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在阳光下的宽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罪在阳光下的宽恕

——记一起难以忘却的故意杀人案代理始末


  界上存在太多不经意的偶然。偶然的萍水相逢,偶然的擦肩而过。然而,就是这瞬间的偶然,不经意中蕴涵着意外,可以为永恒铸就烙印,让人难以忘却。

  在这条不很宽敞的路上,作为一名手杖达摩克利斯之剑行走在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律师,为偶然接触的每一事每一人,我们曾经欣喜宽慰过,苍凉悲愤过,一如经历月的圆缺天的晴雨,事过境迁平淡似水。然而,就是有这么一份不寻常,形成于偶然,铸就为永恒,合目回味,难以抹去脑海中那一双双泪眼。

起始,就是这么偶然


  2002年1月12日,星期六。休息日。我陪同沂源的客人进出商场门店。无论是购物还是吃饭,他们总把一个话题挂在嘴边——一起发生在两天前的沂源命案。杀人案犯和被害人与他们素昧平生,但两个人却情绪激愤,反复重复着一个观点,被害人咎由自取。我淡然地回答着他们简单而常规的提问,心里琢磨着那个凶手,唐吉珂德?梁山好汉?晚上,王律师打来电话,周一去沂源。原来,就在这天,两个沂源的老人找到了所主任,他们需要律师救救自己的孩子,他们的孩子杀了人。

泪水浸泡的一家


  走进这个四合小院,光线开始暗淡。

  屋里拥挤着七八个人,脸上一致的愁容。母亲浮肿,父亲蜡黄,泪水不容分说地落。断断续续中了解到,他们的儿子叫胡炜,25岁,华北航天工业学院毕业,就业于某通信公司,任经营部业务主任。平时忠厚、孝顺。对于案情他们什么都不知道,只清楚被害人系胡炜女友的前男朋友,胡炜与女友的恋爱多次遭受被害人的干涉。1月9日下午胡炜回家取东西。当天,被害人在胡炜工作单位被胡炜用匕首刺杀身亡。胡炜自首归案。

  律师的到来为胡炜一家恐慌的心理带来了依靠的支点,如注的泪水尽情流淌,表述着无尽的痛惜与牵挂。

  悬在我们心头的沉重只有两个字:严打。“严打”正在势头,胡炜赶上了。回想前日沂源客人作为普通民众对本案持有的不寻常反应,我们预感到这将是一场法律与情理的较量。临别时,我们嘱咐,注意当地群众对此案的态度,如有可能及时通知,以便调取相关资料。

高墙内的胡炜


  经过侦察、公诉阶段的介入,案情已经浮出水面:被害人王一平曾与李某有恋爱关系。后因其涉嫌经济犯罪及酗酒滋事被所在单位开除,常与社会无业人员厮混,靠讨黑帐、敲诈勒索生活。李与其断绝恋爱关系。2001年10月,胡炜经人介绍与李相识并恋爱。王一平得知心怀嫉妒,多次骚扰李某,为此,胡炜几次宴请王一平及其“兄弟”,希望王一平停止纠缠。但王一平并未甘心,以手机话费有问题、要求胡炜报销话费为由,两次到胡炜办公室无理取闹,并指使一些无业人员自称“黑社会”对胡炜恐吓。同年12月 12日,胡炜找人说合,为王一平结算电话费并请起吃饭,王一平假意承诺不再纠缠。2002年1月8日,王一平得知胡、李即将结婚的消息,威胁胡炜赶到沂源县影剧院纠合多人对胡炜进行殴打,并要求胡炜在次日中午前向其“解释清楚”否则剁掉胡炜并“做掉”胡炜全家。9日中午,胡炜在饭店请客,向王一平“赔礼”,遭到王一平等人的拳打脚踢,下午2点,押胡炜到公司营业厅索要手机,勒索现金5000元 。胡炜不堪忍受其辱,谎称回家取钱,从家里取来单刃水果刀一把,捅刺王一平胸部、头部、颈部数刀,致王一平失血性休克死亡。

  见到胡炜时,他一脸倦容,与世隔绝的日子让他的发须与绝望一起滋长,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老了很多。 他陈述案情的语气夹带着一个男人的呜咽。长时间受制于人的屈辱都浸泡在委屈的泪水中。

  但他毕竟是一个有健康思想的人,看守所的日子里,他感受到了生命的价值,他没有停止自己的才华,为管教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开导监舍室友……几个月来,他撰写小说、诗歌、散文近百篇。

  这样的当事人是罕见的,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们感觉到自己挽救的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案犯,他的存在对社会是有价值的,他的亮点不应该被一次偶然的失足所泯灭。

  会见一次,责任加重一分。

  我们努力寻找社会的呼声,寻求公众对胡炜的肯定。

公众的裁判


  案件在沂源引起的震动成为我们辩护的契机。人们不仅震惊于胡炜的杀人,更震惊的是王一平在案发前对胡炜长期变本加厉的迫害和折磨。

  沂源县朴实的群众对犯罪有着朴实的评价。正义的天平是永不倾斜的,人们本着自己的良知进行了评述 。“我们是沂源县主持正义的人民群众,我们对胡炜的冒失行为感到痛心和惋惜……但我们又为社会上少了一个坏蛋多了一分安宁而庆幸!王一平生前无恶不作,劣迹斑斑,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县剧院门前的摊贩以及那条街上的个体餐馆均是(他的)受害者。”

   我们采集到沂源四个单位,5个自然村,1618人当地群众的真实看法。不是因为他们了解胡炜,而是因为他们了解王一平。这些来自各个单位各个阶层的群众表达的意思只有一个——王一平的霸道行径逼着胡炜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胡炜应当早日回到社会。

  我们更加坚信,胡炜故意杀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他占据了情理。

公正的判决——法律诠释了正义


  2002年4月27日,胡炜故意杀人一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定性为激愤杀人并存在自首情节的良好前提下,作为辩护人,我们带着沂源人民的呼声论证了法律的应用,一种法律的普遍性和个案的特殊性有机结合的应用和操作。辩护人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对胡炜给予减轻处罚。我们认为,只有针对个案犯罪本质,分析其形成的必然性和特殊性,才能真正体现刑罚的价值。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犯罪的成因和被害人过错,品行端正才华出众的被告人,在即将择定婚期之时遭受到来自于被害人的沉重的精神压力和肉体折磨,对他来说,选择婚姻所付出的代价是失去家人的生命,和解与乞求的结果是绝望,是用自己的生命结束侵扰者的生命以换取家人平安的孤注一掷。这是一个极端特殊的杀人动机。从事实上评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行为,触犯了刑律国法。但从行为价值上评价,被告人是在特殊环境下对特定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不可复制的个别行为。而刑法所惩罚的却是行为的可复制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胡炜杀人不会引起雷同复制,因此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为零;胡炜一案的另一特殊性在于被告人违背法律的同时占据了情理与正义,这触及到法律在操作中能否兼顾道德如何发挥律法的社会性功能的问题。辩护人认为,法律的存在价值取决于遵守者自觉自愿的程度,沂源群众出具的11份强烈呼吁从轻处罚胡炜的联名材料,是一张典型的民众裁决文书,这表明公众接受的不仅是公平公正的法律,更应该是靠近社会利益惩恶扬善的法律,法庭判决应当兼顾法律的惩办功能和社会功能。

  2002年6月21日,一纸全国罕见的判决文书揭于世人,它渗透了执法人员对法律的深层理解,在法律的普遍性上科学、灵活地接纳了个案的特殊性,让严肃的法律绽现了强劲而柔和的光泽——胡炜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宣判当日,被羁押半年的胡炜终于回到了沂源故土,呼吸到了做梦都不敢想的自由的空气。

  这一天,阳光分外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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