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律师执业的几个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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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司法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在军以上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处,并为符合条件的军队法律服务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从而标志着军队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1995年5月由中共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又将军队律师工作的管理,规定为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的内容之一,使军队律师制度在军事法规层次上得到了确认。1996年颁布施行的《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这说明军队律师制度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

军队律师作为我国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执业律师一样,享有《律师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军队律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权利和义务范围上并不完全相同,在性质上和社会执业律师也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对军队律师的管理和社会执业律师也不尽相同。《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军队律师还没有一部属于自己的管理法规,给军队律师的执业管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

一、军队律师受理案件的范围

关于军队律师受理案件的范围,1998年总政办公厅就加强军队律师管理工作发出通知,规定今后军队律师不再办理有偿经济案件,为首长、机关及部队官兵处理法律事务一律实行无偿服务。(《军队律师不再办理有偿经济案件》,原载《解放军报》98.9.22第一版)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关于军队律师受理案件范围的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军队律师不得受理有偿经济案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已显得不合时宜。2000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启动,在全国范围内撤销经济审判庭。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已不作实质意义上的区分,经济案件实际上是包含在民事案件中。当前,不得受理有偿经济案件其实指的是不得受理有偿民事案件。市场经济条件下,军队内部还存在相当的民事实体,不可避免地要与地方发生民事交往,有民事交往,就可能发生民事纠纷。对于这些民事纠纷,军队律师哪些可以受理,哪些不可以受理,应予以明确规定。另外,军队律师受理案件的范围还应包括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二、军队律师服务对象的范围

总政治部1993年6月22日发布的《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军队律师可以接受军内单位和人员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民事、刑事和行政等诉讼活动或其他非诉讼活动。笔者认为,军内单位和人员一般指部队机关、首长和及部队官兵,这点应没有疑问,但是不是还应包括军队在编职工,这一点应予以明确。《军队律师不再办理有偿经济案件》规定,军队律师不得办理与军队、军人无关的案件。这一规定反而把军队律师服务对象的范围给模糊了。“军队律师不得办理与军人无关的案件”的言外之意是,只要与军人有关的案件,军队律师就可以受理。那么,什么是与军人有关的案件呢?军人的近亲属是不是和军人有关?显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总政办公厅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军队律师的服务对象范围扩大了。因此,军队律师的服务对象究竟包括哪些,应进一步明确。

三、军队律师执业收费及其标准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法律顾问处提供法律服务,实行无偿与有偿相结合,需要收费的,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军队律师不再办理有偿经济案件》中规定,军队律师为首长、机关及部队官兵处理法律事务一律实行无偿服务。但是,军队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无偿还是有偿,应在服务对象、服务范围上有所区别。为首长、机关和义务兵提供法律服务,不论是诉讼法律事务还是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应实行无偿。为部队士官、军官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应实行无偿,提供诉讼法律事务服务则应适当收费。为部队官兵近亲属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实行无偿,提供诉讼法律事务服务也应适当收费。为军内从事民事活动的单位提供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则都应适当收费。实行有偿服务的,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适当降低。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减免。实行无偿服务的,律师办案所需的差旅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通讯费、复印费等,应由当事人负担。军队律师服务收费不得归个人所有,而是归法律顾问处,并主要用于必要的办案支出和法律顾问处及其律师队伍的建设。

《军队律师管理条例》作为军队律师的管理法规,从制定到修改已经七易其稿,而且历时长达近十年之久,但迟迟不见出台,造成军队律师的执业活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地方执业律师对军队律师涉足地方法律事务微词颇多,直接影响了军队律师的形象。为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出台《军队律师管理条例》,对军队律师的受案范围、服务对象和执业收费等诸多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既是加强我军律师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军实现依法治军的必然要求。




编辑:汤昊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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