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的命运》(作者:李亮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5: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编者注:本文原载于2002第七期《中国律师》杂志,作者:李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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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方二十的熊某从湖北乡下来广州打工,1990年因偷卖某海洋研究所用于科研的鱼苗,成了一起“重大盗窃”案的被告。如盗窃罪名成立,熊某将被判处死刑。等待他的,将会是怎样的命运呢?


“重大案件”:叶、熊“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1991年初,我在上述案件中担任了被告熊某的辩护人。根据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1990年8月,被告叶某、熊某互相纠合,从本单位——某海洋研究所窃得价值55 000元的鱼苗一批,卖得赃款5 496元……叶、熊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盗窃价值3万元以上财物(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的以总案计算)即可被判处死刑,并不要求具备其他情节。从起诉书看,此案无疑是一宗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两被告及其家属深知“严惩”二字的分量,对律师的辩护不敢抱什么幻想。??

  作为辩护律师,我深感自己的责任重大,立即着手进行了阅卷、会见被告、调查取证等一系列工作。经调查得知:熊某家住湖北乡下,因为家贫,与其弟一同来穗打工。因熊某擅长养鱼,被某海洋研究所聘为临时工,一直负责鱼场管理、养殖工作。据熊某称,该单位曾与其有过口头协议:除了每月给他发放基本工资外,每卖一批鱼苗,将按收入的20%发放奖金。但此后该单位食言,从未支付过分文奖金给他。熊某遂心怀不满,在本单位叶某的挑动下,与其共同偷卖了鱼苗。??

  据了解,熊某在养鱼方面确实有一手,且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并无不良习气。案发后,熊某又怕又悔,几次在本单位一位女老师的门口徘徊,希望在她的支持下投案自首,只因该女老师忙于接待客人,他稍一犹豫又错过了机会,此事令那位女老师懊悔不已……。会见被告时,熊某神态沮丧忧心忡忡,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莫及,他最大的顾虑是担心自己会被判死刑。法院对他的震慑力显而易见。??


成功辩护:被告得于免判死刑

  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并极力主张对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的叶某、熊某依法予以严惩。本人则以雄辩的事实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一举推翻了公诉人对本案的定性。??

  本人认为:叶、熊在本案中只构成贪污罪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

  1、被告叶某是失窃单位在编人员,而熊某是失窃单位招聘的临时工,一向负责鱼场管理、养殖工作,两被告均符合贪污罪犯罪主体的特征。??

  2、本案侵害的客体,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某海洋研究所的财产。??

  3、被告叶某一向兼职鱼苗销售工作,而叶、熊作案时,熊正与其弟值班,叶、熊支开熊弟后即下手偷鱼、卖鱼。在客观方面,两被告均利用了职务之便,且带有监守自盗的成份。??

  本案在主体、客体和客观行为方面均符合贪污犯罪的特征。因此叶、熊只构成贪污罪,不构成盗窃罪。??

  但公诉人坚称:??

  1、 熊某是临时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叶、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偷卖了鱼苗并瓜分了赃款,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因而构成盗窃罪。??

  本人针对公诉人的观点作了如下答辩:??

  1、熊某虽然是临时工,不属于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接受单位委托,负责鱼场管理、养殖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其属于“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即属于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故符合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

  2、贪污罪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而盗窃罪的作案手段与职务无关。叶、熊之所以构成贪污罪,关键在于利用了职务之便。??

  本人指出:公诉人在本案中忽略了构成贪污罪的几项特殊要件,只抓住贪污罪中常用的手法之一——“盗窃”这一点对全案定性,因而起诉不当,定性错误。??

  接着,公诉人又提出了诸如“叶某、熊某卖鱼苗未经领导批准,所以是盗窃”,以及“叶、熊既是共同作案,所以不应分主犯从犯,二人均应按主犯论处”等缺乏法律依据的观点,实在令人哭笑不得。但我本着文明辩护的原则,一再耐心地阐明自己的观点。经过长达数小时的激烈争论,合议庭最终接受了我的辩护意见。??


衷心祝愿:浪子迈步跨向明天

  宣判的时刻到了,宣判现场就设在叶某、熊某的所在单位——某海洋研究所。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叶某、熊某有期徒刑七年和六年,叶、熊对得于免判死刑颇感庆幸。他们对律师的辩护感激不尽,并当即表示服判,不上诉。??

  宣判结束了,我想对熊某说些什么,但却一句也说不出来。囚车缓缓驶离宣判现场,我站在路旁,心事重重地向熊某挥了挥手。岂知,这一举手之劳竟然令熊某惊喜万分,他激动地举起带着手铐的双手朝我挥舞,愁苦的脸上难得地露出了灿烂的笑容。随后我给他写了一封信,通过信函,送去了一个人民律师对他的真诚祝愿:浪子回头金不换,但愿他积极改造,早日出狱,迈步跨向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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