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可拍照手机皱眉头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手机的花样也不断地翻新,目前具有彩信功能的手机正如火如荼,在市场上充当了领潮儿。在为彩信做推广的时候,销售商从使用可拍照手机为彩信宣传开路,“使用带有摄像头的彩信手机,就好像随身携带了一个小巧的数码相机,随时随地捕捉生活中的精彩一刻,并通过彩信业务将拍摄的照片即时传送给亲朋好友。体会即拍即传的移动多媒体生活,就从彩信开始。”这个功能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尽管它目前的价格不菲,销量仍逐步递增,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火热状态。但正是因为这种带有摄像功能的手机即可拍照手机的问世,迅速引起了社会对“可拍照手机是否会侵犯公民的隐私”的争论,各界人士莫衷一是,众说纷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或立法,故在对待可拍照手机的态度上存在着两种意见。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可拍照手机应该缓行,等法律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或限制后再推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可拍照手机的出现是科技进步的结果,不能因为它会带来一些弊端而去否定它,否则就是因噎废食。

  首先我们来看看支持第一种意见的依据。他们认为可拍照手机毕竟是以手机的面目出现的,手机的拍照功能隐藏在手机内,所以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让人放松警惕,因此手机偷拍,防不胜防。在浴室里,特别是在女浴室,一旦有手机铃声响起就会引起一片恐慌,洗浴的人们纷纷将眼光投向手机的主人,看看是否有偷拍的嫌疑;在公共卫生间,有人以将他人如厕时的姿势偷拍为乐;在浴场,偷拍女性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有关商业秘密上,由于相机装在手机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样公司的图纸、样品很可能在两秒之内就被传输出去;在试衣室,在剧院,在马路上等等等,摄影头可以随时将别人的形象摄进自己的手机,而且非常隐蔽。某些不怀好意的偷拍者将偷拍的涉及一些人隐私或有损他人形象的照片偷偷在打印出来或者传送到网站上加以传播,这对被偷拍者以及对社会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其次,我们再看看支持第二种意见的观点。他们有人认为人们在公共空间里被拍照,本质上同“被人看在眼睛里”没有什么区别,拍照行为不属于偷拍,只要拍照行为没有对他人构成干扰,也就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且,拍摄他人照片后如果没有加以传播,他的拍摄行为就如同他的注视行为一样,没有侵犯对方的肖像权。手机生产厂家说,手机具有拍照功能是为了方便机主进行创作,以推动MMS(彩信)的发展。况且,现在市场上能拍照的产品这么多,“偷拍不一定要用手机”。所以,能拍照的手机本身没有问题,至于被不法分子用于偷拍等用途,那是使用者的问题。比如同样一把菜刀,你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成为行凶的武器,但这并不是菜刀本身的错,关键是你如何使用;其二是作为合格合法的产品,和所有手机一样,带拍照功能的手机上市需要获得国家信息产业部的进网许可证,而可拍照手机并没有因为多了拍照功能,而被要求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门审核。社会上的某些专家认为,对可拍照手机如此恐慌,视之为洪水猛兽,大可不必。手机拍照,既方便,又时尚,手机本身何罪之有?虽说偷拍确实让人有点防不胜防,但关键还在于正确引导,合理规范。其实只要使用者正确使用拍照手机,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在隐私遭到侵犯时知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反过来,如果因噎废食,不仅意味着商家将失去巨大的市场商机和投资信心;对公众而言,更意味着一种时尚便捷的生活方式的丧失,于科技进步和应用而言,这也显得不甚理性。

  总体来讲,对可拍照手机的负面作用人们是普遍关心的,而为可拍照手机辩护的人也不在少数,他们的理由大体有两点:
  一、手机本身没有错,关键是消费者怎么使用,我们不能因为它被一些不良分子用于不法途径而否定它,否则就是因噎废食。再者,偷拍不一定用手机,普通照相机也可用于偷拍。

  二、手机的摄像功能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限制,对违法使用手机摄像功能侵犯公民隐私的人进行制裁。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可拍照手机紧紧地皱一下眉头。

  所谓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那么怎样的拍照行为才算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呢?笔者认为如果可拍照手机的使用者将善良人们不愿意公开的内容(包括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偷拍并且将其公开---不论是出于什么目的,这都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有人认为,在公共场合拍照不是侵犯隐私,因为既然你在公共场合出现就要做好被人用眼睛看甚至被人摄影的准备,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拿恋人在公共场合接吻为例,他们的这种亲昵行为虽然暴露在大众面前,但是他们不一定乐意有人将此摄像并且加以传播,否则---笔者认为---就是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所以我们说,不论在公共场合还是在私人空间,偷拍者使用可拍照手机对涉及人们个人秘密或个人私生活的场景进行拍照并且加以传播,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这是展开本文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上达到共识,我们才能对可拍照手机的利弊展开讨论。

  下面笔者想谈谈对前文提到的为可拍照手机辩护的两点理由的一些看法。
  先谈谈不能“因噎废食”的观点。我们不能武断地说可拍照手机是绝对的好还是绝对的坏,只能就它的利弊作一下权衡。我们以枪支为例,枪支如果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有利也有弊,但是权衡一下就不难看出它的“弊”远远大于“利”,所以我们否定了枪支流入市场。而按照 “手机本身没有错,关键是消费者怎么使用”的观点,枪支完全可以进入千家万户,“我们不能因为它被一些不良分子用于不法途径而否定它”!“偷拍不一定用手机,普通照相机也可用于偷拍”的说法更是站不住脚,否则我们也可以借来为枪支辩护:“杀人不一定用枪支” ! 况且,照相机原本就是用来拍照的,这也是它为什么叫“照相机”的原因,所以用照相机偷拍很容易被人们识破,而可拍照手机毕竟是以手机的面目出现的,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人们很难去防备。

  至于第二个辩护理由,笔者认为这完全是个“病后就医”的消极方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能会有人提出质疑:按照你的观点,目前法律的运转不都是“病后就医”的消极方法吗?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我们现在谈的问题是一个很具体的例子,如果联系到整个法律,由于社会上各种事件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法律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采用消极的方法也是无奈之举,我想,如果有法律可以杜绝一切犯罪的发生,国家一定会欣然采纳。事情的关键就在于我们现在谈的是可拍照手机的问题,这是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在它的弊端发生之前就可以去规范它、限定它以控制弊端蔓延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对待这个问题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做好预防工作是很重要的。“手机的摄像功能所带来的弊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限制,对违法使用手机摄像功能侵犯公民隐私的人进行制裁”,这固然是个好方法,但是它的可行性有多大呢?手机摄像一旦泛滥成灾,大量侵犯公民隐私的图片也就会漫天遍野地出现、散播,更有甚者将照片做过处理后(比如将照片做成透视照),出于各种目的上传到各种网站尤其是色情网站上(我国对网站管理的政策尚不成熟,乱贴乱发的现象俯拾皆是),这样必然会严重地扰乱公民的生活安宁,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因为手机摄像的普遍性,任何人随时随地都可以拍照,要找到那些侵权人简直就是大海捞针。至于网站上上传的照片,想找到肇事人更是不可能,在网吧遍布大街小巷,而网吧管理一片混乱的形势下,贴张照片到网站上简直是轻而易举,而想找到贴照片的人无疑是异想天开。即使找到了肇事人,当事人在诉讼时也很难取证。所以我们认为,理由二的可行性几乎为零。换个角度来讲,有个法学专家曾经讲到:“我们可以把诉讼做后盾,但不能拿诉讼打天下--- 任何事都打官司未必是好事,负面影响可能也很大。”

  另外,法律界有关人士提出,不能因为可拍照手机容易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就推定这种技术的问世当然会带来相关侵权和犯罪行为数量的增加,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除了违法犯罪手段之外,更重要的是违法犯罪的主观动机。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一下这个问题就会发现,教条的法律推理是行不通的。如果说某些有助于犯罪的工具的诞生不会带来相关侵权和犯罪行为数量的增加,这明显有悖常理,根本就不需要什么理论来佐证,我们仅仅从实际生活出发去观察、思考就会得到结论。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核武器的诞生也是科技进步的结果,但是它的杀伤力必然会给世界人民带来极大的危险,如果根据法律推理的思路我们也会得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除了违法犯罪手段之外,更重要的是违法犯罪的主观动机,不能因为核武器的诞生更容易造成世界范围内的危害,就推定这种技术的问世当然会带来相关侵权和罪恶行径数量的增加”,那么请问联合国为什么会就核武器的问题而头痛不已?难道是联合国的成员集体出现了逻辑混乱?

  可拍照手机像是一把双刃剑,它的面世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公民的隐私,对社会的安定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严格地讲,它又不是双刃剑,毕竟双刃剑的利弊是相当的,是最终被社会所接受的。而可拍照手机所带来的便利和危害却不是相当的。笔者认为,有了稳定再求发展,有了安全再求便利,“两害相权取其轻”,限制或否定可拍照手机的流通所带来的“害”---使便利的程度有所减弱,要比它带来的另一个“害”---使犯罪现象蔓延,严重侵害人们的隐私权要轻得多,毕竟普通的手机还是没有到落伍的程度,还是发挥着便利的作用。而一旦人们的生活不能安宁,再大的便利也是空中楼阁。由可拍照手机扩展到社会的安定,也许有人会说我是危言耸听,但是仔细考虑一下,可拍照手机只是首当其冲者,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类似的问题会越来越多,所以我们必须因此而警觉起来,这样对以后的问题才能真正的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否则社会安定务必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冲击和破坏。

  即使可拍照手机在社会上普及的趋势无法阻挡,也要等到法律就有关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和限制以后再上市流通,如:有人提出应对手机制造商提出要求,凡是通过可拍照手机拍下来的照片,必须带有这部手机的标志,如号码等,这样不论拍下来的照片被传输、打印还是下载,都应带有这部手机的标志。如果制造商只给偷拍者提供方便,而没有对偷拍者可能恶意利用这一技术进行防范,就应受到一定的制裁。如果制造商做不到这一点,这项技术暂时就不能使用;有人认为,法律应该就可拍照手机使用的场所做出限制,在公共浴室,商业技术交流会等场所应该禁止使用;也有人认为,制造商应该对可拍照手机拍照的条件如光线要求、按快门时间、必须要闪光等做出一些限制。

  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法律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后,让可拍照手机正式登上它的舞台,既发挥它的迷人魅力,也有效限制了它的危害,我们紧皱的眉头就可以松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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