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重点专题研究: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6: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有一种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转让人通过法律行为转让他人动产时,善意受让人从取得该动产占有之时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取得的后果是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换种通俗的说法就是:一物归甲(原所有权人)所有,由于某种原因归乙(占有人、转让人)占有,乙又把此物转让给丙(受让人、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丙就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此物的所有权。

  那么,判断善意取得能否成立,我们可以通过图示的三个步骤去进行:

  此物归乙占有是否基于甲的意思


  “善意”即丙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乙无权转让。“有偿”即支付了对价,丙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此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对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则不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有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试题解析:

  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多选题]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为:A B C
  依《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故A对。依《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故B对。乙将手表借给甲,因此手表脱离乙是基于其自愿,丙也不知道甲无权出让手表,丙又是有偿取得手表,故成立善意取得,C对D错。

  2.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2000年多选题]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答案为:B C
  张某占有手表是基于王某自愿,刘某又是善意而有偿取得手表,成立善意取得,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故A错。宋某占有金项链并非基于李某自愿,王某虽是善意但却无偿取得项链,不成立善意取得,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故B对。宋某应当依借用合同之借用人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向贺某返还原物,故C对。赵某占有羊是基于钱某自愿,孙某又是善意而有偿取得羊,成立善意取得,孙某取得两只羊的所有权,钱某只能要求赵某支付羊款,故D错。

  3.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罗马表以拍卖的方式卖给公民甲,公民乙将该表盗走并以较低价格卖与公民丙。公民丙又将表丢失,被人捡到送到招领处。经查,该表原为公民丁所有。现公民甲、丙、丁都向招领处主张该表的所有权,该表应归谁所有?[1997年单选题]
  A.应归公民甲所有 B.应归公民丙所有
  C.应归公民丁所有 D.应由公民甲、丙、丁共有
  答案为:A
  甲取得手表,属于“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甲也取得手表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向甲请求返还原物,故C错。后手表被乙盗走,并非基于甲的自愿,丙以较低价格买到,没有支付对价且有恶意之嫌,因此,丙未能取得手表所有权,故A对,B和D错。

  4.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D.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答案为:B D
  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系无权处分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合同,故A错B对。名画是甲托乙保管,基于甲的自愿,丙又是善意而有偿取得名画,成立善意取得,故C错D对。

  5.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面的问题:(共7问)[1999年案例分析题]
  ⑤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丁能够据此取得牛4的所有权。虽然乙转让牛4给丁属于无权处分,但是牛 4归乙占有是基于甲的自愿,丁又是善意而有偿取得牛4,因此成立善意取得,故丁可以取得牛4的所有权。

  6.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现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2年多选题]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为:A D



特别说明:本文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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