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面面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0: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将于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便于大众记忆本法简称为合作社法,合作社法非常有必要在全国各地大力普法做到人人皆知,因为此法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意义。

  本法的颁布和今后的实施从政治角度说是宣布中国改革开放阶段的结束到法制理智时代的到来。自从中国加入世贸总协定以来,随着最长保护国内行业的五年期限结束,市场经济不再靠党的好政策来推动了,法制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

  从经济角度说必将引发一场农村产业革命,给处于国家经济最薄弱落后的农村经济带来转机。本法是解放农村落后生产力的有力武器,是从粗放经济到集约经济的发展的推动器,能最大限度的激发十亿农民的创业欲望,启动最大的生产资料-土地资源的勃勃活力,探索广大无限的农村市场孕育、发展和成熟的经验。本法还是今后农村发展的唯一的方向,只有如此才能迅速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实力,缩短中国和世界强国的差距,最终达到国富民强。

  从历史意义上说是本法的出台是改革开放的延续,其历史意义不低于1979年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中国五十年代的人民公社,前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后者是计划时代的产物、。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自愿组合、采用民主管理,可以按照市场规律跨地域、跨行业组合;人民公社则是以自然村为单位有全体村民组成,即没有加入程序又不能自愿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同于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村民管理自治机关,也不担负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的部分职能,它只是一个互助经济组织。随着此法的施行还能帮助解决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形成的“三农”问题,减少贫富差距促使共同致富,优配资源提高机械化使用率,解放劳动力使之向城市化转移。

  从法律角度说合作社法公司法范畴属于市场主体法,合作社法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并存,在市场大潮推动下必然要发展壮大。本法包括总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56个条款。本法有其显著的特色,本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处处渗透着国家惠民政策的影子,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在原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让他们自愿联合在一起,经营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并进行民主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促使农村经济走专业合作化的道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法很多条款都体现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入社农民的关心和照顾:比如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等。

  为保证入社的农民依法行使权力,使农民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还规定了合作社成员比例限制制度。具体来说就是除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对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几乎没有限制,自然人、经济组织、社团,企事业单位等均可以加入。为保护农民权利还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在制度上为保证入社农民权利的行使在章程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在组织管理方面也充分体现了保护入社农民的立法原则。通过选举产生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和监事会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等规定。

  为防止合作社内部管理人员贪污腐化还制定了严密的财务审计制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村国家建设项目优先权制度是国家惠民政策烙印最深的一项制度。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合作社法就要实施了,在这短暂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律师的主要义务就是尽快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农民申办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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