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法治化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4: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主要包括存款或储蓄业务(最主要的负债业务)、贷款或信贷业务(最主要的资产业务)、金融中介服务或中间业务(如结算、代理等),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债权人(存款人)将自己的资金借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目的是确保自己的资金不流失、不灭失(保值或安全)或在确保自己的资金不流失、不灭失的前提下获得收益即存款利息(保值并增值),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举债(吸收存款)的目的是自己从中获得收益即利润,只有各自均认为自己预期的目的能够实现的前提下,双方才能达成借与资金的合意,建立存款关系,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债权人(存款人)和自己利益需求的手段就是信贷(贷款),很显然负债业务(存款)与资产业务(信贷或贷款)的关系是:贷款需求和规模的扩大必然要求存款需求和规模扩大,存款需求和规模的扩大也必然要求贷款需求和规模扩大,反之亦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间业务的委托人选择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与自己有存贷款关系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为中间业务的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又往往使客户的委托资金变为自己的存款或贷款,在赚取客户佣金的同时为自己创造信用,促进自己存贷款的业务规模的扩大,而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收益取得的来源分析,主要是信贷收益,很显然它们为客户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佣金,而是主要为了创造信用规模,从而最终扩大信贷规模,并从中取得收益。

  由此可见,信贷或贷款(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润的主要源泉,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资产构成上不同于其它经济组织的特点是,负债比重远远高于所者权益,资本金对债权人债权的担保能力极其微弱,所有者权益通常是无法清偿债务的,而且资本金在运营过程中本身也存在损失的可能性。资产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只有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才能清偿到期债权和补偿举借成本,也只有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也才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经营的方式是信贷(贷款)。因此,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究其本质主要是贷款或信贷风险管理水平的竞争,一些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竞争中惨败,其主要原因是风险管理出现失误,如海南发展银行、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白银市银鹏信用社的倒闭就是先例。

  一、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失误的法律原因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主要来源于信贷客户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贷客户直接掌握着自己的全部信息,包括偿债意愿和影响偿债能力的资本结构、资产负债、资产流动性、同业竞争状况、获利能力、企业发展前途和规划,以及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等信息,同时,由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严格受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制,有关信贷政策、操作程序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也易于被信贷客户所掌握。而据以判断信贷客户偿债意愿的信息(历史履约情况)和偿债能力的信息,除上市公司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外,其它信贷客户并不承担信息披露的强制性义务,作为信贷资金供给者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信贷客户有关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信息很难,也很少全面、及时、准确的掌握。这样,信贷客户就有可能在信贷交易过程中,利用自己对信贷信息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地位,通过虚构、夸大自己的偿债能力,隐瞒自己不愿意偿还债务的主观意图和自身所面临的生产经营风险,从而取得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但在占有信贷资金后又因不愿或无力偿还信贷资金本息,致使提供信贷支持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发生风险。既然信贷客户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那么很显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发现、识别、评价有关信贷客户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信息,从而最大限度地改变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做出是否给予信贷支持和支持程度的决策,以降低信贷资金的风险,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但是由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者职业道德缺失,不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全面、准确、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判断信贷客户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信息,或者全面、准确、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判断信贷客户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能力不足,致使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没有起到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作用,给信贷资金造成损失。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失误的具体表现,都是从大量的信贷案例中反映出来的,对信贷案例中暴露出的信贷风险管理失误现象进行抽象研究,是寻找信贷风险管理失误的本质原因,确定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最为有效和科学的方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审理金融机构的案件中,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极其有益的研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的建议》的司法建议,该司法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也曾转发给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对大量的信贷案例分析研究的情况看,造成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失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贷管理人员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足以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业执照和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的真实性不认真审查,导致不法分子通过虚构市场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骗取了信贷资金;

  二是信贷管理人员在签订借款合同前,不对信贷客户的偿债意愿进行认真调查或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将贷款发放给根本不愿意偿还贷款的信贷客户,信贷客户在占有信贷资金后利用改制、重组、设立分支机构、破产等表面上合法的方式将信贷资金转移,致使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被逃废或悬空而无法实现;

  三是信贷管理人员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信贷客户的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进行认真审查,将贷款发放给国家禁止的产业、行业或项目,或者将超额度向国家限制类产业或项目发放贷款,贷款支持的产业、行业或项目因被国家取缔或限制,而致使金融债权无法实现;
 
  四是信贷管理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时,不严格履行对信贷客户偿债能力有关信息的收集、识别、评价职责,或因收集、识别、评价偿债能力的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全面、及时、准确的收集、识别、评价有关信贷客户偿债能力的信息,误导了信贷决策,致使贷款被发放给没有偿债能力或偿债能力不足的信贷客户,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五是信贷决策人员严重不负责,在信贷决策过程中对有关信贷客户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评价信息严重缺失或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做出发放贷款的决策,或者将集体负责的信贷决策机制视为推卸责任的护身符,在决策过程中消极不作为,在决策机构的成员发表的意见明显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为了不得罪人而不发表相反意见或无原则迎合,造成给没有偿债能力的信贷客户发放贷款或给偿债能力超过借款规模的信贷客户多发放贷款的错误决策,致使信贷资金损失;

  六是信贷监督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贷款发放后不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资金的使用去向以及信贷客户偿还贷款的主观意愿、偿债能力以及信贷客户经营风险的变化情况,致使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发生后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法律手段,以防范贷款风险的发生;

  七是信贷经办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借款及担保合同的文本形式、借款合同内容中文字含义、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提示义务、主合同(借款合同)与从合同内容之间的关联关系等进行严谨细致的推敲,造成借款或担保合同名不符实(如以抵押借款合同文本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等)、合同内容的文字表述出现歧义或瑕疵、格式条款无效、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逻辑不清,致使信贷客户或担保方在诉讼中以此为由提出的抗辩被法庭采信,从而减轻或免除了偿还责任,使信贷资金民生了不必要的损失;

  八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管理失范,不严格履行借款或担保合同,如不按约定的期限发放贷款、不足额发放贷款或变相截留贷款、任意使用或损坏出质人的质物等等,这些信用失范行为引起信贷客户的不满,从而导致诉讼,形成讼累和损失;

  九、商业银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期满后,不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信贷客户商业信雀丧失的情形下不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借款期满信贷客户或担保方不履行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的前提下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中出现上述失误,从表象上看,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信贷经办人员、决策人员、监督人员的道德缺失,也就是说这些人员的职业操守存在瑕疵,缺乏尊重规则、遵守规则的法治精神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谨细致的职业精神,具体地说就是不能自觉自愿和一丝不苟地遵守和执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依法决策”和“贷后检查”的法律规范;二是信贷经办人员、决策人员、监督人员执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依法决策”和“贷后检查”法律规范的能力缺失,也就是说这些人员职业素质存在瑕疵,不具备或达不到信贷管理工作所要求法律和财务技能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信贷工作能力,如不懂得和精通信贷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不懂得或精通信贷评价偿债能力应具备的管理会计或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和技术,不能将法律技能和财务技能有机地结合。而从深层次分析,产生上述原因的根源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用足、用好国家关于信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也就是说没有能动地运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范信贷管理人员道德堕落和提升它们工作能力机制,或者由于法治精神缺失致使所建立的机制流于形式。因此,信贷风险的法治化管理,是防范信贷风险的必然选择。

  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法治化管理

  法治化管理是指依据法治思想、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适用法律规范设计和建构组织的管理体制、管理程序、管理规则和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一种管理方法。法治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管理应当有利于促进组织内全体成员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即组织管理的合法性。这是因为,如果组织管理活动损害组织内全体成员的利益,必然遭到组织成员积极和消极地反抗,如果组织管理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然遭到社会公众的报复和国家法律的制裁,组织内或组织外的反抗以及国家的制裁,必然是组织的管理活动趋于无效;

  二是组织管理的举措应当经被管理者的同意,即组织管理的民主性。这是因为如果组织管理的举措是管理者强加给被管理者的,那么必然引起被管理者心理上的反感,被管理者也必然采取看得见或看不见方法抵制管理措施的实施,从而使组织管理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因此,组织在出台管理措施时应当首先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让被管理者了解管理的意图和管理措施地实施将对自己利益产生的影响,通过说明和教育让被管理者认同和支持管理将要实施的管理举措;

  三是组织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应当尊重和遵守管理规则,即管理的守法性。这是因为如果组织内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当管理规则约束别人时就尊重和遵守,而约束自己时就不尊重和遵守,只有权利意识,而无义务意识,那么管理规则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四是组织内各个机构和各个岗位之间的权责分配必须明确,各个机构和各个岗位之间的权力应相互约束,以有利于组织对各机构和各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和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滥用造成组织运行的不稳定;

  五是组织机构、组织程序、组织规则设计和建构时,应当充分在利和害,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切实体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务实精神;

  六是组织管理体制、管理程序、管理规则的设计和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七是组织的决策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信息和严格遵循逻辑思维规律推导出的结论作出,不得凭主观想象和好恶进行决策,也就是说组织决策要像法律人审查证据一样对信息进行审查和判断;

  八是组织在设计组织成员违反职责的惩戒规则时,应当对违反职责行为所得到的物质和精神满足即利益,以及违反职责行为给组织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充分估量。所制定的惩戒措施必须能够弥补违反职责的行为给组织造成的损害,同时也要使违规者因违规所付出的代价大于所得到的满足即利益,要让违规的效率为零或为负。

  根据以上法治化管理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信贷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管理的实践,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法治化信贷风险管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信贷管理机构,明确机构内各个部门的职责。完善的信贷管理机构可由信贷综合部门、信贷财务评价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信贷法律审查部门(或律师事务所)、信贷决策部门(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监督门组成。信贷综合部门的职责是接待信贷客户、审查受理信贷客户借款申请、贷前调查、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通知会计部门发放贷款;信贷财务评价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是审查信贷综合部门提供的信贷客户偿债能力的证明材料,对信贷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财务评价;信贷法律审查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职责是对信贷客户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贷款用途、抵押物、质物、信贷合同等合法性、信贷综合部门受理借款申请和贷前调查的合规性进行、财务评价部门财务评价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查;贷款决策部门的职责是对贷款综合部门收集的全部资料、法律审查部门的法律评价、财务评价部门的财务评价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的决定;信贷监督部门的职责是贷款事后检查,对信贷客户或保证人在履约期间所出现的影响偿债能力或保证能力的情况变化和贷款到期后信贷客户不偿还借款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并根据主管领导的安排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信贷操作规程,规范信贷流程。各大专业银行总行均制定了详尽的信贷操作规程,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可直接根据各专业银行的操作规程,结合自己的实际加以修改后适用;

  三是建立健全财务评价机制,科学评价信贷客户的偿债能力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信贷客户有无偿债能力、偿债能力的大小,以及保证人有无保证能力是影响信贷资金安全与否最为重要的因素,但是从信贷资金发生风险的一些实际案例看,问题主要出现在财务评价环节。原因是有些金融机构根本就没有进行偿债能力评价的专门部门,财务评价工作交由信贷综合部门的人员负责,而这些人员连财务会计都不懂,更谈不上精通管理会计或财务管理技术了,因此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贷财务评价部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制定信贷财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财务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如果没有条件成立专门的财务评价部门,再受理信贷客户借款申请时,应要求客户到指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偿债能力财务评价,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偿债能力评价报告;

  四是建立健全信贷法律评价机制,保证信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信贷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直接关系着信贷资金的安全,从发生信贷风险的一些案例看,没有完善的法律评价机制或法律评价流于形式也是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借款用途明显用于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和产品,最后因项目或产品被国家依法禁止生产和经营使信贷资金落空,因此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信贷法律评价部门,并参照律师行业的执业准则制定法律评价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不具备建立专门法律评价部门条件的,应在受理客户借款申请时告知其待财务评价报告作出后到指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评价,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没有法律意见书不给予贷款;

  五是建立健全信贷决策机制。信贷决策是信贷管理的核心,通常信贷决策部门实行委员会制,由全体委员共同负责。而根据我们国家的文化传统和人文特质,在决策过程中参与决策的人员缺乏独立思考、附合他人意见,特别是领导意见的现象极其严重,这极不利于防范信贷风险,因此在决策机制中应设计辩论机制、无记名表决机制、对错误决议持反对意见的委员不承担决策失误责任的机制,即每一个委员都要发表自己的的意见和所持意见的理由,辩论结束后由全休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形成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投赞成票的决议草案生效,每个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逐页签字,委员签字时认为记录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记录人员修改和补正;

  六是建立健全与同行业和相关国家机关协作机制。信贷客户和保证人的商业信誉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贷款的安全,而其商业信誉往往是根据其历史上的履约情况进行判断,但是信贷客户和保证人的商业信誉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而言又是最稀缺的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又被同行业的其它机构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掌握,因此为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有必要建立健全与同行业和相关行业协作机。与同行业其它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信贷调查时,通过同行业其它机构调查信贷客户和保证人历史上偿还贷款的证据;与工商行政机关建立协作,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信贷客户和保证人资本金的证据和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据;与税务部门建立协作,通过税务部门调查信贷客户和保证人的纳税的财务报告和所得税汇算资料,以验证信贷客户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伪;与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协作,通过质量监督部门调查信贷客户有无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良记录,以判断其商业信誉;与法院建立协作,通过法院调查信贷客户和保证人历史上的履行情况,以及涉讼情况,以判断其商业信誉。

  七是建立健全信贷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信贷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应与信贷经办、信贷决策部门分立,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信贷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中约定信贷客户及保证人应在贷款发放后,每月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对外投资报告,并约定贷款方有根据需要进行财产清产的权利。贷款发放后,信贷监督部门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对信贷客户的履约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监控,特别是要对关系贷款偿还能力的财务情况进行严格监控,如对短期贷款应对流动资产、速动资产特别关注。在监控过程中如果发现信贷客户和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对外投资不正常、商业信誉丧失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决定是否采取法律措施。贷款合同期满后,信贷客户未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信贷监督部门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决定是否采取法律措施;

  八是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人员违规检查惩戒机制,将信贷管理人员检查惩戒职能规定为监事会职权,但监事会不得担任信贷管理部门的职务,制定信贷管理人员违规检查惩戒规则。信贷合同履行期满,贷款未清偿,出现风险的,由监事会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信贷人员违反职责和操作程序造成贷款风险的,根据规则作出惩戒;对于信贷客户提出借款申请及其相关资料,但没有同意发放贷款的,对原因应进行调查,如发现符合贷款条件,而因信贷管理人员为推卸责任,故意不同意贷款的,根据规则作出惩戒;

  九是建立健全企业文化建设机制。信贷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来源于信贷管理人员道德风险和业务素质不高,建立健全文化建设机制,对信贷管理人员经常性地进行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机制。通过文化建设培育信贷管理人员尊重和遵守规则的法治精神、忠于职守和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严谨细致和一丝苟的科学精神,提升信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使信贷管理人员能够理性的理解组织的制度性文化,从而自觉地执行组织的规则。

  综上所述,信贷风险管理的好坏关系着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生死存亡,而信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内部的法治化管理机制没有建立或不健全和信贷管理人员法治精神的缺失。因此,通过健全的法治化管理机制和法治文化建设对信贷管理人员实施他律和自律相结合的措施,是改善信贷风险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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