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婿之争”案的感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1: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人是最不可靠的机器,古人云一日三迷,人非圣贤熟能无过。一场复杂的案件迷离双眼,易使人产生判断偏差,让人感慨法无适处而颠覆的判决实属百年不遇。

  现在也让读者过过断是非、判案子当法官的瘾。

  案件简介:A的妻子得白血病住院治疗,A妻子的父亲B负责药费报销事宜,治疗后期A、B发生矛盾,B起诉A赔偿20万,A反诉B退还报销款30万,简称“翁婿之争”案。

  问题一、B接收的来自A、A的妻子和B三方单位和各自的朋友、同学和同事的5万元探视病人的钱属于什么性质?B在病人死亡后退还5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病人得重病需要高昂的治疗费用,5万元属于亲朋好友出赠的善款,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5万元已实际交付所有权转移到A。B退还行为是无权代理, B负赔偿A的责任。本案证据证明B向其中的出赠人有借款事实,两种事实同时存在,是借款还是赠与不难甄别。

  法院判决:5万元属于借款性质,B返还的行为有效,A不能向B追讨。

  问题二、庭审中B不承认取出A家庭存款5万元的事实,当法院依职权调出B冒领真相后,解释这些钱是自己为女儿上学准备的。该如何认定这笔钱的归属?

  分析: 5万元存款的名字是A的妻子,B取出时签了自己和A的妻子名字,依据存款单无因性原则完全可以认定此笔款属于A的家庭财产。反之,如认定是B的财产,其始终不承认取过这笔钱,还陈述这笔钱让A取出转移了,B举证四处借钱而这笔钱没有给女儿看病等事实因冲突而又不能合理解释。

  法院判决:5万元归属B。

  问题三、A妻子身故保险金3万元的受益人是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此笔款应有监护人A还是资金占有人B所得?

  分析: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应当归于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儿,有监护人A代为保管。B依据A妻子临终遗言“有B保管到A女儿18周岁再转交”要求得到此笔保险赔款。遗言没有变更保险合同条款,仍应按照保险合同判决。

  法院判决:三万元保险赔偿归B所得。

  问题四、12万元医院外自购药是否是B虚构的事实?

  本案涉及的证据:医瞩院外自购药显示远远低于实际报销的2万元金额;12万元院外自购药的单据有3万余元是B本人书写的白纸条,另3万余元的单据所写时间是病人死亡前三天,其中近9万元的单据上的公章是私刻的假公章、出票单位是虚构的、法票也是假的,B在法庭陈述药是医药公司的经理和其老婆销售给他的,这种说法和B补充陈述由两家医院医生前后分别介绍,送药的不止一个人矛盾。更不用说发票是百张号码内的联号票,开票日期次序和票号次序颠倒之疑问了。

  分析:A妻子患白血病需要外购药但必须依住院医嘱为凭证,B陈述住院期间回家了几天,自己注射了外购药,不能作为采信的事实使用,况且所言数量可忽落不计。

  法院判决:80%的院外购药有A赔偿。

  问题五、6万元预交医药费到底是A还是B所交?

  涉及事实与证据:B出示的预交票单据是复印件,上面有“补票”字样;A持有补票前医院开具的一张住院发票,因B是报销人,此票交B并有其打有收据一张;B提交的复印件金额是60798.63元,A陈述的是60000元缴款的原始凭证。

  分析:“补票”显然不是原始发票性质,因有剩余押金而开具补票。A持有实缴押金的原始票应认定是实际缴款人,B复印的这张票只不过是下一次医院开具发票钱款的一部分。退一步说,假如B交付了6万元现金,那么当天中结的报销发票应该在B手中,没有易手无须B给A打收据。在钱的来源上,B陈述现金从病房里拿的没有说服力。

  判决:6万元由B所交。

  问题六、壹万元专家会诊费和壹万元专家招待费该不该保护?
分析:对本案来说,病人住在全省最好的白血病专科医院,本院专家会诊、且确诊后多次会诊所产生的费用无发票,不应该保护。几十张票据几乎都是小饭店、火锅店、快餐店小额发票,不符合招待医疗专家的场合和规格,另外招待专家吃饭、送礼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是违法行为不应该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A全额赔偿两项支出。

  问题七、B陈述为病人购买的价值5000元的MP3播放器、手机焚烧了,这是私自处分A财产的行为还是代理A焚烧的行为,该不该让A赔偿?

  分析:B毁损5000元财物的行为应自负责任,根据债务相抵原则,A不应该赔偿B5000元。

  法院判决:判A全额赔偿5000元。

  问题八、B夫妻35000元的生活费、护理费应该保护吗?

  分析:B夫妻轮流护理其临终的女儿,属于家庭临终关怀不是侵权案件,法律无赔偿依据。两人均有退休金也无社会兼职不存在护理费损失问题,查报销档案此费有报销记录,没有保护的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全额有A赔偿。

  以上判决内容是基本维持两次一审的判决结果,说明二审法官报有从众心理,要错大家错的法不责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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