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环境资源法律业务范围介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6: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环境保护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大事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各界人士的重视和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渐突出,广大公民的环境意识迅速提高,国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力度逐步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不断完善。2005年掀起的“环保风暴”、“圆明园事件”和中石化吉林分公司油库爆炸污染松花江等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相继发生、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政策的实施,更加使得依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成为国家的当务之急。这些都给律师带来了新的机遇,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层出不穷的环境保护法律事务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服务。律师在帮助当事人预防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及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环境资源法律专业律师大有作为,前途无量。

  但是,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律师办理了一些零星的环保案件,大部分律师对这一领域十分陌生,并不知道律师在环境资源法律领域具体能做些什么,律师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没有就律师的环境资源法律业务范围作出界定,影响了律师环境资源法律业务的开展。环境资源法律业务并没有形成一个专业,更不具有规模。

  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从事环境法律事务的实践,归纳总结了律师在环境资源法律领域可以从事的主要业务范围,介绍给大家希望能有助于促进律师环境资源法律业务的开展并走向专业化。

  一、解答环境法律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可以“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有关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提出的咨询,依据自己所掌握的环境资源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专业知识予以解答,并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担任环保法律顾问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一)、律师可以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聘任,担任法律顾问,为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充当参谋,提供决策的法律依据和建议,出具法律意见;协助环保部门依法及时、正确地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律师可以接受聘任,担任企业的环保专业法律顾问,宣传环境资源法律知识,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关环保法律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自觉遵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发生,为企业减少损失;结合国家清洁生产政策的实施,为企业在招商引资、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清洁生产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逐步实行“循环经济”生产方式。

  (三)、律师可以接受聘任,担任环保产业经营单位的法律顾问,提供环保政策、法律依据,为企业经营活动保驾护航,依法维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四)、律师可以担任环保组织的法律顾问,参与或者配合环保组织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并提供法律支持,保证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三、提供建设项目专项环保法律服务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中可以提供以下专项法律服务:

  (一)、为各类投资项目提供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见。

  (二)、为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签约和履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三)、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提出法律建议。

  (四)、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四、代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接受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委托,代理环境污染民事索赔诉讼,包括起诉、申请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出庭、和解谈判、上诉、申请执行等。

  (二)、接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人的委托,代理应诉,包括答辩、反诉、出庭、和解谈判、上诉等。

  五、代理环境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律师可以接受环境行政复议当事人的委托,参与环境行政复议活动。

  (一)、代理因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并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担任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接受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的委托,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代为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材料等。

  六、代理环境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可以接受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一)、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出庭、上诉、申请执行、请求赔偿等。

  (二)、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诉,包括答辩、出庭、上诉等。

  (三)、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

  七、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诉讼案件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第338条-346条)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类刑事案件需要既熟悉刑事诉讼业务有具有环境资源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参与办理。律师可以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

  (一)、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二)、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三)、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八、参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听证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己很难适应,需要专业人士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接受与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环境行政许可代为提出听证申请,提供环保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代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接受环保部门的委托,参加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

  总之,律师的环境资源法律业务范围十分广泛,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环境资源法律服务市场会越来越大,可以说境资源法律业务是中国律师的一项阳光专业。有志于从事环境资源法律事务的律师一定会抓住机遇,着眼长远和世界,热心公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积极热忱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魏大忠,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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