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税费研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4: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本文对我国律师行业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律师会费、学习培训费等税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分析。揭示了我国律师行业税费负担重及税费政策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重复征税问题、聘用律师按照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等,针对负担重及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只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出台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减免税收政策等减轻律师税费负担的建议。

  关键词:律师 律师事务所 税种 税费 个人所得税

  律师在众人看来是高收入群体,尤其是在看了外国片里的律师后。在那些西方发达国家里律师是高收入阶层,因而他们和其他行业的公民一样,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和费用。那里的律所体制大多数是个人开业或合伙开业,既不是社团法人,也不是财团法人,国家对其开征较低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同时开征其他税种。律师承担的其他费用也仅限于律师协会会费,因而收入绝大部分归律师个人所有。另外,西方国家的律师业务资源丰富,律师收费标准高,因此执业律师是高收入群体。

  那我国的律师和那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所处的环境一样吗?收入一样吗?负担的税费一样吗?肯定不一样。我国律师面临着案源少、收费低、税负重等困境,对绝大多数律师来说收入并不高。然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6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该通知把律师行业列入高收入行业。2002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发了《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监管。

  就在律师被定位为高收入群体之后,各地要求减轻律师负担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很多呼吁减轻律师负担的文章问世,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上海律师不堪重税,部分律师事务所欲撤离》。连上海这种律师业务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都如此艰难,其他中小城市及偏远地区怎么办?当然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和司法部在全国各地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税费政策和征管情况进行了调研,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律师的负担还是很重。减轻律师负担的呼声依旧。笔者就律师负担的税费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作引玉之砖。

  一、我国律师行业发展概况及现状

  我国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0年开始建立的,1954年宪法公布后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等城市进行律师试点工作。就在建立初期遇上了“文革”,至此尚未完全形成的律师行业就 “胎死腹中”了。粉碎“四人帮”后,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因此,于1978年底在上海恢复律师协会,成立律师顾问处。1980年8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律师行业诞生了。到1982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依法治国”方针,82年宪法也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此时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单位。

  但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了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身份,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中介结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据该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国资律师事务所。此法是律师行业发展路上的里程碑,我国律师行业从计划走向了市场,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行业基本形成,与国际基本接轨。后来律师法又经过了两次修改,一次是2001年12月29日,一次是2007年10月28日(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我国以后就不会有合作型的律师事务所了。律师法的修改见证着律师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律师业的发展。
从律师业基本形成到现在才10年的时间,也就是说我国律师业还处于幼年时期,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扶助。再加上一些“中国特色”,如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社会和闭关锁国,因此生产力低下,法制意识淡薄。后来又经历了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文革,届时我国已经一贫如洗。这些“中国特色”严重阻碍着我国的发展,尤其是属于新兴行业的律师业。而对偏远地区的律师来说更困难,因为案源非常少,却要负担同样重的税费。因此,政府应该制定一系列政策减轻律师的负担,支持并加快律师业的发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上海律师不堪重税,部分律师事务所欲撤离》就是很好的证明。

  二、目前律师行业负担的主要的税费

  目前律师行业负担的税费比较多,由于负担的税种主要是地税,一些费用也主要是地方自行规定,因此各地不一。但几种主要的税费比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律师管理费、会费、学习培训费等基本上是全国各地都征收的。并且税收都是采取自己申报,查账征收的方式。现对律师行业负担的税费阐述如下(有些具体数据以成都市为依据):

  1、营业税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合伙制律所还是合作、国资律所都应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作为服务业的律师代理服务行为属于税目征收范围的应税劳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按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税率为5%。

  2、企业所得税

  在2000年1月1日前,所有的律所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对于合伙律师来说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该通知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也就是说从2000年1月1日起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合作所和国资所仍然需要缴纳企业所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税率为33%。

  3、个人所得税

  从1980年9月10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的规定,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以年度经营所得(利润)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合伙所在计算年度经营所得时,聘用的律师的工资、薪金可以计入成本,出资律师的工资、薪金不得计入成本,与分成的的收入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聘用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扣除的费用按30%以内的比例扣除。成都市是直接扣除收入的30%。聘用律师个人所得税是以月为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律师是以年为单位计算。 应纳税额=(70%个人所得-准予扣除的税金1600元)×税率。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有不同的税率。

  4、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起国家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由于律师事务所缴纳营业税,因此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营业税额×税率。根据地方的不同有不同的税率。市区税率为7%,县镇税率为5%,其他地方为1%。

  5、教育费附加

  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律师事务所作为交纳营业税的义务人,应交纳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6、地方教育费附加

  几乎每个省都规定了地方教育费附加,凡缴纳营业税的义务人都要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四川省是以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

  7、副食品调整基金

  副食品调整基金在很多地方都有规定,四川省是按照营业收入的 1‰征收。

  8、律师会费及学习培训费

  律师会费及学习培训费基本是一年一个变,但按照成都市今年缴纳的费用来看,律师会费600元,由于律师一年必须参加律协举行的培训40个学时才能通过年检,大概要交900元左右的学习培训费。一年下来大概要用1500元左右。

  9、个人缴纳保险的支出

  按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但很多律所根本不为聘用的律师办理保险。《律所不缴社保费, 律师投诉被拒将劳动局告上法庭》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现实。成都市都是律师自己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很多律师都是自己买社保。一年下来律师个人支出的保险费用约为4000元。

  根据上面列出的税费支出计算,税费支出大概要占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样的负担相对于以前的二分之一左右的支出是减轻了一些,但与其他行业相比却还是重很多。

  成都市算是一个中等偏上的城市,相对于偏远的小城市、小城镇来说案源还算丰富,但对于成都市的律师来说税费已经很重,那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律师怎么办?我想这也是小地方没有律师的主要原因。

  三、减轻律师税费负担的建议

  如前所述,律师的负担很重,一方面是因为律师所承担的税种及其附加比较多;另一方面是我国的税费制度的确存在以下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1、合作律所和国资律所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按照新的律师法,2008年6月1日后就没有合作律所了,但还有国资律所,都是律所法律当然应当平等保护。

  2、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一个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办一个案件,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的代理费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律师事务所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代理费由律师和律师所提成后,律师的提成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一笔收入而言,实际征了两次税,应属重复征税问题。

  3、扣除的总成本限额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这就是说,对于律师事务所,规定成本最多不能超过30%,超过部分不准扣减。现在律师执业成本不断加大,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很多律所都是租用办公场所,加上日常支出,大多数的成本要超过30%,甚至没有什么利润可言。尤其是刚成立的律所,成本很高,收入却很少。社会上其他企业、公司,都没有这方面限制性规定,不管支出多少,都是如实入账,纳入成本予以扣减,这对律师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且不利于推行查帐征收方式。

  4、聘用律师按照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律师在一年内每月取得的收入很不稳定,也许此月接一个大案子,收入几万元、几十万元,但随后一、两个月内可能零收入,对无收入月份费用的扣除问题不予考虑,对律师来说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5、律协的收费高。律协不仅要收取高额的会员费,还要收取学习培训费。笔者认为会员费应该包括学习培训费。

  6、税费一般是全国统一收取或者全省统一收取

  我国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就像成都市和北京市不能相提并论一样。为了缩小这种差距,应该对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给予特殊的扶持,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规模小、积累少、竞争力差,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仍然偏低,律师在中国社会尚未站稳脚跟,尚需要扶持。再者律师行业是一个收入极不均衡的行业,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掌握着百分之八十的案源和收入,也就是说百分之八十的律师就只有百分之二十的案源和收入,对于刚踏进这个行业的律师来说是很难生存的,更何况还有这么重的税费负担。沉重的税费负担导致很多律师收人不如普通的工薪阶层,高强度的脑力劳动与收入不相适应,造成了中、西部律师“孔雀东南飞”的局面,由于律师向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使得全国尚有很多县没有律师,律师行业在中、西部地区已经是一个面临生死存亡的行业。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同样也存在着律师之间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律师为了收入而违规等情况。因此,为促进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让每一个公民都能请得起律师,有必要对律师现行税费制度作根本上的改革。

  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为避免重复征税问题,应只征个人所得税。如前所述律师事务所在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之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国资所和合作所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出现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是对律师只征收单一的个人所得税。

  2、根据实际情况,将律师事务所分为高收入所和非高收入所,对于高收入所,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高收入所,可以让律所自己选择对其最有利的征税方式。对于律所出现建账不全的情况,以为按照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他们进行惩处就能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不现实的。因为我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规模小、积累少、竞争力差,很多律所只有采取偷税漏税的方式才能生存,毕竟律师是社会法律服务者,在合法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当然是以营利为目的。再说法律要求太苛刻,但没有人去执行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破坏。

  3、对聘用律师按照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聘用律师是按照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然而律师在一年内每月取得的收入是不稳定的,无收入不等于没有支出,按月计征就会出现对无收入月份费用不予扣除的情况。这对于律师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4、出台一些专门针对律师的减免税费的制度。比如律师在对指定辩护时,在进行法律援助时,由于公益事业进行免费服务时,应该通过降低税率或者扣除必要费用来减征他们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减轻律师的负担又可以服务于公众,让社会更加和谐。

  5、对贫困偏远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贫富差距在拉大,区域贫富差距也在拉大。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一共6000多名律师,有3000多名在成都市,而甘孜州却只有40几名。这就是差距,这个差距也说明了案源上和收入上的差距。为了像甘孜州这类地方的人都能请得起律师,为了更多的律师愿意去这类地方服务应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6、规范律师协会的收费。律协的收费不应该是千变万化的,随意的,应严格按照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协既然是自律组织就应减少司法局等行政机关的介入,避免政策带来的可变性。

  7、强制律所为其聘用律师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律所的义务,要严格执行。这样可以减轻聘用律师负担,也可以减少律所的风险,这样律师在尽力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促使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8、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我国现存的税收制度只有个人所得税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其他都是以法规、规章的形式,没有达到该有的地位和效力,并且很分散。这很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所以建议制定统一的法律,提高税收制度的地位和效力,增强统一性。

  只有根据中国律师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关的律师税费政策,才能保证既让国家对律师的收入征税合理,又能保证律师在如实缴纳税费后能有充足的发展资金。中国的律师制度和税收制度与国际上发达国家之间在成熟度和完善度上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外先进经验,同时也要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出一整套即具有中国特色又合理可行的律师税费制度。 希望通过不断的完善扫除律师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为我国律师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 《律师税费问卷调查》,为了解相关情况自制的问卷调查
  [2] 《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筹划》
http://www.law365.net/shuifazhishi/6684.html
  [4] 《中国律师税收制度研究》罗放 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www.9ask.cn/blog/user/luofang/archives/2007/25011.html
  [5] 《浅议我国律师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慕歌
http://www.jhrlawyer.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77转贴自:中国律师网
  [6]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颁布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
  [8]《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建议》魏家林
http://www.gskclaw.com/www/contentsdisp.asp?id=116&classid=3
  [9] 《上海律师不堪重税,部分律师事务所欲撤离》陈欢
http://shuishouchouchua.com/html/2006-4-20/20064201444121.html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
  [11]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颁布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修正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注:本课题受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2006年度奖、助、研基金资助完成。)

  (作者:赵小平,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熊君,四川大学法学院0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孟娟,四川大学法学院0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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