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自己“争取”到死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也许和其他同仁不一样,我习惯尽快遗忘自己承办过的案件,其好处是既不必沉溺在成功的喜悦中得意忘形又能够避免在失利的阴影中难以自拔,因此常有这样的尴尬发生:在人潮中被动地与一位面熟的朋友握手寒暄却怎么也想不起对方是哪路高人,冥思苦想不得其解,往往在事过境迁之后才会在不经意间恍然大悟:那不是某某一案的当事人吗?!尽管如此,执业12年来还是有很有一些经历难以忘怀,袁某就是其中一个。

  说起这个袁某可以算得上是我的“老客户”了,自小父母离异,12岁开始加入盗窃行列,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1岁生日的前夕被执行死刑。在他短暂的一生中接受了三次刑事审判,而我三度成为他的辩护人,死刑的判罚虽略显严厉但还不至于是错判,令人惋惜的是,这个死刑可以说是他自己争取来的……

  应该是92年,我那时出道才一年多,算初出茅庐吧,袁某因犯盗窃罪被提起公诉,由于家境贫困无钱请律师加之属未成年人犯罪,法院指定我做他的辩护人(依稀记得法院那时为每个指定辩护案件仅支付40元)。在看守所见到他时,我简直不敢相信这个因营养不良而看上去只有15岁的小个子被告人竟然是名盗窃自行车的高手——有案可查的就达150辆之多,而仅仅在审判他的法院就有五辆被盗自行车是他所为!要知道在那个年代自行车尚属于贵重物品,民愤之大可以想见。在听取了他的供述和求情以后,我决定尽力量帮助他,希望他能从中接受教训早日改过自新,毕竟一个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社会、家庭、学校都负有相应的责任。辩护策略我决定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将他在年满14岁以前所盗窃的自行车从总数目中分离出来,按照《刑法》的规定,这部分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另一方面对于年满14岁以后(当时刑法规定年满14岁以上犯惯窃罪的应负刑事责任)所盗窃的部分则尽量从物价鉴定上做文章,让犯罪金额与实际损失相接近。盗窃自行车固然不属于什么疑难案件,但一百多辆下来数目就很惊人了,案卷既多又乱且枯燥,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报案人的线索与追缴的赃物纠缠不清、物价部门的价值鉴定与自行车的实际状况相去甚远……花了几天时间才将数年的盗窃行为按时间顺序清晰地排列出来,结果一目了然:有30几辆属于其未满14岁以前犯下的,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有20几辆属于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依法不能认定;剩下90几辆中,有近三分之一价值估算严重失实,应在犯罪金额上予以降低,金额最终控制到了1万元这个关键点之下。应该说辩护是成功的,加上被告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少年法庭充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也对他的成长环境给予了应有的体恤,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3年,可以说这是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的结果。在他服刑期间,我曾经去监狱看望过他一次,我有种感觉他会悔改,而他也向我保证,出狱后一定贷款买台车跑运输,争取早日娶老婆生孩子过安稳日子。如果果真这样,故事就会是另一种结局了。

  然世事难料,刑满释放仅仅三天他就又出事了,这次可是涉嫌“绑架勒索”的重罪。袁的母亲拖着虚弱的身子来恳求我再次当她儿子的辩护人,至于律师费则要“等那个不争气的家伙出来后挣了钱再加倍地还给您”,我知道他们家庭的窘境,征得所里同意免费为他办了手续。而我了解的情况与起诉书的认定有较大的出入:事情缘于三年以前,该被绑架的男子所驾驶的拖拉机上的水箱被盗,他自然怀疑上同村赫赫有名的“袁大盗”,于是不由分说地揪着袁某的耳朵回到自家庭院开始拷问(袁体形瘦小,体重满打满算不会超过70斤),这次袁可能真的被冤枉了,拳打脚踢之下袁竟然没有招供,于是那男子飞起一脚踢在袁的裆部,致使袁某的睾丸破裂,然而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由于有了“打贼”的理由,竟然在当地村委会的主持下以“私了”结案,该男子同意赔钱,但赔偿款尚未支付袁就因为盗窃罪被抓。所以袁某在狱中就盘算着要报这一踢之仇,至少得索回赔偿费,这或许也是袁某“筹款买车跑运输计划”中资金来源的一个组成部分。于是刚一出狱便邀了几位朋友去要钱,岂料该男子打算赖帐,于是袁某一行人胁迫该男子上车,走前告诉该男子的妻子明天把钱送到袁的姨妈家去,然后押着该男子去了邻市袁某的姨妈家,期间确实打了该男子一个耳光,但情节显然较轻微。袁某等人走后该男子的妻子便向警方报案,于是这一行人刚抵达目的地就被警方一网打尽。当地媒体以类似“警方神勇破获我区首宗绑架勒索案”为标题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而“绑架勒索罪”虽然91年全国人大就有规定,但在当地却还是第一宗,警方也乐得有个零的突破。

  很显然,袁某等人的情形是不能定性为绑架勒索的,要知道该罪的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根据当时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这种由债务起因引起且暴力情节不严重的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中被告等人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哪怕是非法拘禁罪)。所以在开庭审判时,我做了无罪辩护。公诉人显然很恼怒,激动地反驳道只有合同才能产生债务,我当即回复那侵权之债该怎样解释?绑架是手段、勒索是目的,哪有犯罪嫌疑人将被绑架者的去向明确告知受害人家属的?遗憾的是当地法院迫于舆论压力还是支持了检察院的公诉意见,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他被告亦被判处3年(且缓刑——既然认定构成绑架勒索罪,怎么能对个别当事人减轻处罚到这种程度?)到12年不等的刑期。随即案件上诉到中级法院,我反复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与看法,依法据理力争,据悉合议庭经过慎重研究,认为一审定性不妥,拟将绑架勒索改为非法拘禁,刑期亦大幅减轻,甚至判决书已经行文只待送达——当然这些都是事后才得知的。

  就在这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袁某在看守所充当牢头狱霸,一拳下去竟打得同监人犯脾脏破裂,导致整个脾脏被摘除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旧罪未决又添新罪!就这样我再次成为袁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当然,还是免费)。尽管我一再请求法院能够给他一条生路,但自第一眼看见照片上那堆血淋淋被摘除的脾脏时起,我就知道袁某的生命已经进入了倒记计时,暴戾而扭曲的心态促使他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果然法院坚决地作出了死刑判决。

  在等待死刑复核的日子里,我最后去会见过他一次,我们谈了很多,不是案情而是人生。我清楚在看守所殴打同监人犯不是什么稀罕事,但我不明白他为什么下手那样狠,袁某的回答让我大吃一惊:“你知道吗?他(受害人)现在最感谢的人就是我,那家伙犯抢劫罪本来少说要判十年以上,这下子被释放了,因祸得福呀。”我说这是事情的另一层面,你为此可能搭进自己的命,你就不后悔?他沉默了片刻,缓缓地说:“我这人投错了胎,注定活不长久,从小我父亲就爱打我,偷自行车被抓也经常被打个半死,没有偷他的(指被绑架人)水箱也被打,进了看守所还是被打……所以,现在我打别人时是不考虑他的痛苦的。其实我只打了他两拳,第一拳打在他的肩胛骨上,他没事我疼得够戗,第二拳就找了个软点的地方打,结果……起诉书说我对他拳打脚踢几十下,其实那都是别人干的,算了,都算在我的身上好了……本来我真的希望这次没事出去后一定要改正的,我妈妈这几年快为我疯了,从判我15年那天起,我就没打算活了……”临走时他掏出两支笔(人犯们利用牙膏皮自制的圆珠笔套)对我说:“韩律师,麻烦你将这支笔送给我妹妹,让她一定要好好读书,将来嫁个好人,这支笔如果不嫌弃请您收下,算是我对您的报答。”这时,我第一次在倔强的袁某眼里看见了滚动的泪水。

  经过看守人员的同意我接受了这份礼物,至今它仍然躺在我书桌抽屉的最深处,每每看到它我就会想起一个扭曲而短暂的生命,在我的意识深处,我从来没有鄙视过这样一个死刑犯,甚至我常常在想,如果没有他的自暴自弃,或许,他已经有了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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