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诉人法庭辩论策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4: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活动的高潮、关键环节,是控辩双方争论最激烈的阶段,又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以及公诉人本身素质的直观检验。公诉人答辩水平的高低,既决定着出庭效果的好坏,又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由于案件的性质、情节不同,法庭辩论没有一套固定的模式,但也不是无规律可循,下面就公诉人如何搞好法庭答辩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法庭答辩应遵从“五性”

  公诉人在法庭上答辩效果好坏,要以是否成功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是否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裁决为标准,做到“五性具备”。

  一是法庭答辩的立场应具备“客观性”。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职责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既要论述罪重的一面,也要论述罪轻的一面;既要阐述从重的情节,也要阐述从轻的情节。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才能保障被告人得到公正的裁决,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二是法庭答辩的论据应具备“准确性”。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答辩用确凿的事实、准确的法理作论据,答辩才能让人信服。答辩所运用的事实材料是经过法庭质证且被法庭采信的确实无疑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假设的情况,更不是自己凭空主观想象的东西。只有用准确的事实、法理作答辩的论据,论点才能成立,答辩才有力度。

  三是法庭答辩的角度应具备“针对性”。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论点、论据、论证方式进行,答辩才会有的放矢。公诉人的答辩不能只顾自己说,对辩护方的观点、理由视而不见,听之任之,而应采取“破中立”的策略,针对辩护方的论点、论据或论证方式的错误,予以揭露、驳斥,驳倒辩方的观点,答辩效果也就出来了。

  四是法庭答辩的范围应具备“选择性”。公诉人在法庭上答辩虽是针对辩护方的观点、理由进行,但并非对辩护方提出的所有观点都进行答辩,在答辩范围上应有所选择,坚持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纠缠。若对辩护方提出所有的问题逐一进行答辩,势必被辩护方牵着“鼻子”走,造成被动局面。

  五是法庭答辩的语言应具备“艺术性”。公诉人在法庭上答辩不仅要答“对”,而且要答“好”,讲求语言的艺术性。要讲求语言的规范,用法言法语进行答辩,又要讲求措词的严谨,使答辩词语的内涵、外延符合客观情况,否则易陷入被动。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法庭答辩中,有公诉人说“被告人无视国法,见人就打”,被告人马上反驳说“自己只打了张某和李某,并没有见人就打”,从而使公诉人陷入被动的境地。由此可见,法庭的措词不能信口开河,一定要严谨。还要讲求用语的简洁、生动,并注意语气、语速、音量等。

  二、法庭答辩应有充分的庭前准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公诉人出庭应是有备而来,不是仓促上阵。公诉人在开庭前应熟悉案件情况,拟好答辩提纲,为答辩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1、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一是熟悉案情;二是熟悉证据,熟悉各证据证实的内容,及证据间的关系;三是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党的政策、行政法规,掌握定性、量刑的依据;四是了解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

  2、拟好答辩提纲。首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预测的情况拟好答辩提纲;其次要在法庭调查阶段修正好答辩提纲,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应注意庭审动态,注意被告人口供的变化、辩护人对被告人、证人发问的内容,以及辩护人出示的和请求出示的证据、辩护意见等情况,根据这些庭审情况推断出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然后再及时调整、修正庭前预测的答辩提纲。

  三、常见辩护意见的基本答辩技巧

  辩护人尽管从各个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但归纳起来,其辩护观点大多数是罪轻、无罪、免除处罚。公诉人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辩,对符合事实、法理的正确辩护观点、理由,予以认同,对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错误辩护观点、理由,予以驳斥,针对不同的情况,有的放矢,进行有效地答辩。

  1、对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的正确罪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应在不表示异议的同时,重点驳斥其他错误观点,这样既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又能体现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2、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有一定道理,但根据实际情况又不能采纳的辩护意见。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一贯表现好、初犯”而要求予以从轻处理的意见,公诉人应先说明辩护意见有理的一面,然后再结合案件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阐述不能从轻处理的理由。

  3、辩护人以“案件的片面情节”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对此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应旗帜鲜明地指出辩护人犯了“盲人摸象”的错误,只看局部,不见整体,强调辩护观点的片面性。并应同时客观全面地阐述从重、从轻情节,让法庭弄清案情的全貌。    
  4、辩护人以“被告人的行为带有普遍性”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尤其是行贿案件,辩护人有时故意渲染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阴暗面,并以此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普遍性,情有可原,进而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既不能避而不答,也不可一味否认,而应着重论证外因与内因的关系,论证社会上的丑恶现象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指出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的必然性。

  5、辩护人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人往往强调被害人有过错,从而要求减轻被告人责任。对此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如果采取回避的态度,就会给人造成默认的印象,如果为被害人开脱,容易使被告人产生逆反心理,让听众觉得公诉人不客观,甚至觉得有些强词夺理。公诉人只有客观地承认被害人的过错,把问题彻底暴露出来,让人们了解案情真相才是上策,然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论证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6、辩护人以“被告人在单位的‘功绩’”为由提出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应持客观的态度,既要指明 “功”是“功”,“过”是“过”,不能以“功”代“过”,有功受奖,有过受罚,奖罚分明的国家政策。又要阐明不能以“功绩”折抵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刑法规定,指明适用刑法上平等的刑法原则。公诉人还可用曾经有功于人民,但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案例(如张子善、刘青山、成克杰、胡长清等)作例证,论证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原则,赏罚分明是党的政策。

  7、辩护人以“证据有矛盾”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言词证据存在一定矛盾的案件中,辩护人会抓住证据的矛盾点,以点击面,借以推翻罪名的成立。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答辩时,一是要正视矛盾;二是要根据矛盾证据产生的原因或矛盾证据的影响力进行分析判断;三是要立足于证据体系。对属于提供言词证据的当事人因感受能力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公诉人在正视矛盾存在的前提下,指明当事人因感受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对同一案情表述不一致是正常的,并阐明这种不一致恰恰能体现当事人陈述情况是客观的,从另一侧面并反映了体现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没有指供行为,收集证据程序是合法的,然后再结合证据体系,指明矛盾中的一方的情况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且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是可以采信的。对属于案件细节、枝节问题的矛盾,公诉人要指出这些矛盾只是存在于案件的细节、枝节方面,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而有关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不存在矛盾,不能因为细枝末节上的不一致而予以全盘否定,并综合全案证据情况,指出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明体系,能够形成锁琏,具有充足的证明力。

  8、对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如在盗窃案中,辩护人抓住没有收集到部分物证这一点,以“捉奸拿双、捉贼拿赃”的传统观念,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对此,公诉人既要指出未能收集该证据的客观原因,又要指明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规定,阐明本案的证据符合起诉、审判的证据条件。

  9、对辩护人以“不符合构成要件”为由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在身份犯罪中,辩护人往往抓住被告人身份复杂性这一点,提出被告人不具有该罪的身份,因而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在强奸案中,辩护人以被告人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轻微,或以被害人没有反抗,或反抗不明显为由,将强奸辩解成通奸,不构成犯罪。在受贿案中,辩护人以被告人未利用职务之便,或以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由,推翻罪名的成立。对此种辩护意见,公诉人应以刑法条文、司法解释的规定论证构成该罪的要件作为大前提,再以本案的具体事实为小前提,论证本案的案件事实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得出指控罪名成立的论点。

  10、对其他辩护意见的答辩。一是辩护人诡辩。公诉人则应运用逻辑知识指出辩护论点、证据或论证方式的错误之处。二是引用部分专家、学者个人意见作为依据。公诉人在答辩时只需指出学者、专家的观点是个人的理解,是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通过指明这些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来驳倒辩护人。三是随意解释量刑条款。在被告人具有某种情节的案件中,辩护人往往抓住这些情节提出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对此类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答辩时要把握住这些情节是否是法定或酌定情节,量刑条款的规定是“可以”适用,还是“应当”适用,再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论证对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的量刑条款。

  总之,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要在做好庭前准备的基础上,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运用准确的论据,选择有针对性的答辩角度、范围,注意语言艺术性,同时针对不同的辩护理由、意见进行有效的答辩,才能提高法庭答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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