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县政府 赢在第七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法治的国度,法律理所当然地凌驾于一切政党、组织、机关、团体、法人和公民之上。任何政党、组织、机关、团体、法人和公民胆敢向国家的法律精神挑战,那么它(他)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此七日,对于那些胜负难料的案子来说,显得平平常常。但对于腾冲县170位出租车车主诉腾冲县政府非法收取“城市道路维修费”一案中明知自己要败诉的县政府来说却有着无穷的威慑力。

  1998年6月8日及7月1日,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政府先后以腾政发[1998]20号、25号文件形式宣布:将于98年7月31日前对全县12座以下的机动车每辆收取500——20000元的“城市道路维修费”。其中,每辆出租车收取20000元。98年7月30日前交10000元,99年3月30日前交10000元。不交,则收回牌照。

  此种做法严重违背了中央及省两级政府的有关文件、条例之规定。
  中发[1997]14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审计署 监察部 国委院纠风办文件 财综字[1997]161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 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明令取消“城市道路维修费”。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第四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审批管理制度。省物价、财政以外的其它部门,无权审批设立收费项目,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为此,腾冲县170名出租车车主推举了段生华、邱天勇两位代表来省城昆明上访。上访代表到昆后于98年7月5日来我们三德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张仁萍、李鸿兴、王理乾三位律师做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我们三位律师接受此案后,随即走访了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几部门均讲:收取“城市道路维修费”是违背中央政策的,是错误的。7月7日上午,当我们向省减负办的王德联调研员询问此收费问题时,王调研员非常吃惊地翻开电话记录本讲:“98年5月18日,保山地区减负办的一位姓李的同志曾打电话请示腾冲县政府拟收取‘城市道路维修费’的事,我明确告诫不能收取此项费用,并具体作了四点指示:1、收费必须按[1997]14号文件办;2、不能出台新的收费项目;3、如已出台,要立即停止执行;4、确需出台的收费项目,应逐级上报审批。”当王调研员看了我们提供的腾政发[1998]20号《关于对入城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的通知》及腾政发[1998]25号《关于对入城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两个文件时,王调研员立即给保山地区减负办的杨朝中同志打了电话,要求腾冲县政府立即停止执行这两个文件,并重申了5月18日的四点指示。当面听了王调研员的电话指示,我们焦虑的心情稍稍平静下来。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数日后,腾冲县政府竟然置上级指示予不顾,对于收取“城市道路维修费”的工作,依然是我行我素,紧锣密鼓。一方面鼓动城区的机关单位先交,一方面觉得向不愿交的170名出租车车主强行收费会引起混乱,就变个戏法,让这些出租车分别所属的亚太、腾冲县汽运等四家公司向县政府事先做好工作的某银行贷款先交,然后由这四家公司把这笔贷款转嫁到其所辖的出租车车主的户头上。

  针对腾冲县政府这种违法、莽撞之举,我们三位律师和委托人研究后,决定运用法律武器为老百姓讨个说法。
  1998年7月20日清早,一纸诉状将腾冲县政府诉到了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从此,腾冲县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集团性民告官行政诉讼案拉开了序幕。(这表明人我们的国度已在民主和法治化的秩序中运行。已往中国的一切社会形态下,老百姓有怨无处伸,有怨不敢伸。)同日,《人民日报》第九版的头条位置登载了腾冲一中初二学生余晓虹的一封《妈妈的出租车该怎么开》的来信。信中,孩子忧伤地反映了腾冲县政府非法收取巨额“城市道路维修费”,致使下岗的妈妈陷入难以谋生的境地(其车是刚用贷款买来的)之实情。这两条爆炸性的新闻如同两声晴天霹雳,迅速传遍了保山市和腾冲县的大街小巷,并迅速反馈到省政府。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议论的焦点?D?D出租车能告赢县政府吗?(许多人还受旧思维的束缚,认为民不能告官,告也告不赢。)然而,事实胜于雄辩。不管你想信不想信,170名出租车主非但没有经过“打”就赢了官司,而且赢在法定立案与否期间的最后一天——第七天,即1998年7月27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两条爆炸性的新闻立即引起了云南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第二天,省法制局、减负办、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就腾冲县政府收取“城市道路维修费”的两个文件进行了研究。与会者一致认为,腾冲县政府拟收取“城市道路维修费”的做法是显然违背中央政策的,是完全错误的。其县领导想在任期内多做几件好事,留下“政绩”,但不从实际出发、急于求成而滥用了行政职权,超越了社会承受能力,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最后形成四项决定:一、责令腾冲县政府停止执行20号、25号文件;二、立即清退已经收取的“城市道路维修费”。对因此次未交费而收回的出租车T牌,立即退还车主;三、责成保山地区行署督促腾冲县政府认真执行上述两项要求并做出书面检查;四、由云南日报社、云南广播电台、云南电视台进行公开曝光。(对此会议内容,8月10日《人民日报》的经济周刊中作了报导。)

  与此同时,两条爆炸性新闻也引起了保山地区行署的高度重视。行署也立即召开了紧急会议,并通知腾冲县政府有关人员和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马适生庭长到会。经过一番理论,与会者一致认为腾冲县政府拟收取“城市道路维修费的”两个文件是应予以撤销的错误文件,必须立即纠正。这就如同“1 1=几”的问题一样简单,除了2之外,不允许有任何杂音。马适生庭长讲:希望腾冲县政府能在7月27日前撤销这两个文件,并妥善处理好一切善后事宜,使原告方因赖以起诉的理由消失而撤诉。这样更有利于消解矛盾。否则,法院必须在这一天(法定第七天)依照法律之规定决定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此,我必须告诉大家,对于此案,法院根本没有丝毫理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一但受理此案,不用等到开庭,现在分晓已知了。

  在铁的错误面前,腾冲县政府不得不立刻悬崖勒马。
  1998年7月27日清晨,腾冲县政府一纸传真把《关于撤销腾政发[1998]20号、25号文件的决定》的腾政发[1998]35号文件传到了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内容为:
  一、撤销腾政发[1998]20号、25号文件;
  二、从即日起停止收费;
  三、对已经收取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费退还其公司;对私人车辆(含摩托车)的收费全部退还车主。

  当天早晨,马庭长便把该文件立即送到了原告及三位律师手中。据此,原告方对政府的做法表示满意,当日便撤回了诉状。一场腾冲县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就这样在民方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结局中降下帷幕。这充分表明,十五大以来,人民和政府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我们的国度已逐步走向民主和法治化的轨道,一切政党、组织、机关、团体、法人和公民都不具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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