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理论和现实的差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8: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十三亿人口的大国婚姻案件多不足为奇,而成为许多律师的处女作也在情理之中。当满腔热忱的新律师刚投身律程就被冷水浇头时,会惊叹只有几十个条款的婚姻法理论和现实之间怎么差距这么大呀。

  婚姻家庭案件不给律师使足全劲的机会,原被告的胜率也颠倒了个,法官常用家务事难断为名以清官自居。法律从业者对婚姻法的一丝疑惑,往往就是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困惑。幸福的婚姻千篇一律,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法庭里的离婚案件无奇不有:有怀抱炸药的,有向即将分手的配偶送鲜花的,有用菜刀跺下手指的,有在诉讼调查时盗窃对方财物的,有双方家族在法庭群殴的,还有手持棍棒追打律师的……这些难以磨灭的记忆碎片让你震撼!
新中国成立至今共制定了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重新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法律界称之为新婚姻法。如若算上最高法院两次对婚姻法的解释以及婚姻登记办法和条例,婚姻诉讼纠纷总算有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由于婚姻法的演变衔接及婚姻持续时间跨度长等等原因,造成群众容易混淆重婚、事实婚、无效婚的界限以及非法同居同试婚、离婚不离家、包养情妇的关系。

  新婚姻法第八条是合法婚姻的规定:包括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三项内容。

  重婚犯罪则有两个类型,容易理解的类型是结婚后再次结婚或与有妇之夫、有夫子妻结婚,较难领会的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这一类型。这种类型同非法同居(同居)极为类似。如何理解“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含义呢?在民间存在有无“野种”的衡量办法,也有法律学人用大多数的邻居们视其为夫妻来判断,更有形式主义者拿双方是否互以夫妻称谓判断之,很少有地方能像广东省那样直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规定“包二奶”可能构成重婚犯罪的。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不抱怀疑态度的夫妻关系。重婚和事实婚实质要件交叉多,再加上错综复杂的婚姻事实和难辨是非的法律事实,的确很难将两者区分开来。

  受几千年婚姻习俗的影响,只要举行了结婚仪式、办了婚礼宴席就是合法夫妻的观念在广大贫穷落后地区处于主流意识,在沿海发达地区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也广有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199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所有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新婚姻法第八条增加了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在最高院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补办”多理解为“补发”结婚证件的意思。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样的规定虽然解决了国内诸多具备婚姻实质要件而未办结婚证的现实问题,但也引发了新的矛盾。比如事实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补办婚姻登记前未愈的婚姻有效的结论同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无效矛盾,存在立法上的重大瑕疵,应当取消补办结婚登记这一规定。我国存在大量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老夫老妻”问题可以在人口普查时,有政府补发结婚证件,应区别载明补发时间和实际同居时间。

  “非法同居”一词,最早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上, 2001年12月24的新婚姻法解释(一)规定了“非法同居”如何处理的程序: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在公布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无效婚姻主要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

  无效婚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认定婚姻无效的特别诉讼程序。法院要查明双方是否违反婚姻法的实体规定,确认取得结婚证的合法性。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这样的规定使婚姻效力的判决失去了补救性,一旦判决错误,会制造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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