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命换来的胜诉——终生难忘的第一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凌云

  本文原载于《中国律师》1998年第四期


“又是一个腊月十五。去年的今天,他死了。这是我办的第一个案子。首战告捷,而我的当事人却未能等到与我一起分享胜诉喜悦的这一天……”

我走进事务所,主任分给我第一个案件,1984年某乡贾庄村白庄水库发包给白某,白某相继投资15万元,尚未创收。1996年10月14日县水利局通知白某:“水利局已将白庄水库发包给胡某,限你于1996年11月5日前按渔业法及有关规定清库(严禁放火)。并限你10月18日前搬出水库管理所。”

我代白某好行政诉状,向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于1996年10月18日决定立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被告水利局辩称,其一,白庄水库是小型一类水库属国家所有,某乡贾庄村无权将国有水库发包给原告人,贾庄村与白某所签合同无效。本案属合同纠纷而非行政案件。其二,被告只对原告人进行了“通知”是行政管理行为,而非行政执法行为。

针对被告水利局的“通知”和辩解,我当庭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一、被告采取“通知”的方式勒令原告人清库搬出管理所,这一行为显然是被告的行政执法行为,并非被告所辩解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行为没有指具体条款,也就是说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二、被告辩称白庄水库权属归国家所有,贾庄村与原告人所签合同无效等。被告既然知道是权属之争、合同纠纷,那么就不应该利用行政行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应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经济诉讼等合同法规定的方式来协调纠纷。三、被告认为白库水库属国有,而贾庄村又将水库发包原告,该争议是被告与贾庄村的权属之争,被告应当与贾庄村进行交涉,而无权用行政行为终止贾庄村与原告人签订的合同。

总之,被告水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从哪一方面讲都是错误的,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是依法应予撤销的行政行为。

开庭审理后,被告自知理亏,败诉无疑,但却拒不认错,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阻止法院处理,使其迟迟不下判决。

1996年农历腊月15日,法院已经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五天,我和白某约定下午上班时去找主审法官。下午两点四十分左右,白某从法院那边走过来,我起身与他打招呼时,看见他面色苍白,神情沮丧,张开嘴想与我说话在,我急切地等着他告诉我法院有什么消息,但他却张着嘴长出一口气瘫软在地下。我怎么也扶不起他,另一位律师托起他的头抑人中穴,我急速跑到医院喊来医生,经检查已无抢救必要。前后不足五分钟,我的当事人死了,他一句话也没说直挺挺地躺在我的办公室桌旁……

白某,60岁,回族,因与县水利局打官司死在律师事务所,舆论像长了腿似的飞遍大街小巷。县委、县政府、统战部、司法局的领导对此事也都非常重视,组织县法院、水利局、律师事务所、白某家属等有关人员协调以防止矛盾激化引起民族纠纷。

当天晚上死者家属听我叙述完事实经过后说:“我们感谢律师事务所,感谢律师们,事到这般地步,尸体先放你们这儿,俺找县委、政府解决问题去。”我一听就懵了,真是岂有此理!我万般委曲地哭了:“您既然知道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是和您一致的,为什么还要为难我,让我们整个律师事务所都无汗班?”死者家属也悲悲切切哭哭啼啼,并对我千恩万谢,可就是不移尸!

第二天,主审法官给我打电话欲让我去领判决书,我听后心中一阵酸楚,真是难以言状。当事人死了,法官当时已经知道,按程序应中止诉讼,当了十多年行政庭庭长的主审法官当然比我更清楚,显然是想从我这个经验不足的新手面前蒙过去谁卸责任。我想了想平和地说:“白某就在我们所,您来发判决吧!”

经县有关部门的协调,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水利局和法院共同补偿白某家属6000元。白某的尸体终于从我们所移走了。一位朋友见到我后问:“听说有个人与水利局打官司,法院发给他判决后,他给律师报喜在律师事务所喜死了。真是这事吗?”喜死了!”我听了,心中辛酸苦辣一齐涌上心头……

死人事件处理后,诉讼程序仍未终结,经过这番折腾,水利局认输了。1997年3月17日,被告水利局通知白某的继承人:水利局撤回原“通知”。1997年4月22日县法院下发了准予白某继承人撤诉的行政裁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水利局承担。

法律终于战胜了人情,战胜了行政干预,案件胜诉了!然而,我的当事人死了。这就是我的第一案。让我终生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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