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不安抗辩权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12: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不安抗辩权,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后履行一方存在履约上的法定瑕疵的时候,相对方可以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设定,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欺诈,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不安抗辩权的不当使用,也同样不利于正常交易的开展,甚至更容易引发纠纷。如何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本文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作简要分析。

  《合同法》第67条、68条、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其中,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的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可以采取拒绝履行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容易掌握,在此,不作赘述。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出现法定瑕疵时,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的几种情况: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上述几种法定瑕疵,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操作上却有很大难度。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参照标准问题。

  何谓“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在目前的立法上,无法找到相应的依据。按照字面理解,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有很多种,例如,经营不理想,资不抵债,可以理解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企业业绩与以前相比严重滑坡,但仍能维持的情况,也可以认为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好与坏,是一个浮动的对比的过程。因此,不能绝对的认为,经营状况坏,企业就一定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

  如果根据上述理解,对那些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但企业仍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显然不合适,而且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秩序。那么,如何界定“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参照的标准是什么,应有一个统一的执行依据。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时间和范围。

  有这样的情形,一些公司曾出现过抽逃资金的行为,但后被工商机关制止,目前,该公司正常经营;还有,一些公司确实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但其抽逃的仅是其中的一部分,现有资金仍完全能够保障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在转移财产方面,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在这些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妥当?

  那么,是否只要有过转移财产和抽逃资金的行为,而不管现在公司的经营状况,都可以行使不暗抗辩权?不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数额是否会对其履约构成影响,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如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则完全可以按照上述的疑问进行操作。但如果这样操作的话,同样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同时,还可能引诱不道德的交易,使存在上述瑕疵的一方面临道德风险。

  三、“丧失商业信誉”的认定依据问题。

  根据字面理解,“丧失”是指完全消失。而丧失商业信誉,是否可以理解为没有任何商业信誉可言呢?

  那么,如何评定一个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已经“丧失”?因为,根据68条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应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形的情况下,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为有效,否则,其不安抗辩权将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并有可能面临违约责任的风险。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只要有经营行为存在,就不可能否认与其建立交易关系的对方对其存有一定程度的信赖,而这种信赖的存在,则无法否认对其他人尚存在信誉。可见,“丧失商业信誉”的认定依据并不明确,在实务中也将很难把握。

  由此可见,对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而言,尽管法律上赋予了其具有不安抗辩的权利,但是,由于规定的含糊和笼统,在实务操作中,仍很难实现这种权利的有效行使。由于规定上的笼统和含糊,必然导致实践操作中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从而使权利的行使者视这种权利为鸡肋,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会因此而无法得到实现。

(作者:王玉龙,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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