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研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6: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规定,实行了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奉行的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它们贯彻于公司资本立法的始终,望通过以下论述,使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更好地记住相关法条。

  第一,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在设立时,注册资本就是确定的并须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23条、第78条,内容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视其主营业务不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规定时,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偿债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4种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其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24、80条)。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26、91条)。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34、93、209条)。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第177条)。
  5.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累计转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第12条)。
  6.有限公司的初始股东对现金以外的4种出资负补交差额的连带责任(第28条)。
  7.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折价)发行股份;除《公司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减资与合并)外股份公司不得收购自身的股票。(第131、149条)。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第38、103条)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188条)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第186条)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资本确定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资本维持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条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九十一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十三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资本不变原则: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试题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1997年多选题]
  A.评估作价 B.产权过户 C.验资 D.第一次股东大会确认
  答案为:A B C
  本题考以土地所有权出资应办理的手续,见《公司法》第24、25、26条规定。

  2.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过程中出现下列几种情况,其中哪一项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1997年单选题]
  A.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B.发起人共有5人,其中2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C.有一名发起人认购股本为1万元
  D.有两名发起人的实缴出资中,各有150万元是非专利技术作价金额
  答案为:D
  依《公司法》第78条,A不违反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不违反规定。至于C,《公司法》没有关于每个发起人应认购多少股本的规定,故C不违反规定。D则违反《公司法》第80条的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可以抽回股本?[2000年多选题]
  A.发起人未交足股款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
  D.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答案为:B C D
  本题考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的三种情形,规定于《公司法》第93条。

  4.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分批投资,其累计投资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法律是否允许?[1996年单选题]
  A.一般允许,但国务院规定不得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
  B.一般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不能使该比例降至50%以下的除外
  C.一般不允许,但国务院规定可以从事投资活动的公司除外
  D.一般不允许,但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使比例降至50%以下的除外
  答案为:C
  本题考公司向其他公司转投资的规定,见《公司法》第12条。

  5.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1996年单选题]
  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
  答案为:B
  本题考公司成立后,出资者的非货币出资不足章程所定价额的处理办法,见《公司法》第28条。

  6.禹达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发行了股票,依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出于什么目的才可收购本公司的股票?[1994不定项选择题]
  A.平抑股市,稳定本公司股票价格
  B.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C.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D.奖励本公司职工,增强其主人翁的责任感
  答案为:B C
  本题考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两种情形,见《公司法》第149条。

  7.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为此,该公司应当依法实施以下哪些行为?[1997年多选题]
  A.由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B.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C.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所有的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D.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答案为:A B D
  依《公司法》第103条规定A对。依《公司法》第186条规定B对C错。依《公司法》第188条规定D对。

  8.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共5问)[2002年案例分析题]
  ①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答:不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49万元,因此公司不能成立。
  ③ 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依《公司法》第25条规定,C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⑤ 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依《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在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高于前述的“20%”。




特别说明:本文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提供



相关文章


《中律内参》卷首语:牢记目标
学习方法谈06:司考学习的四个层次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研究
《中律内参》卷首语:心静如湖
2003年司考试题及解析(试卷一)A
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