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重点专题研究:个人合伙及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研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6: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于合伙的法律规范,除《合伙企业法》外,还有《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对于未表现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

  在债务承担问题上,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所适用的规定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解题时,首先要分清它是属于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外(即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即承担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连带”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内(即合伙人之间)则是按份之债,某个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按份)追偿。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试题解析:

  1.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哪些是错误的?[1998年多选题]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
  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
  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
  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为:A B C
  本题为合伙企业,A错在“直接”两个字,因为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丁才可以要求合伙人以自己财产偿还债务。B错在只要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丁就可以要求甲偿还,无需有乙、丙无力清偿这个条件。C错在甲、乙、丙之间的约定只对它们内部有效,对外无效,它们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D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形式,因表述正确而被排除。

  2.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2000年单选题]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为:B
  本题为个人合伙,那么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且为无限连带责任。另外《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题中应认定丙是合伙人之一,应与甲、乙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张甲欲开一饭店,便与高级厨师李乙商量,欲请李乙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了,利润你得三,我得七。李乙应允。第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张甲获利21万元,李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出现中毒事件,顾客索赔70万元,顾客应向谁索赔:[1997年单选题]
  A.只能向张甲
  B.应首先向张甲索赔,不足部分可向李乙索赔
  C.应向张甲索赔49万元,向李乙索赔21万元
  D.可向张甲、李乙共同索赔70万元
  答案为:D
  本题为个人合伙,李乙依《民法通则》第46条应认定为合伙人,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内部的盈余分配与责任分担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本案中顾客可向张甲和李乙共同索赔全部金额70万元。

  4.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2000年多选题]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
  答案为:A D
  本题为个人合伙。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偿还10万元,也可以向各个合伙人要求偿还10万元以内的相应数额,只要总价款不超出10万元即可。故A和D正确。丙拿出1万元交给甲、乙由其代为偿还的行为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影响丁向丙要求偿还10万元,依《民通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即使“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故B和C错误。

  5.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共4问) [2000年任意选择题]
  ①对红星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由甲承担
  B.由甲、乙、丙按出资份额承担
  C.由甲、乙、丙连带承担
  D.主要由甲承担,乙、丙承担部分
  答案为:C
  本题中三个当事人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个人合伙关系。因此对红星公司3万余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3万元,其可否向他人再行追索?
  A.不能向乙、丙追索 B.可以向乙、丙连带追索
  C.可以向乙、丙按份追索 D.可以不向乙、丙追索
  答案为:C D
  合伙人对内承担的是按份之债,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A和B错,C对。追偿权是一种权利,亦可放弃,故D对。

  6.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单选题]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为:A
  依《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A对。依《民通意见》第46条B和D错。依《民法通则》第34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故C错。



特别说明:本文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司法考试培训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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