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100%胜诉的法律根源与我的一次“胜诉”经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0月14日《检察日报》报道,“从去年开展‘严打’斗争至今,江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所办案件定性准确率、证据采信率和开庭胜诉率均达100%,一大批大案要案均以最短时间提起公诉,使犯罪分子全部依法受到严惩”!

  由于没有一个检察院的同志出来就此发表一下高见。所以,作为一名律师,我想我有必要站出来为大家解释一下这个问题。否则,人们会以为我们江苏镇江的同行们都罢工了,或者以为我们律师个个都是饭桶!——这对于我们律师,实在是个极大的讽刺和中伤!

  为什么检察院能够每诉必胜呢?那是因为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严格的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他们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这是司法解释的文字叙述。但我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这句话的真实涵义:哪位检察官在开完庭之后,如果对案件的结果拿不准,那他就会向法院打听结果,结果不妙的话,他就会申请撤诉;即使那位检察官健忘,那也不要紧,因为我们的法院在判决结果作出之前一般会征求他的意见:谁叫咱检察院还肩负着监督法律实施的神圣使命呢!这么一征求,结果那么就不言而喻了!——因此,从理论上说,我们的法院完全可以让检察院保持0%的败诉记录!。

  我之所以能够作出以上的解释,并不是我在法学院的图书馆或教室里比别人多学了点什么,而是我在执业的生涯中有过这么一次痛苦的、至今耿耿于怀的经历:2002年3月,我接手了一单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案中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中,唯一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所作的“口供”。接手此案后,在经过认真的阅卷、调查之后,我心想,这案件要是检察院也能胜诉,那真是神了。

  结果不出所料,开庭不到十分钟,犯罪嫌疑人就以“口供”中的“事实”证明了“口供”的不真实——犯罪嫌疑人“翻供”了!于是,检察官马上以“证据有所变化”为理由,向法官们建议休庭,并立即得到的允许。——自始至终,我没开过口!

  离法定审理期限快到了,我于是打电话去询问开庭的事情。得到的答复是检察院撤诉了。我当时想,一句话不用说,一个案子就胜诉了。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啊!因为根据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所学: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虽然那时老师没有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检察院撤诉的问题。但根据我的理解,检察院撤诉,就意味着案件以被控方的胜诉而终结。因为“任何公民不得因为同一事实与罪名,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追诉”——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原则。

  然而,过几天,当我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时,家属告诉我,犯罪嫌疑人已被取消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本是取保候审的),重新抓回看守所;公安局已向其发出了《逮捕通知书》,罪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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