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广告牌与司法机关之间距离问题探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2: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概念的提出与意义分析

  对于律师广告行为,各国律师界曾长期持以非常保守的态度,禁止律师广告行为是各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迅速发展,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范围越来越广,律师队伍的规模越来越大,禁止律师广告行为的传统也日益暴露出其陈腐的一面而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冲击。许多国家逐渐认识到了规范化的律师广告行为所能够带来的积极作用而修改了禁止律师广告行为的规定,允许律师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广告进行业务宣传。这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1]

  中国应不应该顺应这一潮流,对律师广告解禁,众说纷纭,暂无定论。但无论“禁止”还是“解禁”,对司法机关附近的律师广告做出严格的限制和合理的规定都是十分必要的。

  2003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通过了《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成为中国律师行业重要的“执业指南”。《规范》第124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为了简洁地表明其以规定律师广告牌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距离为主要内容,此条款可称为“律师广告牌(与司法机关之间)距离条款,简称“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此条款对司法事业和律师行业的意义在于:

  (一) 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维护司法公正

  “先入为主”,语出“唯陛下观览古戒,反覆参考,无以先入之语为主。” [2]意思是对先接受的一种说法或印象,就以为是正确的,后来就不易接受其它意见。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会“先入为主”,至少有这种倾向,即使是受过专业培训的司法人员也难以避免;作为维护法律公正的司法人员,特别是居中裁判的审判人员,如果抱有比较强烈的先入思想的话,就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司法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司法人员难以完全克服人性固有的弱点而法律对公正的要求十分必要和严格。两难之下,惟有折中,要达到司法公正之最终目的,一方面需要司法人员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设立“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就是建立良好外部环境的必要举措之一。

  如果某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都不能避免地看到某个律所或者律师的广告,必然会在他的心里留下印象。在有该律师或律所参与的案件中,这种印象会对司法人员行使职权产生一定的影响:无论这种印象是好的还是坏的,都会产生偏颇;无论是有利于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害于司法的公正。“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在律师律所和司法人员之间建立一个防止司法人员和律师律所通过广告“接触”的“隔离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先入为主”意识的产生和蔓延,有益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二)维护司法公信,保障律师律所正当竞争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司法机关内或附近做广告,会给普通公众一种心理暗示:公众会认为广告所指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该司法机关有着暧昧的关系;这种心理暗示存在两种危害:

  1.对司法公信力的危害

  司法的权威一半来自于公众的信任,但公众往往在天生的反叛意识、对相关情况缺乏了解、社会经验和自身利益等原因驱使下,对公权利缺乏足够的信任,并且经常因小事情使这种不信任加剧。如果律师广告做到司法机关内或者附近,公众潜意识里会认为司法机关和律师律所存在不清不白的关系,并由此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律师广告牌样式古怪、数量较大的情况下更甚)。

  2.对律师律所正当竞争的危害

  在我国司法腐败比较严重,人情观念浓厚的国情下,当事人并非只要有理有据和获得律师的帮助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情况下案件胜诉与否要看法官和律师的交情深浅。司法机关附近机关内或者附近的律师广告很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起广告所指的律师律所和司法机关和人员之间的交情比没有在司法机内或附近做广告的律师律所要好的,相比之下前者也更可能在案件审理中得到更多的照顾,胜诉的几率更大的印象。同等条件下,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服务时会自然

  倾向于此类律师律所;同时,律师律所可以利用公众的这种心理,利用司法机关内和附近的广告暗示与该司法机关有特殊的关系以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业务量。

  律师律所为了在司法机关内或者附近设立广告牌而贿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也可能产生。如此以来,律师律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会愈演愈烈。

  以上这两种危害对于司法事业和律师行业来说都是极其严重的,“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禁止在司法机关内和附近一定距离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律师广告和司法机关之间的距离拉开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抵制其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此条款的积极作用是勿庸置疑的,然而,任何事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从整个律师法律法规体系和我国国情出发,要实现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的价值,有四个疑惑和问题需要明确或解决:

  (一)“司法机关”的范围认定

  我国的司法机关,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从广义上讲则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另外还有人民代表大会、党的政法委员会都可以对司法产生影响。此条款并没有明确说明所指的“司法机关”是狭义上的还是广义上的,在实践中又应该如何操作呢?明确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独立制度不完善,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可能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和干涉,律师可以通过与其他与司法有关联的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见对法官的裁判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因而,有必要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国家权力、审判、检察、侦查、司法行政等机关和党的政法委员会内和附近一定范围内设置律师广告牌,从一定程度声防止司法审判受到其他的干扰,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

  (二)不得在司法机关内和附近一定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止,似乎还没有哪项立法对律师事务所所应该处于什么地理位置这一重要问题做出规定。“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规定;律师律所不得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广告牌。这一条款似乎很合理,但如果一个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司法机关200米内,问题便产生了。在司法机关200米内设置律师广告牌都是禁止的,更何况设立律师事务所呢?

  在我国很多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律师律所最为集中的地方往往是司法机关附近,有的律所甚至在司法机关办公楼下办公;司法局、法院,律所集中于一处的实际情况下,“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不但不能起到积极作用,反而产生不良的影响;司法机关的附近的律所做了“不付费”的宣传,不在司法机关附近的律所却要为遵守《规范》而付出不小的代价。

  从实现“律师广告牌距离条款”制定宗旨的角度来说,不仅《规范》,《律师法》也应该明确规定不得在司法机关内及其附近一定范围内设立律师事务所。不仅如此,律师的名片、礼仪状和其他可以起到广告作用的媒介上都不得标注律师事务所在某司法机关内或者附近,律师事物所的地理位置介绍不得以司法机关为参照物,律师在口头介绍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时也要尽量不使用此类词句,以防止律师律所以办公地在司法机关内或附近而给当事人以该律师律所与司法机关存在暧昧关系的心理暗示。

   (三)修改200米的距离规定

为什么要将禁止在司法机关附近设立律师广告牌的距离为什么要定为200米无从知晓,但这个200米是不科学的:(1)200米在实践中不好操作。这里的200米是司法机关办公地中心点外的200米,还是司法机关办公地基线外的200米?《规范》并无明确规定,全国有成千上万的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差异巨大,200米的限制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2)200米的限制不能起到实质作用。律师广告与司法机关距离的限制具有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和律师律所的不正当竞争等作用。如果某律师广告牌设立在距离司法机关201米的地方,并不违返规定,但与在199米设立律师广告牌的效果是一样的。再者如果司法机关附近是一片空旷的地方,一个巨大醒目的律师广告牌矗立在司法机关外250米的地方,和设立在199米处也没有什么不同。

  基于这两点,应该对200米的距离限制做出修改,修改不应是单纯的增加距离,如果单纯增加距离,则正如“五十步与一百步”效果是一样的。应贯穿广告距离条款的制定目的,如“禁止在司法机关内或从司法机关任意角度可以清晰见到的位置设立律师广告牌”。即使是规定一定距离,如200米,应该规定为司法机关办公地基线以外的200米,而不应该笼统定之,含糊不清。

  (四)不得变相将律师事务所标志牌设置成广告牌[4]

  凡是可以起到“广而告之”作用的媒介,都可以称作“广告”,广告牌是广告的载体之一,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标志牌也是广告牌,因为它具有向公众发布信息的作用;但是招牌又是特殊的广告牌,以表明单位的名称为主要内容,通常情况下面积较小,样式单一。鉴于标志牌可以实质上起到广告作用,有必要对其做出一定限制:(1)样式应该为矩型,不得奇形怪样,不得使用萤光灯、闪烁式灯光等不适宜的样式;(2)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不同情况,分等级或按照律师事务所占地面积设置标志牌的面积上限;再次,每个律师事务所标志牌的数量应以一块为宜。(3)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律师事务所广告牌的样式、增加数量和面积的,需要得到所属律师协会的许可。做到这三点,既可以防止司法机关附近的律师事务所变相将标志牌设立为广告牌,有能维护司法的庄严形象。

  三、结语

  中国的律师行业比较整个世界而言,起步很晚,快速发展还只是近十年左右的事情。处于成长状态的中国律师行业,虽然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但在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之下,律师业立法正在逐渐完善,规则也日趋详尽。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细微复杂而有具有宪政意义的问题需要解决,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利于律师立法的完善,也有利于推动中国宪政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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