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招呼”能否定滥用职权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2: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基本案情:2002年5月16日,担任永州市芝山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罗荣林受朋友林祥胜的委托,向芝山区七里店供销社购买了芝山区供销社的一宗地,罗荣林代林祥胜与该社签订了《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协议》,同时还签订了《补充约定》双方明确所有税费包括土地出让金等均由受让方负责。至2003年9月,罗荣林代林祥胜分三次支付完转让价款共计18万元。此时,芝山区供销社已宣告破产。为了逃避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目的,罗荣林仅持2002年5月16日签订的《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协议》和林祥胜的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主管的产权交易中心、地籍股、用地股的下属胡少波、蒋晓安、杨玉宣等人按照国企改革优惠政策程序办理出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2年区政府2号文件规定,只有经过法院拍卖或者财政局产权交易中心处置的国有资产才享有免交出让金及税费国企改革优惠政策)。经办人员杨玉宣将不齐全的办证资料送交局长秦春林审批,秦春林在疏于审查的情况下签了字,按照国企改革优惠政策操作办理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国家造成了26.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的损失。

  分歧意见:案件争论焦点是罗荣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并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罗荣林为逃避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目的,在明知该宗土地不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土地出让优惠政策条件,而向下属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其按国有企业改革免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办使用权证,有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上,罗荣林利用其主管副局长的权力向下属提出要求,下属迫于领导的压力违规办证,虽然在审批过程中未使用形式上的职权,但还是有事实上使用主管副局长职权的行为,并给国家造成26.5万元的损失,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观点是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罗荣林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要件,且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410条规定的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0万元立案标准。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本案应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三种观点是不构成犯罪:罗荣林在整个审批程序中未签一个字,没有行使土地办证审批职权,罗虽主管办证各部门但只是辅助局长管理,无实际审批权,未使用职权也就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进而没有法律责任,罗向下属经办人打招呼要求照顾,应当属于违纪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进而也就不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要件。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犯罪嫌疑人罗荣林代林祥胜购买供销社土地,并为其代办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也不构成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首先,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滥用职权具体可以分为三类行为:一是超越职权,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时,逾越其职权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权限的事项;二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行使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权力的行为,应该做此而做彼或应该做而不做,不应该做而做;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罗荣林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没有直接行使土地使用证审批权,因为根据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分工,其虽主管办证各部门但只是辅助局长管理,而对于国企改革优惠政策的土地办证程序中,从登记到审查的权利是胡少波、蒋晓安、杨玉宣等人行使,审批权则是秦春林行使,罗荣林并没有行使批准权,也就不构成实际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客观要件。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滥用职权罪的一个独立分支罪名,本案中罗荣林的行为,客观上也属未行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同样也就不符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必需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也就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罗荣林打招呼的行为是间接的、非主要原因,它不是导致损失结果发生的必然原因,因为罗荣林既便利用了主管职权向下属打招呼,但不能直接左右下属思想和行为,只起到了次要影响,如承办人坚守原则,依政策报批,罗荣林的行为是不会产生损失结果的。本案损失26万元的结果是经办人违规和局长审批不细而造成的,是本案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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