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变存款,索要何其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0:2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有一位在银行工作的网友向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并建议我在博客上公开答疑。我觉得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也是一个很不错建议,现将咨询的问题和本人的粗浅看法公布在这里,与大家一起探讨,请方家批评指正。

  “请教一个问题,今天我单位一个同事,在办理业务时将取款5000元,操作为存款5000元,这样也就短款10000元。当发现后,该客户不仅到其它网点将钱取走,关掉手机,躲藏起来,同事找到派出所,派出所说属经济纠纷,不便插手,让自己处理。该客户是外地打工者,居无定所,同事和网点其它同志好不容易找到该客户,该客户就是不给,说是银行的错,不给你能咋样?没办法,找上级行领导出面,好话说尽,该客户提出将10000元对半分。最后,好不容易说好,给200元好处费,方退出10000元。这是我们银行人经常遇到的问题,难道我们就只能这样低三下四去找回损失吗?敬请指教。(可在博客公开答疑)”

  首先,我要回答公安机关不管这样的事情对不对?

  我的回答是:对。这类事情确实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因为你所咨询的这个案子既不是盗窃又不是诈骗,正如这个客户所说是你们银行的错,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一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得插手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这是国家法制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试想民事纠纷案件都由警察干预处理,动辄拘留逮捕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这个国家还算得上是一个法制国家吗?上世纪八十年代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案件造成了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极大伤害。派出所警察正是基于上述的原因和规定回答的。

  其次,本案是什么性质的民事纠纷案件?怎样处理?

  本案客户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差错获得10000元,属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所说的不当得利,即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获得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获利人应当无偿的返还受损人。现在涉及到一个国民素质问题,如果获得利益人的道德水平很高发现银行的操作失误主动告诉并要求改正当然是最好的;如果人家就是将错就错象本案客户,银行只能找人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不当得利人返还。

  问题中令银行头疼的是客户是外地打工者居无定所,如果人家取款离开当地,起诉非常的麻烦。但法律不能因为有这种特殊情况而允许公安机关插手案件直接抓人啊!因此,曾经有一段时间有人讨论悬赏取得丢失物的合法性,也有判例肯定了悬赏作为承诺必须支付,这尽管不符合我国传统的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但毕竟对解决“拾金而昧”有一定抑制作用。虽然,本案的客户有名有姓,哪怕他跑到天涯海角银行也能找到他,但怕麻烦为了不想通过诉讼解决拿200元好处费协商处理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再次,银行工作人员的风险责任和业务素质要求。

  如果银行遇到这样的情况当然很恼火,但一般的做法银行不会承担这种损失,既然损失是工作人员的差错造成的肯定要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了,如果银行愿意起诉因此造成的费用也肯定让该工作人员承担,这就是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所面对的风险责任,也是对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小心又小心仔细更仔细,否则多打一个零少写一个小数点会真正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工作人员出了这样的差错不低三下四难道理直气壮或通过公安机关的把客户抓起来送进监狱才对吗?哈哈,开个玩笑。如果象你所说银行经常出现这样的事,说明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急待提高啊!

  总之,法律规定没有问题,银行使企业与自己的客户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国家法律应当公平的保护双方的利益,想让法律以特别规定来保护任何一方的想法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警察不随意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是民主法制的巨大进步,我们所渴求的是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和诚实信用在广大公民心目中的真正确立,到那时就不再寄托法律来解决所有的矛盾和纠纷了。

相关文章


企业如何保护你的客户名单
依法行政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浅议宣布行政行为无效与撤销的法律限制--由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也谈合同法原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运用
取款变存款,索要何其难?
谈我国律师执业人身权的法律保障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中的律师实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关于火车票退票费有关问题的二次公开函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