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律师就是善待你自己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6:2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在一般人眼里是一个让人羡慕的职业,但没有人能理解律师工作的艰难和律师职业面临的风险。

  《律师法》虽然赋予律师较多的权利,比如第三十条,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讯,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权利,但第三十一条又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派员到场。所以公安机关一般都派人到场。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复制有关本案的诉讼文书。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如果要向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还必须经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同意。

  在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时用了好多限制性的文字,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遭到被调查人的拒绝,理由是“我没有义务接受调查没有义务提供有关材料,更让人不能忍受的是有些政府机关也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法定的向公众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义务。笔者受当事人委托曾到房管局查询一处房产有无设定担保事宜,办事人员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理由是需要保密否则房产公司会指责他们,另外,律师调查必须经他们同意,他们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这是他们的权利。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意义就在于体现物权的公信力和公示力,便于人们了解物权变动的相关信息,就是普通的公众也有权查询有关情况,现在反倒有调查权的律师却无法查到有关资料。

  本来律师和公检法一样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法律的正确执行,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律师侧重保护的是个体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是对立统一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承的,毕竟社会是由一个个个体组成的,如果个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公众的利益就无从谈起,如果今天他的权益受到了他人或国家机关的侵害得不到救济,说不定明天倒霉的就是你,在通常情况下个体相对于强大的国家机关总是弱小的,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如果没有精通法律的律师们来明辨是非据理力争与公权机关抗辩限制权力的滥用,我想法律就不可能得到正确执行(因为当权的者的良知总是靠不住的靠得住的只有严格的约束制度)那么人们就会在权治的阴影下惶惶不可终日。

  从这个层面上讲应该赋予律师和公安检察一样的调查权,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惜我国的法律只注重打击犯罪而不注重对公民利益的保护。有些法律的制定也没有均衡各方的利益,实际上法律的实质应该更多地约束政府而保护公民个人,政府本身就很强大了,再赋予它那么大的权力是很可怕的事情。
 
  很多官员在位时从来也没重视过律师,有的可能还粗暴地拒绝过律师训斥过律师根本没把律师工作当回事,可当他们东窗事发身陷囹时却无一例外地不求助于律师。

  或许今天你正用一种冷漠或鄙视的心态来面对眼前的律师或许你刚刚态度粗暴地拒绝了律师,可我要奉劝大家的是,要尊重和善待律师,说不定你明天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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