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政议政的四只拦路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6: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读贺卫方教授的文章,总能感到一种强烈的忧患意识。但是,贺卫方教授在提倡律师参政议政这种理想状态时,好象很少关注律师的生存现状。贺教授曾写过一篇题目为《法治之路上的四只拦路虎》,我认为,在律师参政议政的路上也有四只拦路虎。

  第一只虎是法律人之间相互缺少理解。由于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实行较早,目前律师大都经过这种严格的考试,这使他们有理由认为自己是法律职业中知识层次整体较高的,甚至以此自命清高。但法官和检察官却以“官为本”的潜意识拒绝对律师的认同。虽然司法统一考试后,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有了共同的知识背景,但这种共同的知识背景并不会自动成为对法治的共同信仰,把三者看作是法治社会的三大支柱。要清除律师那种虚弱的清高气和“官本位”意识造成法律职业人之间的隔阂,应使律师有制约法官、检察官的权力,这当然不是律师个人的权力,而是律师运用社会监督权对法官、检察官行使公权的制约。这种监督是公开的,又是律师能充分享受到的。随着法律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深化,如果律师不能运用这种监督权,社会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可能会化为空谈。

  第二只虎是社会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定位。长期以来,由于受司法工具论思想的影响,很多人对律师的认识定位还停留在“讼师”、“辩士”之上,而没有把律师看作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者。律师的辩论是在法律的范围里偏重于对合法权益的强调。而在很多人的眼中律师却是是“把黑的说成白的,把白的说成黑”的狡辩之士。建房子有必要请建筑师,生病有必要看医生,但签合同、调解事务不必要问律师。发达国家的律师收入主要是公民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而我国律师收入绝大部分只能靠诉讼。我们尚未形成一种把公正当作学问的观念并否认律师对公正和善良艺术的掌握。社会对律师的这种定位错误使律师参政议政成了一厢情愿。

  第三只虎是律师在先进文化建设中的缺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社会已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不仅表现在一些数字的增长上,更表现在一种先进的文化正在不断形成。人的娱乐生活丰富多彩,人的文化水平在提高,思维方式在改变,对改革的承受力在增强。但在这种先进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律师不是象作家、哲学家那样成为传播者,而是和大众一起成了承受者。这和多数律师对人文科学视野狭窄有关。美国政治型律师能大量参政议政离不开美国律师对美国文化的创导。而我们律师如果不自觉地做先进文化的启蒙者、建设者,不自觉地去实践“三个代表”,即使能急功近利地成为参政议政的代表,也会产生“橘生于淮南为橘,生于淮北却为枳”的悲哀。我认为政治型律师首先应在企业文化、社区文化的建设中发挥出自己的作用。要拓宽自己的人文科学知识面,使自己不但能清楚地向群众解释法条,而且能肩负起传播法治文化的重任,坚实自己作为人民代表应有的基础。

  第四只虎是律师目前的社会地位。“律师兴则国兴”律师作为具有理性的社会力量兴起并参政议政,对于社会的稳定、自由、繁荣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律师的参政议政应是广大律师在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而不仅是一些有钱的大款律师成为人大代表。发挥律师在参政议政的作用,首先要大力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目前,律师的维权工作由律协负责,律协这几年也确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协会的力量毕竟有限。如果律师的维权工作直接由人大的法工委负责,情况肯定不同。其次,现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先要辞去原来的工作才能成为执业律师,但律师业竞争剧烈,一旦辞去原来的工作,面临的最迫切问题是如何生存而不是如何参政议政。如果把允许兼职律师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人员,这对于改善律师的生存状况,让律师和社会保持更密切的联系都有好处。另外,司法统一考试后,应在培训等方面统一管理,这不仅对律师有好处,对法官、检察官的提高也有好处。

  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并广泛地参政议政,可以为依法治国提供牢靠的社会基础。而且,其难度和交易成本可以说是司法改革中最小的一环。只是我们所有执着于法治的朋友必须看到律师参政议政路上的拦路虎,并象贺卫方教授所说“打之而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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