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庄家”,应高高地祭起法律的利剑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8:4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曾几何时,新兴的中国股市恶浪滔滔:一个基本面乏善可陈的股票,忽然从几元起步,以“资产重组”为名炒到翻倍甚至翻数倍;一个被人为操纵起来的“绩优”股,在连续几年大比例送、转股,配股、增发圈钱后,在底部连续放出巨量,制造填权假象,待众股民跟进后,股价却跌得四脚朝天;一个有实质利好的股票,总是先莫名其妙地“沿上升通道”上涨,然后加速拉升,待人气鼎沸时,利好才公诸于众,善良的股民接的是最后一棒……这就是庄家的杰作!

  于是,庄家被股民奉为神明,股不在优,有庄则灵。庄家“兴风作浪”,股评“推波助澜”。许多股评对中国经济的宏观分析不感兴趣,对行业景气指标和消费信心指数不感兴趣,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及生产经营状况不感兴趣,对上市公司给股东的投资回报预测不感兴趣……股评界像占卜、算卦一样对大盘和个股进行猜测,操纵股价、内幕交易、不仅“合法”且成为时尚;“洗盘”、“对倒”、“假突破”、“空头陷井”等现象视为正常,更有甚者,一些股评成了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坑害股民的“股托儿”。总之,股市的一切活动,都以庄家为核心,以至于连上市公司也须配合庄家去造假、去“重组”、去编故事,才会有个好价钱,否则,你业绩再好,没有庄家照顾,也只能落个垃圾股的价钱。


一、庄家是什么——揭开庄家的面纱

  然而,庄家是什么?其实,在庄家被奉为神明时,谁都知道庄家操纵了某只股票,但谁也不识庄家的真正面目,更无从知其要将哪只股票炒到多少钱。直到不久前,几只登峰造极的庄股蹦盘,证监会进行稽查,才漫漫揭开了庄家的面纱,庄家真面目才大白于天下:亿安科技(000008,原名“深锦兴”),“重组”前是一只垃圾股,经过庄家的“重组”包装,股价从1998年8月左右的5.6元,“炒”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短短一年多时间里涨幅达21. 5倍。2001年4月26日,证监会经调查后公布:广东的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在外的股票1.52%),到2000年1月12日最高时3001万股(占流通在外的股票85%),在这起操纵股价案中,广东四家公司共获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庄家的面纱被揭开后,很快,亿安科技(现为ST亿安)的股价也从高位跌到现在的8元左右。

  中科创业(000048,原名“康达尔”),“重组”前只不过是一个养鸡专业户,然而经吕梁等庄家包装后,变成了一个“高科技”加“金融”概念的“黑马”,通过不断编造“公司将涉足优质农业、生物医药、网络信息、高技术产业投资……”等神话,股价从1999年4月的10元左右,到2000年2月升到84元。后经司法调查,得知庄家吕梁等人动用了1500个个人股东帐户,涉及20余个省市的100个出资单位、120个证券营业部、动用资金近54亿元之巨,吕梁直接持有6400万股,和其他庄家直接、间接控制了达93%的流通盘。由于庄家之间的合作出现裂痕,中科创业发生蹦盘,由最高价时的84元一口气跌到6元左右。经过这一番折腾,现在中科创业又重操旧业,像变戏法,又变回了ST康达尔,然而,这对于在二级市场上的受害人,简直就是一场噩梦!

  东方电子(000682),自1997年上市以来,变成了“高速成长”的“东方神话”,每年送转后再大幅上升,填权、除权、再填权……2000年2月,该股经多次大比例除权后还被炒到54元。然而不久东窗事发,该股涉嫌伪造内部职工股、自炒自卖股票、虚造财务报表、发布虚假信息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烟台市检察院查明,隋元柏等三名公司高管除了违规抛售1044万个人原始股外,还利用69个个人帐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同时为应付审计,还伪造销售合同1242份,合同金额达17亿元,虚开销售发票2079张,金额17亿元;1997年至2001年间,共计虚增主营收入17亿元。事情败露后,股票价格一路下泻,现在变成了ST东方,股价只有3元左右。

  银广厦(000557),另一只“高成长”股票,却被查出虚构利润7.45亿,其中1999年虚构利润1.78亿,2000年共虚构利润5.67亿,股价随即发生蹦盘,从32元的高位连续跌停,一口气跌到2元多。

  上述几例,均是已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例子。近几天,世纪中天(000540)已连续八个跌停板(到4月29日收市止),会不会是又有一个大庄家浮出水面?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不敢说已查处的部分仅是“冰山一角”,但可以肯定,以“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券违法活动早已大量存在,而且没有受到查处,到目前,这种违法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笔者这样说,并非毫无根据的猜测:君不见,一只股票业绩有翻天覆地的改观,或者有“重大实质重组题材”,在这些重大利好公开披露之前(几天、几十天、数月不等),股价早有异动。这不是明摆着是内幕交易么?一些股票通过增发,大量圈钱后,业绩立即变脸,这不是明摆着是虚假陈述么?当然,只有监管部门认真去查,才能揭露其中细节,否则,有根据的猜测也只能是猜测而已。

  这种投机风漫延开来,使中国股市的价格完全被扭曲了:开始时,凡是流通盘小的,股价都被高高地炒起来,再往下,更是凡亏损股,都被看成绝好的“壳资源”。这些股票的价格暴涨,与其股票的内在价值毫无关系,只因庄家有可能“光顾”、“重组”,全都变成了香饽饽。


二、庄家是什么——分析庄家的本质

  庄家究竟是什么?从已被查处的案件可看出,庄家,其实就是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或者其他违法活动、以获得利润和转稼风险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说,任何庄家,离不开上述这些违法活动。笔者在此将庄家一棍子打死,可能会有人反对。然而,我们只须对有没有合法的庄家或所谓的“善庄”进行分析,就不难看出庄家的本质。

  首先,有没有合法的“庄家”?我们说,按照法律规定,持有流通在外股票超过5%,即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如果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股票价格根本不可能被人为操纵。因而,实际上没有人将合法持有、买卖股票者称为庄家,他们持有量再大,也是投资者、是股东,或者,最普通,也叫股民。

  有没有所谓的“善庄”?我们的回答:不可能。庄家的思路决不是通过选择有前途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产生积极影响、通过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增加社会财富,从而获得较好回报。如果这样,他们没有必要“隐身”、没有必要进行暗箱操作,他们完全可以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和要求,实行公开市场操作,获取“阳光下的利润”。

  然而,庄家是不会走这样的路的,因为走这样的路没有办法在短期内获得超额暴利。他们只会通过投机取巧,实行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让不明就里的善良股民在二级市场上高价接下这些“炀手的山圩”,从而使庄家顺利出局、获取暴利。而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使社会财富有任何的增加,在这种“零和”骗局中,庄家获取的暴利,全是受害人的血汗钱。“一将功成万骨枯”,可以说,庄家们浑身上下沾满了股民们的血和泪!因此,“善”与“庄”不可以二位一体,你要“善”,就不可能做“庄”道理非常简单:在社会财富并没有丝毫增加的情况下,没有人受骗,庄家们的暴利从何而来?


三、庄家为何被奉为神明——市场监管问题

  既然庄家的本质是违法的、恶劣的,庄家为何还被奉为神明?如果我们不想用道德评价去衡量市场现象,那么,我们得承认,任何资本都是“唯利是图”的,任何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决不是来充当“活雷锋”,扮演“救世主”。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换言之就叫“物质利益原则”。在市场规则健全、市场机制健康的情形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诚信会成为市场的基石,公开、公正、公平会成为市场的基本原则。

  然而,在专业性极强的证券市场,在游戏规则不够完善、或者在管理部门殆于监管的情形下,庄家们通过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而获取的高额暴利,这是任何正常、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不可能达到的,在这种暴利的诱惑下,即使冒着坐班房、掉脑袋的危险,也会有人“从容前往”,更何况,我国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处罚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最高才可判到十年(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虚假陈述罪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则最高刑期才五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又更何况,在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得力的情况下,甘愿冒险的人就更多了,因为他们遇到的风险太小了。

  在“风险”与“利润”相比之下,做庄家的风险更小、利润更大,当然庄家就大行其道了。

  由于业绩优良的大盘蓝筹股盘子太大,庄家很难操纵价格,由于有些绩优上市公司运作规范、透明度大,庄家也无从下手,这些上市公司的价格在二级市场上均表现平平,甚至落个三线股价钱。相反,有些上市公司与庄家“结缘”后,股价炒高对上市公司“圈钱”是大大的有利,这比任何正常经营活动来钱快得多,于是,上市公司服膺于庄家,在上市包装、信息披露等方面配合庄家操纵股市也就顺理成章。于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理念被扭曲了:配股、增发并不是由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而仅仅是为了圈钱;送股、转增股本并不是真正要回报股东,而是为了配合庄家在二级市上的炒作,上市公司沦落成了庄家的玩偶;资产重组要么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拉朗配”,要么是纯粹玩魔方式的“帐务重组”,总之离不开与庄家炒作的配合。

  今年1月以前,股评家如果向公众推荐大盘蓝筹股、规范运作的绩优股股票,肯定成功率不会高,因此也只有教导股民如何“识庄”、“跟庄”、“与庄共舞”了。然而,事实证明:“与庄共舞”无异于“与狼共舞”,想靠庄股获利无异于与虎谋皮,受害的肯定就是股民。近几年绝大部分股民亏损这一事实,是最好的佐证。但是,庄家在证券市场上的横行和肆虐,也在个别人身上产生了某种“赚钱效应”,蓝筹股价格又没有什么表现,在资金、信息均处于劣势的公众投资者,将庄家视为神明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四、庄家的危害在哪里——证券市场的破坏者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看出:庄家的本质就是通过以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违法行为,在证券市场上牟取不法利益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庄家行为对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首先,它破坏了市场的诚信基础。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缺乏诚信,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发育成熟。其次,庄家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导致证券市场秩序的混乱,从而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的融资功能,证券市场演变成他们简单的圈钱工具、提款机。再次,庄家的猖厥对上市公司产生不良的引导作用:在巨额的“利润”面前,上市公司有多少不为所动?不少上市公司不再将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不放在如何回报投资者上,而放在如何进行包装、操纵上,从而使不少上市公司不断重复着“一年绩优、二年绩差、三年亏损”的轨迹,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最后,庄家在从事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的违法行为中,为打通各个环节,不惜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干部、各种中介机构人员等证券管理和从业人员,从而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廉洁性。

  由于庄家的兴风作浪、横行霸道,引发了广大投资者的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任危机,引发了中国股市一度的极端低迷,也引发了理论界对中国股市定位问题的大讨论。著名经济学家吴敬连先生甚至断言“中国证券市场是一座大赌场,甚至连赌场都不如”。“赌场不如论”虽有过激之嫌,但不乏对肆意兴风作浪的庄家劣迹的针贬。


五、祭起法律的利剑——宣告庄家时代的结束

  从1993年初国务院证券委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到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都将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就被确定为违法行为。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更增加了内幕交易罪、虚假陈述罪、操纵股价罪三条罪名,将上述证券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违法,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际上,惩治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有三个层次:

  刑法:97年刑法修正案前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证券犯罪条款,但93年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时刑法可以援引的相应罪名是“投机倒把”罪。刑法修正案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后,专设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章),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的有其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庄家行为关系最密切的是内幕交易罪、虚假陈述罪、操纵股价罪三条罪名。但在亿安科技、中科创业等被追究之前,证券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似乎还没有先例。即使目前,因上证券违法犯罪而被立案调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起其他经济犯罪案件(如走私、偷逃税款、集资诈骗等)数量要少了许多。

  行政法:无论是93年颁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99年实施的证券法及近几年相关的证券行政规章,都较为详细规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轻者警告,重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此外还有限制、取消证券从业资格、市资格、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规定。但我们明显看到:证券行政执法的力度远远不够。比起卫生行政、医药行政、工商行政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证券违法立案查处的案件不是太少了吗?比较起来,甚至用“稀罕”来形容也不为过。

  民法:虽然按照规定,在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中,都必须申明公司和全体董事对本说明书及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连带责任。但是,长期以来,证券民事赔偿的立法、司法制度严重滞后。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因受证券欺诈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股民,法院的态度是“裁定不予受理”,直到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才使受害股民告状有门。但是,该司法解释规定,受害股民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事件,必须得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作为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这样,股民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民法救济,仍然有赖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

  实际上,中国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已经初具规模。与其说是法制不够健全,不如说是执法力度远远未够。有关部门其实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2001年还专门成立了隶属于公安部的“证券犯罪稽查局”,表明了加强证券执法力度的决心。尽管证券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制度还存在种种问题,但亿安科技、中科创业、东方电子、银广厦等重量级案件的查处,已经和正在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最近,深、沪两市的国有大盘股、蓝筹股、绩优股的活跃和受追捧,说明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崭新的价值投资理念正在形成并日益成为证券市场主流。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高高地祭起法律的利剑,一定可以在不远的将来,宣告庄家时代的最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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