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援助的困惑与出路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的法律援助在较短的时间内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仍然遇到诸多的困难,基层法律援助举步艰难,从事法律援助的同志无不为当前的环境而感到困惑。
   
  困惑之一,指导思想上让法律援助人员束缚手脚。诚然,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很多,从普法、人民调解、刑释解教到公证、律师工作都很重要,面对如此众多的职能,法律援助的位置却是让人感到置疑,其必竟为后来者,要从容地与其他职能平分秋色终有难处,这还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法律援助尽是康慨解曩的工作,而司法行政又囊中羞涩,面对如此众多的弱势群体,面对如此众多的要求法律援助的双手,不能不令人感到寒战。于是多少司法行政领导者的指导思想上宁愿在此省点"油"而为其他工作点些灯,也不愿在此作过多的消耗,不论法律援助经费落实与否皆然。

  困惑之二,体制上让法律援助人员无所适从。时下,不少地方在搞"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即将"148"、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这种体制弊端是:其一,容易产生作业人员价值观上的误导。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要有极强的奉献精神,在获取国家工资后,取得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仅是少量的,而法律服务中心人员提供有偿服务,收费和回报率都较高,三合一终将导致许多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愿承办援助案件,而热衷于承办法律服务案件,或许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敷衍了事,不负责任,或许额外地增加受援人的负担,以寻求一种心理上的平衡,长期以往法律援助形同虚设,或逐渐为法律服务机构所取代。其二,容易产生当事人和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误解。三合一的运作,从根本上说是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不分家,一套人马二种服务。或许有些地方作了相应的分工,但是群众上门申请法律援助根本一时不知道找谁,作为接待人员首先考虑的是进行有偿服务,要求当事人举债诉讼,堵回群众的援助要求而索到自己的高额办案回报,作为有相应分工的也有可能接待申请法律援助的群众是法律服务人员,不论从完成任务指标,还是索取个人利益,都自然地倾向于动员群众交费,办理法律服务手续,为法律援助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其三,容易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误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案件虽有明显的区别,但“二字”之差,许多人还是经常混扰起来,不要说一般群众,就连部门领导也分不清,如今搞"三位一体",法律服务实行有偿服务,难免让人产生法律援助有收费这嫌,特别是财政部门,一旦对你法律援助有收费的误会,随时都会免除或减少预算,此为因小失大,殃及群众,其四,容易产生法律援助的误区.法律援助要发展,要壮大,必须要有较好的社会声誉,要取信于民,一头要心连百姓,为他们排扰解难,为他们申张正义;一头要紧紧围绕党的工作重心;化干戈为玉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奉献。但“三位一体”确助长一些司法行政人员打着法律援助的牌子,搞收费服务,群众的援助权利得不到保障。

  困惑之三,经费上让法律援助人员"粥少僧多"。应当说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是很重视的,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地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援助经费。问题是,我们自己内部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分配上是粥少僧多,一种情况是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单独户头的,经费由财政直拨司法局户头,这种经费管理体制是司法局长一支笔,装备的是房子、车子和袋子,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可以说是微乎甚微,法律援助案件却可以居高不下,原因是将法律服务中心的案件全部作为援助案件上报。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援助中心有独立的户头,经费由援助中心管理。但这种的管理模式是局长给户不给权,司法行政的在大项开支往援助中心塞,援助中心的小项开支要往上报,添置一些正当的办公用品也遭难,法律援助案件还是从严控制,减少开支。

  困惑之四,规范化建设仍让法律援助人员"手无寸铁"。去年省委、省政府对将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通过一年的轰轰烈烈的工作,法律援助在社会的知名度高了,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性质更了解了,法律援助的发展势头更快了。但是,在基层尤其在县一级的法律援助机构仍然出现形同虚设现象,有的仅有一名主任,光棍司令一条;有的办公条件极其简陋,除了办公桌凳就一无所有;有的连起码的办公场所都没有,还是处于与"法律服务中心"共一个办公室,给接待、咨询和工作都带来很大的不便,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隐私的案件,几乎找不到一个比较安静的接待场所。多数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处于下乡取证无车子(包括摩托车),办公现代化无电脑的"无机"操作状态。更有甚者,规范化建设搞形式,吹一阵风,验收结束后就"机子"搬家,人员挪位。

  困惑之五,扶助弱势群体我急他不急。应该说法律援助制度延生以来,社会上许许多多的贫弱阶层受益。但是,我们也奇怪地发现,我们援助机构经常性为贫弱阶层办理各种免费案件,而法院的诉讼费用却丝豪未减,申请司法救济难上加难,有些连贫弱阶层申请缓交诉讼费都比较难,法院认的是票子,这是其一;其二,法律援助机构延生以来,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受到很大冲击,原因是因为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律师最低收费标准的一半向法院收取辩护费,法院知道现在法律援助财政有专项经费拨付,不再愿意承担过去连没有援助机构时由法院指定律师都愿意承担的费用,法院取而代之的是由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法定监护人出庭辩护,其法律素质严重地制约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其三,维权赢官司,执行还是难。一些援助案件,通过律师的千方百计努力,官司是打赢了,但是执行工作却往往困难较大,特别是一些赡养案件,法院判决按每月计算,标的小,按年计算也无非是三五百元,每年都要向法院打一次申请执行报告,尾巴很长,当事人的权益也经常在判决后而落空。如宁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的一起林某赡养纠纷一案,法院调解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30元。调解结案后,被告未支付一分钱赡养费,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却次次找不到被告为由而束之高搁,维权工作迟迟得不到落实。其四,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太少,法律冲突影响<<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执行。许多部委都有条条的规章,有些规定与"条例"相冲突,造成"条例"难以执行。如<<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组织支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免收费用。而卫生部却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才允许查阅病历,把法律援助中心人员查阅病历排除在外。

  困惑之六,援助案件承办上处于"婆婆管家"。由于弱势群体的特点所决定,为弱势群体代理案件工作量特别大,当事人不仅不能提供相关的证件,协助开具各种证明,有些连代理律师去采集的证据复印也要代理律去完成。而人员结构上,援助工作参照律师的做法,指定一人承办,没有配备必要的助手,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援助案件代理律师有做辅助工是常有的事。

  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司法行政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贯彻"三个代表"思想,提高司法行政地位,密切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持续地抓好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落实势在必行。

  一是思想上要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系司法行政一项全新的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惠及全民,对于推进法制,实施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保障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司法行政人员尤其是司法行政领导一定站在贯彻"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人员和经费的足额投入,给法律援助人员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

  二是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硬任务,不能用其它收费案件去折抵法律援助案件任务,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上、数量上和操作程序上给司法行政领导下达责任状,让各级司法行政领导都能认识,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务不光系法律援助机构的事,也是司法行政领导的一项重要责任。

  三是必须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在基层可以考虑由法律援助机构行使法律服务管理职能,便于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案件。对于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年签注册工作,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审核,以提高法律服务人员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四是法律援助机构要走专业化发展的路子,要努力寻求塑造一支业务水平高,人员相对稳定,有相应资格的法律援助队伍,可以考虑推行法律援助资格证制度,对于获取法律援助资格证的律师不允许承办收费案件或承办收费案件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一些法律援助人员打着法律援助机机构的名称去创办收费案件,同时要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待遇,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内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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