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非典”构成何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报载,内蒙古临河市铁路医院急诊科医生、被确诊患有“非典”的李松因在住院期间,在明知自己是“非典”患者的情况下,拒不服从医护人员对其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砸破病房的窗户逃跑,在公共场所活动长达8个小时,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给社会造成恐慌,被临河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项罪名批准逮捕(见2003年5月8日出版的《法制日报》第一版《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罪 巴盟首例非典患者被捕》一文)。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李松的行为尚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内蒙古临河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两项罪名为由批准对其进行逮捕是不正确的,只应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将其逮捕,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具有本条列举的法定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由此可见,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传染病是否属于甲类传染病,是决定能否构成该罪的关键。

  而“非典”是否属于甲类传染病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鉴于目前国际上对SARS病原体的最后确认还没有形成共识,虽然WHO(世界卫生组织)宣布SARS病原体为冠状病毒的一个变种,但在不同国家的死亡病例中还发现了不是冠状病毒的案例,病原体还有待于国际国内专家的共同确定;SARS的流行特点和规律还不确切,传播途径和致病机理也还不十分明确;加上对一种新的传染病都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认识过程,目前WHO也只是发出了旅行警告,并没有将SARS定为国际检疫传染病,所以日前我国卫生部暂时将SARS归入乙类传染病的特殊传染病加以管理(见2003年5月8日出版的《法制日报》第二版《为何将SARS归入乙类法定传染病卫生部有关负责人细说因由》一文)。既然目前卫生部将SARS暂归入乙类法定传染病,那么李松的行为就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李松在明知自己是“非典”患者的情况下,从被隔离的病房逃跑,长时间在公共场所活动,严重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毫无疑问的。

  此外,为探讨此类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起见,假设李松在明知自己是“非典”患者的情况下,仍旧隐瞒自己的病情,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进行较长时间的近距离接触,那么无论他对这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患上“非典”这一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还是放任态度,均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将“非典”传播给他人的故意。其实施的是故意传播传染病的行为,因此比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传播性病罪,该行为触犯的罪名应该定名为传播传染病罪,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罪名中尚无这一罪名,而传播“非典”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他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可以将该行为定为故意伤害他人罪。

  综上所述,故意传播“非典”,在目前的情况下,根据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还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该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罪,而不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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