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起法律与电视之桥(作者:李亮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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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至1994年间,我连续7年担任广东电视台常年法律顾问。我曾与该台通力合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和丰富荧屏节目内容,架起了法律与电视之桥。??

  广东电视台聘请我担任顾问后,一封封观众来信像雪片般地飞到了我的办公桌上。电视观众出于对律师的信任,我把当成了最佳倾诉对象,向我诉说心中的秘密、人生烦恼,并向我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希望我给予圆满的答复。繁重的办案任务,令我无暇对来信逐一作答,但对于人命关天的来信和有急事上门求助的当事人,我却丝毫不敢怠慢。原因很简单:我不能见死不救。??

  记得当时新丰县有个农村女青年,来信诉说了在农村看不到前途出路,谈恋爱又遭男友抛弃的苦闷心情,她在信的结尾绝望地恳求:“李律师,您救救我吧,你要是不给我指条生路,我就自杀!”我当即回信,予以开导,使其振作起来,打消了自杀念头。还记得有一天早晨,我刚回到律师事务所,便看见一个神态沮丧的中年妇女坐在单位门口。一问,才知道她遇到了住房纠纷,正面临流离失所的威胁,是电视台介绍她来找我的。“请谈谈你的具体情况吧,希望我能帮上你的忙”,我和颜悦色地对她说。岂料她竟像个受尽委屈的孩子,在我面前放声大哭起来。我同情地听完她的倾诉,并有针对性地指出解决问题的途径,终于使其擦干眼泪满意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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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观众信任,我深感自己的担子不轻。我在认真思考:电视台是个特殊的阵地,作为法律顾问,除了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法律事务外,还应该为广大电视观众做些什么呢?逐一为他们解答问题吧,不仅时间、精力不允许,且收效也不大。我突然想起了“与其送鱼予人,不如教人捕鱼”的名言,何不利用电视台“公民与法制”这一阵地,针对观众来信中提到的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制作内容相关的节目呢?这样做不仅能丰富荧屏节目内容,更重要的是能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该栏目负责人陈先生,得到了他的大力支持,双方一拍即合。??

  随后,我利用业余时间,从自己经办的案件中拮取典型案例,撰写稿件,与电视台合作,将其拍摄成深受观众欢迎的电视节目。该栏目的节目每期十五分钟,我必须在短短的十五分钟内,将要讲述的内容编成短剧,以案例再现的形式进行表演,然后由律师进行画龙点睛的讲评。此项工作说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节目制作中,我集编、导、演于一身。先写剧本,然后根据剧情需要物色演员,组织排练。待一切就绪后即组织拍摄,由该栏目负责人陈先生亲自摄像,并进行后期制作。每次拍摄,我这个“总管”不但要跑前跑后安排一切,还要在其中担任角色,真是既琐碎又累人。??

  拍摄节目重要的一环是表演。为了方便工作,同时考虑到经费问题,除主要角色外,我往往是就地取材,让单位同行和业余爱好者扮演典型案例中的人物。但要让缺乏表演经验的人进行表演,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些“演员”往往不是过于拘谨,表演生硬;就是过于自信,不顾案情要求任意发挥。以致不时出现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场面。当然,他们中也不乏形神兼备的“天才演员”,为节目增色不少。总的来说,他们都喜欢电视,热衷上镜,所以在排演、拍摄中均表现得既热心又虚心,故拍摄工作还算顺利,有些节目还取得了意外的成功。??

  更令人欣慰的是,每期节目播放后,第二天必定有观众到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或是聘请律师打官司。看来,我们的节目真正起到了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我们的心血总算没有白费。??

  法律与电视之桥就这样架起来了。“架桥”工作花费了我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但我在“架桥”的同时,照样出色地完成了办案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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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真盼望有一天,能再度铺架法律与电视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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