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商事判决书的制作样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2: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现阶段的民商事判决书的样式还是沿用于1997年的,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简易程序文书样式(试行)》,民事判决书样式也大同小异,即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有: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法院查明,本院认为。

1997年的法律文书样式,是建立在原来的审问式上的基础上的法律文书样式,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地强化了庭审功能,进一步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对于原来的法律文书的改革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有的进行了改革,有的没有改革。至现在,由于没有统一的文书样式,大多数还是沿用原来的文书样式,各个法院的判决书各不相同,形成了同一类案件,判决书的说理却不一样。由于原来法律文书样式的限制,有许多判决书说理乏力。由是,有许多当事人因对判决书中的说理不透而产生误解,不应上诉的上诉,不应申诉的在申诉,甚至还在上访。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强调:“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必须增强每一个法官的司法能力。应当着重增强适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判决说理能力。”由此看来,判决书书的说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的重要载体。

判决书的样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审判人员充分的说理空间,使判决书具有更强的说服力,这是提高“判决说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笔者在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 判决书中“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不应单列

原来判决书式样充分地体现出职权主义的诉讼方式,体现的是“法院说了算”。而庭审方式的改革后,控辩双方当事人为主角的诉讼活动,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举证、质证的基础上,法院依职权审查,居中裁判的审判方式。

由于庭审中的复杂的证据、复杂的法律关系、整个审理过程的复杂性。判决书中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不能全面、客观、充分地反映事实。如原告提起诉讼,往往诉称的理由很多,而且将递交大量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如果以原告诉称来表述,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诉状中所写的都是认为重要的,如果将原告在诉状中的所有内容、及在诉讼中的陈述全部写入判决书中,那么这种判决书未免沉长繁杂。如果审判人员随意取舍,就难免挂一漏十,甚至造成错误。即使审判人员高度概括,但也不可能反映当事人所“称”的全貌,也不符合原词义的要求。同样的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都会出现同样的问题。有些当事人,特别是对判决书有意见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于其所“称”的理由有意见,有的当事人还以审判人员的取舍说成是一种徇私枉法的行为,在他们的思想上就产生了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和义务。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往往一部分是真实,一部分是虚假,有的全部是虚假。各自说法不同,用大量的篇幅写当事人的所“述”理由,判决书成了“懒婆娘的裹脚带,又长又臭”。同时与“本院审理查明”即法院认定的事实重复,这样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取消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单列之后又怎样体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呢?笔者认为:应当穿插在举证、质证中去,在举或质证中说明当事人的观点,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陈述的理由同时评述。具体更改为“在庭审中,原告举出……(某一证据或某几个证据)证据,证实……(某一具体客观事实或法律事实),原告认为可以证实……。被告或第三人认为……(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的认可或否认)并提供了相反的……证据。同样对被告或第三人提出的主张也可同样的方式。这样既结合了当事人的所“称”及相关证据,又明确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二、“经审理查明”应体现在运用证据分析的全过程

“经审理查明”单列,是基于原格式中产生的,本身存在不足。不能充分体现抗辩式的庭审方式。好象是法院说了算,不能充分体现法院是用证据在说明事实(法律事实),不能够体现法院是“以事实为依据”在审理案件。要充分体现整过庭审过程是在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审判人员只能是依据当事人所举的证据,用自已的知识进行客观、公正、合符逻辑的理性分析,得出结论。按1997年的样式来看,“经审理查明”显得来源上莫明其妙。

不符合正确的逻辑结构。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实际上是科学地运用逻辑论证过程。整个过程是:举证--质证--认证--分析(推理)--结论。在1997年样式中,“经审理查明”法院在陈述事件的经过,根本没有一个推理过程。有的审判人员在“经审理明”后加上一句,“上述事实,有证据足以证实”。判决书在认定事实上显得苍白无力,难以服人,有的判决书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本”,使人看完判决书之后疑惑不解。

笔者认为,“经审理查明”应当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对各个证据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在运用逻辑推理的前堤下,得出正确的“法律事实”的过程,对法律事实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除按有关规定不需证明的事实),对于有争议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的就不应当认定。每一个或每一组证据只能证实一部分事实时,“经审理查明”应出现在认定事实的各个地方。也就是说在当事人举出证据后,当庭质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得出法律事实。

三、“本院认为”应穿插于判决书之中

1997年的法律文样式中,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的后一段即为“本院认为”,且单列一段,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的评述。样式中只出现一处,不能充分地对事件的评判要求。

“本院认为”只在一个地方出现,法院对案件事非责任的评述范围太小,特别是在对证据及事实的认定方面几乎不用。假如没有证据及事实的认定,那么怎么能作出是非曲直的评述呢?基于判决样式的限制,使得有些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证据及事实的认定不写“本院认为”,判决书看起来缺乏说服力。

“本院认为”虽能体现出法院的权威性,但不能体现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的居中裁判。民事判决书不同于裁定书及决定书等其他法律文书,它是“正确适用法律”,“确认民事权利及义务关系”的载体。法律的公平性、正义性、威严性及强制性体现在判决书的内容上,而不宜在整过个判决书中体现在“法官说了算”。我们知道,已发生的案件经过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个人意志而转移,也就是说不是某个人有权能够改变已发生的事实。在适用法律方面只有一个是正确的,不可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结果均为正确。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唯一性,也就是说需要法院表明的地方即可用“本院认为”,并与说明问题应在同一段。

笔者认为,“本院认为”应根据认定证据、认定事实、评判别事非责任等方面的需要穿插在其中,不仅能够使判决书准确无误地表述,而且能够使之结构严谨,逻辑性强。

四、需要加强的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的分析。在判决书的改革中,往往出现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简单地罗列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及法院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作分析判断;二种是不管对方是否认可证据,全部进行繁琐地分析,使判决书长得惊人。这两种做法均不可取,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在判决书中应当说分析;一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分析;二是科学地运用逻辑推理,在证据及事实的分析,应当简洁、明了,并提出正确肯定的结论。

二是,加强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法律适用陈述或辩论意见的评判。过去的判决书往往只有法院对案件的事非责任及法律适用的观点,即“本院认为”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辩论观点没有或者虽然有但均以一句“是否采纳”了结,没有具体说明。为何采纳。为何不采纳。当事人不仅是对判决的不理解,而且会认为法院不讲理。因此,对于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的陈述或辩解必须在判决书中有所反映,并且有评价及结论。当事人的主张那些合法,那些不合法?合什么法?合乎那一条款,那些主张不合法或违法?违反什么法律?具体那个条款?这样能使判决书清楚、简洁,当事人打官司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

三是,加强对讼诉过程的表述。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既要在实体上适用法律,同时在程序上亦应适用法律。为了使判决书能够较为完整地反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的正确,诉讼过程中涉及程序法规定的问题均应表述。如起诉时间、采取保全措拖等。

五、对民商事判决书的构想

一份好的判决书,笔者认为应当是集记叙文(阐述诉讼过程)及论说文之长的规范性文书,它反映着审判人员的素质及案件质量高低的一个标志,总的要求是:样式规范、论述清楚、用词精炼、集中反映适用法律的准确性。笔者将判决书分为五部分:一、首部(与原式样相同);二、证据及事实的认定。包括当事人列举的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法院调查的证据,法庭通过质证后分析认定的证据及事实;三、是非责任的评判,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法院的评述。综述法院是非责任的评判及适用法律的具体法律情况。四、判别决结果。五、尾部(与原式样相同)。




编辑:汤昊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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