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告官”案件异地管辖的若干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5: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行政诉讼是一个国家 “以法治国”的集中体现。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开始比较晚,很多反面还是停留在对具体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层面上,对行政机关的抽象性行为还没有审查的权利。但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建立开创了依法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民告官”难,难在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为了消除“民告官”案件的行政干预,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民告官”案件的异地管辖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案件异地审判究竟能否彻底摆脱“行政干预”的困扰呢?还有当事人到异地打官司增加的交通、差旅等费用谁来负担呢?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行政机关在那里就在那里进行诉讼。只有少数的不动产侵权案件和限制人身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经常会出面干预当地法院的依法审理。就算政府不出面,法院碍于情面也难以依法独立审判。这样的结果是行政诉讼案件难以公正审理,判决得不到执行,民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一些地方的法院做了探索,就是县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县范围的行政案件时,提请上级法院指定本地市辖区的其他法院审理该案件。相比较而言,这种异地交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做法一定程度上能够排除行政干预。

  但是,当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时,这种异地交换审理的做法就难以排除行政干预了。这是因为地方政府的行政首脑是可以在平级政府之间互换的。或者行政首脑被提拔为上级政府的领导职务。而现有的“干部管理体制”,与政府平级的司法机关的院长比政府负责人低一级。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同级政府党委党的负责人始终是法院院长的领导。

  其次,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判决如何执行?“民告官”告状难只是行政诉讼的第一个难题。判决后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这才是行政诉讼的最大难题。一个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这个审判也就失去了意义。仍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执行判决,这会增加法院的诉讼成本;交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执行难以排除行政干预。否则,也不用异地审理了。

  第三、行政诉讼案件异地审理造成原告的诉讼成本增加。在两个行政区域之间奔波诉讼,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无疑增加。而行政诉讼一般不主张赔偿间接损失和诉讼成本支出的。有时候当事人就是因为行政机关侵犯财产权而起诉的,异地审理后增加的差旅费支出远远大于诉讼争议的财产,得不偿失!

  第四、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成为被告时怎么处理异地管辖问题。在一个省范围内,所有的法院都是省政府的“下属”。直辖市也一样。全国法院都是国务院各部委的“下属”。在此怎么处理异地审理。在北京起诉北京市政府和各部门到天津和河北去诉讼?这样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赠加了很多。起诉国务院各部委到哪里去诉讼呢?

  由此可见,“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并非解决行政诉讼政府干预的有效办法。如果行政机关始终不能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并自觉地接受司法审判,简单的改变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本改变不了行政诉讼难的现状。行政诉讼难不能仅靠法院单方面做出司法解释,必须由国务院行政系统本身或全国人大做出司法解释来,依法建立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干预责任追究制”。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支持法院独立审判。对行政机关干预司法审判依法撤销、降级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职务;对那些行政案件不能及时立案、审判的直接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拒不执行行政诉讼判决的撤销、降级有关部门领导的职务等措施。同时,对地方法院不能依法审理“民告官”案件的、追究院长和庭长的行政责任。只有建立起一整套的行政诉讼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方能根本解决“民告官”案件告状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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