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内包合同,承包期内的债务由谁承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6: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只能合同约定,不应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内容。有人说,内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只要是个人承包,就可必然推出个人要承担承包期内的债务,说这是基于法律的原理。笔者以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内部承包合同的特点就在于,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性。合同内容中没有约定,就表明是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内包合同,法律不可能将没有约定的内容强加在双方当事人身上。
  
  对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并非所有内包合同法院都无司法管辖权。内包合同的承包人,都是本单位的职工,与发包人是上下级的行政关系。如为目标经营责任制,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是行政上的处罚及经济上的有限制裁,其随意性很大。如约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内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均受合同内容的约束,承包人是利润自享、风险自担,那么法院受理这类内包合同纠纷是有法理依据的。
  
  是否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内包关系,衡量的标准是合同的约定,还是事实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情况而言,基于双方是上下级行政关系,所以它不同于其它经济合同。如在对内管理和对外经营上,就会有双方共同进行的情况。发生纠纷后,彼此各执一词。所以,只有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才是确定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唯一标准。
  
  承包期内的债务如约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由承包人个人承担;如没有约定,就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期间的债权,如约定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就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对外主张权利;如没有约定,债权就应由发包人享有。承包人不能以个人名义对外主张承包期间的债权,同理就当然不应个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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