法应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使公民有法律依据依法保护自己,从立法的角度上解决婚内强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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