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谈点“主义”,多关注问题--与赵霄洛律师商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8: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近日,于中律网“原创”连续拜读了赵霄洛君论律师属性与历史唯物主义的两篇文章:曰《破解律师的斯芬克斯谜语》,曰《清除律师研究中的唯心史观刻不容缓》。赵君精深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修养无疑是令笔者感佩的,但不能苟同也略感不适的,是那种浓烈的意识形态味道。

  说“律师制度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错了吗?没错。错的是赵君把“产物”之“产”强硬理解为他所理解的“终极原因”或“本源”,从而为其行文立论设立了一个并不存在的靶子。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在肯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第一性的同时,也肯定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人类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主体,作为理性的动物,并非仅仅以追求物质上的富足为已足,共同生活经验同时赋予他们为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同心携手的动力,目的是为了实现全人类的共同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人类不仅需要经济基础的进步,也同样需要上层建筑的完善,不仅需要物质的富足,也需要精神上的发展,这样才可能产生完整意义上的人和有别于丛林状态的人类社会。这样的社会不仅需要物质财富的增加,鼓励人们追求财富,同时也需要一个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这个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就当前的公认选择而言,就是民主与法治。而现代司法制度,包括现代律师制度,正是为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目标而进行的制度设计,并且只有在民主与法治一定程度发展的政治环境当中,才会产生。作为这个体系当中的重要环节,也决定了律师行业的终极使命不在于追求物质的富足,而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个观点,想必与赵君文章秉持的观点不太一样吧。

  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将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决定因素,是着眼于事物的本源,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一般因果关系链条上,说“律师制度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是没错的,大可不必借题发挥,一惊一乍。

  当然,笔者认为律师行业的终极使命不在于追求物质的富足,而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只是就“终极使命”而言的,并没有否认律师有追求物质利益的权利。人作为社会的动物,总是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上实现自己的价值,律师也是一样,笔者只是想与赵君及诸君共勉,在收取每一笔律师费的同时,不要忘记了行业的终极使命和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同时也要心存一份感激,因为按照赵君经济基础决定一切的理论,作为累死累活也不能为社会增加任何物质财富的律师,本是无权获得物质回报的。但也不排除笔者对赵君意思的曲解。

  但赵君对恩格斯的曲解是毋庸置疑的。在《破解律师的斯芬克斯谜语》一文中,赵君大量引用的恩格斯语录,按照笔者理解,恩格斯主要阐述的是人类受宗教束缚的过去以及必将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而认清自己的主体地位,真正成为自己主人的未来前景。恩格斯的观点,不仅与经济基础或生产和物质关系无关,反而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人的精神的解放及其给人类命运带来的极大改观。笔者当然不会把恩格斯的论述当作“唯心史观”,赵君想必也不会吧。

  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是迄今为止一切哲学理论中最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因此称之为“科学”也未尝不可,只是但凡有一点怀疑精神和真正的科学意识的人,都不应当把它当作永恒不变、无懈可击的真理。绝对真理是不存在的,也是永远不会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及其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向我们阐述他们的伟大思想的同时,从来都没有忘记提醒后来人。事实上,古今中外一切传世的思想体系当中,都无一例外的包含真理的成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或者说它最值得我们推崇的精神内涵,就是实事求是,而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开放的心态,对待我们的现状和未来,而不是动辄以什么“主义”压人,才是实事求是的姿态,才可以为中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开辟道路。我想,这才是“律师思想解放的灯塔”吧。



相关文章


试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追讨财产债务避免“执行难”律师策略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与区别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少谈点“主义”,多关注问题--与赵霄洛律师商榷
浅析刑事协商的理论基础
论民事诉讼庭前程序
婚姻法理论和现实的差距
《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谁所有?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