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史密斯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5: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喜欢听年轻教师的课,思想更新,哪怕不完美不成熟甚至不正确。讲授法律的老师似乎很推崇英美法系,有点言必称“美利坚”的意思。

  在一个关于程序法的讲座上,老师对美国人一丝不苟执行法律的精神大为赞赏。他说了一个案例:有个叫史密斯的美国人,绑架杀害了一个10岁女童,作案后他向纽约警方自首。警察拘捕了他,要他交待埋尸地点,并由他带路,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因为证据确凿,法院判史密斯有罪,处30年徒刑。史密斯的律师指出,警察在被告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审问,违反了有关法律,警方由此取得的全部证据均属无效。法院后来依法改判史密斯无罪。老师说,史密斯肯定是有罪的,但是警察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法,客观上造成了史密斯逃脱法网。美国人情愿以放走杀人凶手为代价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以牺牲个案的公正来保全整个法律体系的公正,这是一种尊重法律的态度。

  美国人真是大脑缺氧,我嘿嘿地笑了。我的不屑显然令老师不甚愉快,他问我:这位同学有什么疑问吗?

  在美国这体现了尊重法律,我承认;在中国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是荒唐。假如史密斯,在中国,又有钱,他可以勾结律师,串通警察,警察故意违反程序法先行讯问,给律师以把柄,让其轻松翻案,确保史密斯无罪。律师照样是律师,而“过于主动”的警察只能算是工作上的失误,别说处分,开除了又怎么样?!警察的薪水才多少?史密斯可以给你两辈子花不完的钱。我们有什么措施来约束律师?来控制低收入警察对金钱的贪欲?来防止金钱黑幕下的串通和勾结?

  中国的法律不够健全,不健全有不健全的好处,玩法律的空间大的多;中国人不够尊重法律,不尊重有不尊重的优势,受法律的羁绊少的多。假如史密斯在中国,杀他几遍都正常不过。老百姓不关心程序法,他们要的是恶魔伏法,大快人心。美丽坚的美丽童话,拿来借鉴不错,真正照搬照抄不一定就管用。美国的法律堪称健全,往中国一放,全是洞洞,到处可以钻。没有全民善意对待法律的基础,法律这玩艺儿有时候还真算不上是个好东西。

  假如史密斯在中国,他的脑袋是保不住的,这值得我们高兴还是平添一声叹息,我没能想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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