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路在何方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调解为我国民事审判做出过巨大贡献,但近年来,随着程序意识、程序公正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审判讨个说法,希望经历严肃的庭审,感受法律关注于具体案件的表现。因此有人提出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取消调解,以增强审判的严肃性,又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和好、化解分争。
  笔者意见,将调解与审判工作剥离比较好,即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由专门调解机构进行,不服的仍可起诉,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起诉后直接判决即可。这样即能发挥调解的优越性,又能克服调解在审判工作中的弊端。
  具体操作如下:
  1、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调解庭,调解庭的成员由审判员、书记员组成;
  2、对受理的案件,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同意,案件交给调解庭调解,如果不同意,案件直接交给审判庭审理;
  3、同意调解的,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调解不成功,则退回立案庭转交相关庭室进行审判,不再进行调解。
  调审剥离有利于防止:
  1、久调不决;
  2、强制调解;
  3、调解期间影响审限;
  4、调审不分;
  5、部分审判人员业务不精以调代审;
  6、避免调解的随意性和缺乏威严。
  调审剥离有利于实现:
  1、调解专门化,选择具备良好的调解素质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
  2、自愿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是否调解成功都不影响调解人员的办案效率;
  3、了解当事人愿望,有针对性的调解;
  4、气氛和谐,不是在庭上进行,而是在未进入审判程序前,进行调解,有利于提供给当事人一个充分表达自己愿望的空间;
  5、确定适当的调解期限,如简易的20天,复杂的30天,便于对调解时间予以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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