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信用立法,打造信用经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2: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诚信是诚实守信和诚实信用的合成,作为一种经济、文化、社会的理念,现在已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核心理念之一。我国从古至今,就是一个诚信的国家。古人云,“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说明我们的祖先是非常注重诚信的。因此,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庞大的系统,涉及到很多方面,也与国计民生、民族兴亡、国家的繁荣富强密不可分。一般可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规范、约束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二是促进个人、单位自觉实现承诺的诚信体系(对个人、单位行为的一种记录体系);三是帮助守信方(一般是债权人)判别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违约程度,以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的征信体系。

近年来,我国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也建立了初级的征信体系,制定了一大批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像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银行法、合同法等都将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明确规定。此外,地方政府的部门立法中也都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将诚实信用作为交易的原则和行为准则。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信用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大量的违法乱纪行为均是不诚信的具体表现,合同违约、经济诈骗、司法不公、执行难、社会空前腐败等现象的屡屡发生,无不是那些诚信缺失或诚信灭失的人群和利益群体的可恶行径。正是这些见利忘义的人群,给国家给民族给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使没有诚信的人和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影响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和国家在国际上的声望。

“失义人心不在,失信正道不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经济秩序混乱则败坏社会信用,毒化社会风气。而失信于社会,构恶于人,最终也必将为社会抛弃。因此,建立一个“诚信社会”尤为必要,这个道理十分简单,但落实起来并非易事。许多人呼唤诚信,往往是要求别的企业或别人对自己诚信,而自己则经常见利忘义,随便毁信弃约。诚信作为一种要求是相互的,不能只拿来要求别人,这就要你诚信我也诚信,大家都来诚信。失信行为之所以成为社会公害,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失信的一个根本原因。当失信有利可图时,企业或者个人必然会有一种失信倾向。失信没有制度约束,缺少具有影响力的信用监控机构,就必然会导致信用的缺失,加剧信用环境的恶化,这就很有必要建立一种信用制度来惩罚失信者。


一、 信用立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不断地完善,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制定和颁布实施,但总体上还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市场经济本身需要良性的发展秩序,但是,来源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利益驱动以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会造成一定的秩序失范。而腐败现象的泛滥和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寻租和利益群体间的残酷竞争,势必破坏原有的不很牢固的信用体系。这就需要不断地更新、补充和校正,甚至还要重新建立新的信用体系。如果不及时予以调整,必然会导致混乱和倒退。因此,加快信用立法是维护和巩固市场经济秩序的必须。

二、信用立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保障和基础

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是基于原始的信任最终引起民事行为的发生、变更和完成。如果没有信用或一丁点的失信行为,都有会导致交易失败或引发失信事件,进而也会影响该个人或企业的整体声誉。“信用缺失”首先是信用文化的缺失。因此,应把发展信用文化、开展诚信教育作为诚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弘扬“讲信用、守合同”的良好风气,增强全社会“信用是绿色资源”、“信用是经济活动的生命线”、“诚实守信光荣、背信弃义可耻”的观念,加强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一个“讲信用从我做起,讲秩序从现在做起”的良好风尚。营造诚信的良好氛围,就必须用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有了保障,才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建设好国家。

三、 信用立法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守信人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立信用法律制度,就是要保障守信人和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是立法者的本意,也是任何国家和民族的意愿。诚信法律制度的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惟有坚持长期性建设和阶段性整治的有机结合,才能收实效、收长效。当前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应从四个方面加强整治力度:一是突出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提高效率等内容,开展政府信用专项治理。为此,地方政府要规范自身行为,树立诚实守信的形象,并迅速转变职能,使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认真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决不能滥用政府信誉,去干预企业和银行的融资活动,更不能违法或纵容包庇逃废债务的行为。二是要突出经济信用、质量信用、价格信用、财务统计信用、劳动信用等内容,开展企业信用专项治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为此,要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对企业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机制,让那些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代价,甚至被绳之以法。三是突出真实性、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等内容,开展中介机构信用专项治理,提高中介机构和组织的信用度。四是突出经营信用、劳动信用等内容,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专项治理,引导他们争做诚信商户。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完全意义的信用法律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守信人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 信用立法为惩治信用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的无序状态,直接破坏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恶果,造成了社会混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如今那些普遍存在的三角债、合同诈骗、侵占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等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泛滥成灾,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也极大地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如不能及时整治,亡党亡国,绝不会是危言耸听一句谶语。如今,相当的地方政府和企业与老百姓的关系非常紧张,可以说是危机四伏。这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已出现了信用危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信用立法是迫在眉睫。只有通过信用立法,才能惩罚信用违法行为,才能在惩治这些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有了依据和保障,也能达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五、 信用体系的建立还须自律和他律来共同完成

社会的诚信问题,除涉及文化、体制、法律以及教育等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伦理的问题。

诚信是社会伦理最重要的内容,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保持社会伦理天平的平衡,需要从他律与自律两个角度考虑。

在他律方面,个人行为规范和企业经营一定要有法律与制度的约束。目前,在企业管理中,相应的法制建设需要跟上经济发展的过程,尽快地健全与完善,使不讲诚信的人没有可乘之机。不过,任何法律制度都会有不足之处。这就需要人们借助自律的形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在自律方面,诚信问题的实质在于文化。个人与企业的诚信要借助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要使人们真正理解古人所讲“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攮己也”的道理。在企业经营中,不能取信于人,就会万事无成。

从更深的层次讲,我们不仅要思考在利益方面形成伦理天平平衡的问题,还要思考企业追求利益的行为方式。在追求与解决利益的平衡过程中,企业的经理人采取行动的行为方式往往可以分为“道”与“术”两种方式。追求诚信的企业是采用“道”的方式,而过分追求利润的企业采用的只是一种“术”的方式。

以诚信为本的道就是商道。企业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最终获得竞争优势,无不得益于这种商道。这种道的核心在于人。企业的管理者要取信于自己的员工,取信于自己的顾客;同时也要指导员工取信于外部利益群体。就是说,企业的管理者要将诚信作为自己的管理价值观,用以指导企业的管理实践,彻底明确管理在于得人。今天很多企业希望通过自己具有优质品牌的产品来获得忠实的顾客,无非就是通过品牌的信息来传达企业诚信的一种方式而已。

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是很完善,信用建设市场也非常混乱。因此要建立信用体系的监管体系,确保诚信建设整体有序地向前推进。必须建立和完善指导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企业经济交往对象的资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征集与信用评估体系,实现社会监督的社会化。

总之,全社会惟有高举诚信大旗,群策群力,整饬“信用缺失”,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使严重破坏信用的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才能构建一种新型的社会诚信体系,信用经济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才能健康有序持续地发展。






编辑:汤昊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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