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吉林省两级人民法院熊毅武遗赠案判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董少谋

【写在前面的废话】

四百年前,有一位做过英国的大法官、总检察长的著名的哲学家培根曾有一句至理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他说的这句话是世界许多法官学习法律的必需懂得的一句话。这对法官敲了警钟。我很欣赏他用污染水流和污染水源来加以比喻。这句话包含了二层意思:一个不公正的裁判就是犯罪;法官是执法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破坏了法律,要比一般人更危险,法官破坏法律的影响,要比一个罪犯破坏法律的影响要大得多。著名法学教育家江平先生将培根对法官的告诫再进一步来说,“法官一个不公正的裁判,而这个不公正的裁判是用他手中的裁判权来换取金钱,那就不是污染水源,而是在水源上放毒。人民对法律公正的希望寄存于法官公正裁判的形象,如果这个形象都腐败了,那么老百姓对法律就要失望了”。

【遗嘱】

张律师为中国伊面大王----熊毅武代书《生前遗嘱》,其中关于现金部分的遗嘱为:

现有现金1316万元,分成四份,熊伟浩、熊萍、

张金云、向美琼各一份。向美琼的一份由熊伟浩代

为保管,熊红和向美琼共同使用。

在此需要交待的有二,其一为人物关系熊伟浩系熊毅武长子,熊萍系熊毅武次女,向美琼系熊毅武之妻,精神病患者,张金云系熊毅武之情妇。除以上四人外,还有一人要交待,即熊红,熊毅武之长女,精神病患者。其二,现金1316万元属熊毅武与向美琼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份《生前遗嘱》,向美琼、熊伟浩、熊红和熊萍四人认为该遗嘱将向美琼所有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侵犯了向美琼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向美琼和熊红作为精神病患者,理应继承部分财产。遂以张金云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生前遗嘱》无效,要求张金云返还非法所得。

【吉林省两级法院判决理由】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遗赠人在遗嘱中虽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行析产,但遗赠人给张金云的遗产只是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遗产中的一部分,并未处分他人财产,应认定遗赠部分有效。遂判决:遗赠有效,驳回诉讼请求。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向美琼仍以《生前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熊毅武的遗产予以分割侵犯了其财产权为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应首先确认熊毅武遗产的范围,其次析产,最后才是确认《生前遗嘱》的效力。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熊毅武将财产中的现金1316万元遗赠给张金云四分之一即329万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未处分属于向美琼部分的财产,应视为有效;熊毅武遗嘱中,遗嘱继承部分处分了他人财产部分,应祝为无效。鉴于本案非属继承纠纷,对遗嘱继承部分不予处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笔者认为,这是两份枉法裁判的杰作,因此,希望大家借助网络共赏析。

该案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关于熊毅武遗产的范围问题

原告人起诉要求确认该《生前遗嘱》无效的理由之一是该遗嘱处分了向美琼与熊毅武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属于熊毅武的财产究竟有多少呢?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就是说,遗产在共有财产之中时,应当“先析产,后继承”。“生前遗嘱”中所列现金1316万元属熊毅武与向美琼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没有人异议。在确定熊毅武的遗产范围时,应当先将向与熊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熊毅武的配偶向美琼所有(即现金1316万元之一半658万元),另一半658万元才是被继承人熊毅武的个人财产,才是熊毅武的遗产。立遗嘱人熊毅武只能对属于自己所有的658万元进行处理。基于此,我认为熊毅武的遗产范围包括:现金:658万元,(另一半658万元为妻向美琼所有)。

第二,关于对熊红的必要遗产份额问题。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熊红为无行为能力人,遗嘱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以保障她的衣食住行。该“生前遗嘱”没有为熊红保留为其所有的遗产份额。

第三,熊毅武的真实意愿问题。

从遗嘱的内容看,熊毅武将其财产分为四分,妻向美琼、长子熊伟浩、次女熊萍、情妇张金云各一份。也就是说熊毅武剥夺了长女熊红的继承权。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吉林省两级法院的判决:

先看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依据遗嘱,张金云应得的仅是熊毅武个人财产的四分之一,即只能是628万元的四分之一,而不是1316万元的四分之一。如果认为熊毅武给张金云329万元没有超出熊毅武的个人财产部分,那么,熊毅武分别给向美琼、熊伟浩、熊萍的329万元也没有超出熊毅武个人财产部分。但是,熊毅武属于自己所有的现金仅有628万元,而四人所得却是熊毅武个人财产的2倍。如果张金云所得329万元是有效的,那么同样向美琼、熊伟浩、熊萍所得也是有效的。事实是熊毅武没有四个329万元给他们四人分。这是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错误所在。

同时,作为精神病患者熊红的特留份额在什么地方?

再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熊毅武的遗嘱中只是说给张金云四分之一,并没有明确给张金云329万元。如果熊毅武有100万元,即只能给张金云25万元。如果熊毅武有1316万元,则可以给张金云329万元。如果熊毅武有628万元,则只能给张金云164.5万元。而事实是熊毅武在与其妻对共同财产分割后仅剩628万元,那么,张金云也仅能依据遗嘱分得164.5万元而不是329万元。

另外,本判决的另一个错误是,既然认为“本案非属继承纠纷,对遗嘱继承部分不予处理”。那么,为何又认定“熊毅武遗嘱中,遗嘱继承部分处分了他人财产,应视为无效”呢?


董少谋┃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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