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医学美容损害赔偿案得失分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深圳市张女士受媒体广告宣传影响,2000年4月前往广州市XX医院做隆胸美容手术。手术较为简单:主治医生由张女士自体抽取180ml脂肪液注入其双乳房内,医嘱口服七天消炎药,禁洗浴即可。医生没要求张妇女士入院留诊观察,手术后当日,张妇女士乘车回深圳市。

  术后约二个月,张妇女士称双乳房疼痛,来广州市XX医院门诊检查两次,手术医生称该症状为正常,佐以消炎抗茵处理。之后的半年,张女士自感双乳疼痛加剧,就近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深圳市红十字医院进行诊疗,经拍片、钼靶投影等检查,发现张女士双乳房内有多个大小不等、硬质、较固定伴有压痛的结节,有关医院诊断为:隆胸手术时注入双乳房的脂肪液未被自体吸收,因炎症而结节。因此,张女士投诉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与此期间广州市某大报刊,也报道了张妇女士美容损害的遭遇。广州市天河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1年7月作出鉴定,认定张女士的损害非医疗事故所致。张女士不服, 向 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经鉴定,张女士的损害属三级技术事故。鉴定后,广州市XX医疗不服,2001年10月向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终局鉴定申请。

  终局鉴定申请受理期间,张女士委托深圳市何律师向广州市XX医院提出索赔请求。何律师系法学博士,曾留美深造,为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为人平和厚道,有责任感。何律师接受代理后,即向广州市XX医院发出律师函,提出44万元的索赔要求,并声称医院若不能满足这个要求,将通过诉讼途径索赔。

  广州XX医院迫于这种情况,也决定聘请律师代理医院与张女士进行协商调解。

  2001年12月8日我有幸承蒙医院委托,代表医院与张女士的代理律师何进行协商。在短短的二个月时间里,我与何律师进行了八次书面协商,二次面谈。我坦诚表明自己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相待,在不违反原则、不损害医院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力求协商解决纠纷,让双方都节约时间和金钱。

  在双方条件交换意见过程中,我发现张女士的律师虽然有高学位、出国深造,但不了解、不熟悉卫生医疗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处理纠纷时的法律经验和法律技巧不足。于是我花了很大的精力和很多时间来解释有关法律,并将有关法律规范复印给他,以期双方达成共识。这种协商,还是起了一定影响和作用,何律师同意将索赔 金额降低至18万元。我仔细研究了案情并审查了有关证据。在对方现有证据的基础上,经认真计算,提出协商补偿张女士6万元的建议。对方收达我的律师函后,提出12万元可达成调解协议。这时,另有他人向我传讯,如我同意支付12万元,可给我2—3万元好处费。我不假思索地拒绝了他的承诺。我遵从“一身不事二主”的古训,恪守现代人的职业道德规范,不需他人称赞,只求维护一个党员律师的社会形象;只求维护我的人格尊严和无愧自己的道德良知。这次协商未果,后不久,张女士委托何律师于2002年2月28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损害金48万元。本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于2002年10月25 日作出一审判决,广州XX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补助费等计人民币三万八千余元。

  本案从双方协商调解到对簿公堂,有这么几个特点:

一、医院重视患者的投诉和索赔请求

  医院与患者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对患者的投诉索赔请求,应当予以重视。及早委托熟悉卫生医疗法律,又有处理医疗事故的人与患者沟通,将纠纷导入协商调解程序,这样,医院有时间有机会收集审核相关证据资料,查明医案事实,同时,通过协商,了解患者或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另外,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可以相交交换看法,缩小认识差距,进一步查明医案事实,哪些对医院有利,哪些对患者有利。广州XX医院一接到张妇女士的索赔信后,立即指派该院的副院长、副主任医生汪泽洲先生负责处理此事;并委托我代表医院与张女士协商,我尽早掌握了情况,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较为主动。

二、耐心说服、诚恳协商

  在协商中应抱有坦诚解决问题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在与张女士律师的协商过程中,我始终抱着诚恳的态度,希望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解决纠纷,力求息诉避讼。这样大家节约了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诉讼的累赘。实事求是的处理原则是指在双方展示的证据资料真实性的基础上来确定损害后果,计算赔偿金额。当然,协商中没有法官、没有仲裁员,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只能靠双方律师内心确认,这种内心确认采用的是:“如果这份证据资料拿到法庭上,法官会采信吗”这个标准,我在分析张女士有关医疗病历资料和鉴定报告时,对其有效性的内心确认基本上是正确的,后来诉讼程序中,法官对这些证据的采信程度,大致与我在协商过程中的判断相一致。所以当张女士的律量提出赔偿12万元时,我坚决不同意,我的判断是:“就是法院判决,医院也赔偿不了这么多”。后来法庭判决赔偿三万八千余元,低于我的判断金额主要原因是:张女士在法庭上没有组织好证据,也没有充分展示这些证据的的效力。

三、证据十分重要

  事后,有人问我:“张女士的案件让你来代理,你可以索赔多少金额?”坦率地讲,如果能收集关键性的证据,索赔额应在20万元左右。原因在于,张女士没有收集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例如:损害结果证据、医疗费赔偿证据、精神抚慰金赔偿证据。另外,在法庭质证时,她的律师显然没有经验,在展现证据时,以致将有的证据的证明力都掩盖了。比如:一大叠医疗费发票不分类、不排号、不说明,庭前未提交法庭,开庭时一古脑儿甩上审判台。显然,违反了举证规则。

四、积极运用“倒置举证”规则

  自适用“倒置举证”证据规则后,很多律师错误地理解“倒置举证”就是医院负责举证,因此,在代理患者诉讼索赔时,忽略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张女士美容损害索赔案中、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对张女士的损害事实、损害程度等级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致其要求伤残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而驳回。

五、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

  运用“倒置举证”证据规则,充分发挥专案证人的作用。在法庭质证和医疗事故鉴定中,我依法组织了专家证人作证的活动,由于事前准备充分,我(律师)与专家证人配合得好,因此,我充分运用“倒置举证”的证据规则,动摇了原告的“医疗美容手术与乳房内结节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这位专家证人就是医院的副院长、副主任医生汪泽洲先生。汪先生精通医学专业知识,为人坦率,对工作充满热情和信心,年青力壮,精力旺盛。

六、一审法院的审判是公正的。

  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戴桂娟法官担任主审法官。在庭审质证时,合议庭的态度是公正的,审核证据的程序执行严谨,法官们自始至终没有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表现出倾向性。

  我能保证医院一方没有找人疏通法官关系。医院的几位领导曾担心张女士通过熟人疏通法官,希望我能把法官找出来坐一坐,喝个茶。我无法实现他们的期望,一来,我尽管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参加多个案件的庭审活动,但遗憾的是我不熟悉一位法官,与法官仍尚未建立私人交往。二来我历来反对靠通融法官去赢取官司这种不正当的方法。因为这样做,从小处看,会损害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利;请法官喝一杯茶吃顿饭花上百把元钱,让法官去干一件出卖法社会公正、出卖 律制度的事,等于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从大处看,将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律师是靠法律公正吃饭的,总不能把自己的饭碗砸掉吧。
据我的观察和判断,张女士在诉讼中也没有私下疏通法官,他的律师也没有私下会见法官。

  本案的法官们是在没有任何干扰、妨碍、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审判本案的,本案的公正审判具备了前提条件。其二,本案的法官们是带着理性审理案件的,他们对本案的判决完全是建立在双方有效案件事实基础之上并准确适用法律的结果。也许,这个判决结果与张女士所受医学美容损害的实际情况有不同,但法官们没有错误。理由很简单:张女士在法庭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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